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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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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適逢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因今年公告地價平均調幅較以往大,而公告地價為地價稅稅基,其調整將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稅負擔,如您的土地符合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之規定,請務必把握節稅良機,在105922日前向土地所在轄區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才能自今(105)年起適用特別稅率,如果在1059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就要等到明年(106年)才能適用特別稅率。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可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的項目有:

1)工業用地: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及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

2)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但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適用)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正值新生開學時期,許多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家長,為了讓子女有更好的就學環境,將戶籍遷出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設籍於明星學區的他人戶籍內,提醒戶籍因故全戶遷出並未設籍於該地民眾,即使仍有實際居住事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之要件,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或未設籍於該地,致無其他符合規定之人設籍,與上述要件不符,已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特別呼籲,因本市105年公告地價平均調幅32.52%,地價稅稅基調高下地價稅會增加,在不影響子女就學權益,戶籍遷回符合相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把握關鍵日期於922日前儘速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重行申請,經審查核定者,當年度即可適用,若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仍得等到下一年度才可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取得土地,不論是經由買賣、受贈、拍賣、繼承……等原因,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該土地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規定無法延續適用,須由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申,該局籲請民眾記得在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拍取得的房屋,買受人自取得法院所發的權利移轉證書日後,辦理契稅申報時,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負擔。

該局說明,向法院標購的不動產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時,可申請按較低的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以減輕稅負。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如您的房屋因老舊須原地新建、改建或重劃等而辦理拆除事宜,請於拆除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因房屋稅為按月核課,經稅捐機關核定即於拆除當月停止課徵房屋稅,並註銷房屋稅籍資料,避免與新增建房屋重複課稅。如果超過30日申報,請檢附相關拆除資料(如地政核發建物滅失證明等),以供稅捐機關審核停止課徵房屋稅時間點。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房屋拆除仍應即時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網路申報為時代之趨勢潮流,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若要繳納印花稅時,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熱門線上服務/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印花稅帳號,經核准後即可自行開立印花稅繳款書,享受24小時不打烊的網路服務,如果稅額在2萬元以下,也可以到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OK繳納),非常輕鬆又便利。

(臺中訊)蔡先生來電詢問今年8月份買了1筆土地,因取得土地未滿1年,可否申請按持有月數繳納地價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資料核定,每年徵收1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之徵收是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向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則是以該基準日是否已領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為準,也就是說831日前如已領取權利移轉證書,則當年度以買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貼心提醒民眾,民眾於買賣土地訂定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常會自行協調按月分擔當年度之地價稅,這是屬於私下約定的行為,但不可以依雙方協議而變更納稅義務人或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臺北市稅捐處將於1051020(星期四)晚上7時至830分,舉辦免費的節稅課程,本次課程主題為土地增值稅及各項節稅秘笈,讓民眾瞭解如何適用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及相關減免規定。  

民眾如果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或想瞭解更多稅務知識,以維護自身權益,請趕快報名參加。網站報名請至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aipei/)首頁/活動訊息/105年節稅教室報名專區上網報名,電話報名請撥(02)2394-9211分機166或傳真至(02)2351-4382企劃服務科邱小姐,上課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72(後棟1樓節稅教室)

該處表示,為推廣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將於課程當日上課前(晚上630分至7)舉辦捐發票做公益活動,參與民眾只要捐出1059-10月未書立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統一發票40張、20(無實體電子發票張數減半),即可分別獲得「多功能資料袋」、「綠色環保新材質休閒壺」或「手工香皂3入組」1份,讓民眾除了可瞭解節稅訊息外,還可把實用宣導品帶回家,數量有限,換完為止喔!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先購後售土地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該局說明,重購退稅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如果是先購後售情形,雖然準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但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如土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並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適用。另可在申請書上填寫退稅帳號,稅款可直接匯入帳戶,既安全又方便;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本局表示,為獎勵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積極配合政策使用電子發票,105年度評選出76家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及9家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於本(105)年9月8日下午2時假本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3樓禮堂舉行公開表揚大會,由王綉忠局長親自頒獎,並代表財政部許虞哲部長向各績優營業人致上最深的敬意與謝意。
本次頒獎典禮,邀請全球排名第15大IC設計公司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葉博任榮譽董事長代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致詞,葉董事長表示誠實納稅、豐裕國庫,讓國家可以建設發展,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是企業家應有的道德標準,企業追求永續發展,也應誠實納稅回饋國家社會。另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代表,由遠東巨城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羅仕清總經理代表致詞,身為知名的百貨業,羅總經理現身說法分享該公司使用電子發票及推廣載具的經驗,除了為企業節省開立、運送、倉儲及處理人力成本,也便利民眾發票保存及對獎,讓企業與民眾共同為節能減紙愛地球盡一份心力。

最後本局強調,財政為庶政之母,籲請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配合推動電子發票,期使國家建設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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