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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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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配合中秋連續假期,按期(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05年7-8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期限展延至105年9月19日(星期一)。
財政部說明,按期(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05年7-8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9月15日,惟因105年9月15日至9月18日適逢中秋連續假期,爰依規定展延申報繳納期限至同年9月19日。另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前開申報繳納截止日之展延,順延至105年9月21日24時。又為方便營業人申報,中秋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05年9月19日前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同法第50條規定,每逾2日(即自105年9月22日起)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將伙食費限額由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元提高為2,400元,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以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自104年1月1日起,調高為2,400元,是希望鼓勵雇主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達到為員工實質加薪之效益,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告地價每3年調整一次,105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年度,本市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8.25%,經重新計算後累進起點地價為2411,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的課徵,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戶計算地價總額,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課徵,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倍數採累進稅率由15‰至55‰課徵。

該局提醒民眾,105年多數行政區公告地價均調高,原則上地價稅將隨之增加。因此,如您持有的土地符合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減免地價稅(例如: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規定,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 (922日)前提出申請,以減輕租稅之負擔;若逾期申請則祇能自次年期適用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東石鄉陳先生問:檢舉公司行號漏開發票,涉嫌逃漏稅時,要提供那些資料?檢舉人資料會外洩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檢舉內容應有具體事證,不得以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之詞及見諸報章媒體的新聞資料或網路資訊,作為被檢舉人涉嫌違章漏稅的論斷,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對被檢舉人進行調查。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詳實註記(1)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是公司或商號,請註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2)所檢舉違章漏稅的事實及可供偵查的資料與線索。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有關檢舉人資料,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稽徵機關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應予以保密,故不用擔心檢舉人資料會外洩。

嘉義縣太保市魏先生問:營業人可否應消費者要求,購買商品一件分次開立多張1元銷售額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應行記載事項。商家如依消費者要求將購買之單一一件商品分次開立多張銷售額1元之統一發票,即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經查獲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1,500元至30,000元之罰鍰。是以,營業人應據實依消費者購買之商品品名、數量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之後再移轉時,縱使為同年度,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中較低者,核定為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核定之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取得該法拍土地後再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現值甚多之拍定價額取得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間之價差所應負擔之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故拍定人雖然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隱含高額土增稅之負擔。因此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先作衡量,以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土地前,若想先知道要繳多少土地增值稅,可上網連結該局網站進行試算,省時又方便。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進入該局網站首頁(http://www.changtax.gov.tw/)後,只要依序點選「線上服務」/「線上試算」/「土地增值稅試算」選項,即可進入試算畫面,再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資料,輸入相關欄位,在家就可輕鬆試算出一般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額,民眾可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懸掛他車使用牌照,使用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雙方車主皆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最高達15萬元。該局特別呼籲車主注意,車輛牌照切勿移用,以免遭受重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

該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非屬上述6種取得不動產方式,故應免徵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之。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依IFRSs規定編製之綜合損益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部分;「其他綜合損益」中屬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之其他權益項目,非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應於轉入「本期稅後淨利」時(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係於處分該資產時)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至直接列入資產負債表「保留盈餘」之項目(如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與「本期稅後淨利」同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故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為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兩者之加總。

該所特別提醒,財政部就採用IFRSs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礎已發布解釋令予以明文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以免因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受罰之情事。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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