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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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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原出價取得之房屋產生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即非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交易所得),可依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如屬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應轉列房屋成本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述房屋交易所得7百餘萬元,甲君列報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中包含房屋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計2百餘萬元,因屬房屋使用期間所支付之費用,不得列為取得或出售房屋之成本或費用減除,經該局核定甲君財產交易所得9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原出價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上開規定正確列報相關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另外,前3年度如有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列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在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牛素玲 
電話:(04)23051111轉8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祖父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孫子女,如孫子女之父母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納稅義務人除可扣除免稅額外,還可依規定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此外,財政部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於109年4月29日發布釋令,就未成年人因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或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經法院按民法規定以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該監護人亦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扶養受監護之未成年人,及依規定申報減除相關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舉例,甲、乙為丙之父母,均受宣告不能行使親權,法院於108年間依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舅舅丁為丙之監護人。丙於108年就讀國內大學,則丁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報扶養丙,除減除免稅額88,000元外,還可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有重購自用住宅需求的民眾,因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能力,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核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的「自用住宅房屋」範圍,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其中的「直系親屬」不再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為限。該令發布日前之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財政部原以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規定,得適用前揭規定的自用住宅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為限。為使各稅目對於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的認定原則趨於一致,參酌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規定,以前揭108年11月18日令重新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自用住宅房屋」適用範圍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再侷限於「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並廢止前揭76年4月24日函。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7月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之自用住宅A屋,且該A屋僅其父辦竣戶籍登記。甲君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之108年3月,重購自用住宅B屋,其購入B屋價額超過原出售A屋價額,甲君於重購自用住宅B屋完成移轉登記之108年度,縱甲君未將其父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仍得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時,自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A屋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出售及重購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的「自用住宅房屋」,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 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今(109)年5、6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增「長 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 除適用規定。   

 

該分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 該等適用對象者,即可於今(109)年5、6月份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列報長照扣除額;但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 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

一、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08 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三、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 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四、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09年6月1日前取 得)或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所須檢附之「病症暨失能診斷 證明書影本」,因時程考量,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該診斷證明之時程,只要於 109年6月1日前經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資格,即可於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提醒,民眾可於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密碼利用網際網路於報稅系統或到四大超商的多媒體自動化服務機 (KIOSK)列印查詢碼再到報稅系統查詢所得人108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所查詢之資料亦會包含長照特別扣除額,如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可免檢附上開證明文件。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課歐晏吟

電話:(05)5345573轉20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除未滿20歲,或者是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要件外,還須雙方具備法定扶養義務且有確實扶養之事實,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虛報免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日前查得納稅義務人甲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乙,經查乙為甲業務助理丙之子女,與甲無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甲雖主張有拿錢資助丙扶養乙,且取得丙出具同意由甲列報扶養乙之切結書,但是甲列報不具親屬關係且無同居共同生活須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又未能提供實質上有扶養事實之具體事證,被國稅局認定為虛報免稅額,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故未能親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委由他人代為申報,對代理人申報內容仍應自行核對確認,以免有短漏報違章之情形發生。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工作繁忙,委託家人代為申報,未自行確認申報內容,致漏報本人大陸地區薪資所得3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補徵應納稅額4萬2千元並處罰鍰8千餘元,甲君對罰鍰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於申報期間結束後,始察覺有申報錯誤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補繳稅款事宜,若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於該年度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又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結婚,其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卻漏報配偶乙君薪資所得428,000元,經該局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持自然人憑證查調所得時,所得清單未帶出配偶乙君之所得,漏報系爭所得非其過失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與其配偶於107年2月14日結婚,依前開作業要點規定,甲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時,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致無法併同提供配偶相關所得;惟甲君既已選擇與配偶乙君合併申報,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得以申報系統未提供乙君所得資料為由,免除其應誠實申報義務,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或列報之扶養其他親屬有所得時,應依法併同辦理合併申報,對申報內容應仔細核對確認,避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荷包失血。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應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實際有扶養事實存在,才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外甥2人的免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與外甥2人間未同居一家,乃否准認列免稅額。甲君不服,檢附匯款證明申請復查,主張外甥2人的父親雖有所得,但每月須償還銀行貸款,生活已透支,由其給予實質經濟資助,請准予追認免稅額;經該局再次詳細查證後,認為甲君外甥2人的父親當年度有薪資、其他及營利等所得,並非無扶養子女的能力,且當年度外甥2人為小學生,正處生活起居及身心照顧需仰賴父母養育之階段,而甲君也無法舉證與外甥2人間有同居一家的具體事證,又其對外甥2人並無法定扶養義務,經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者有先後順位之分,若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應須證明先順序者因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存在。至於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的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種生活上的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扶養義務及有確實扶養之事實要件,並不是提示支付生活費證明或扶養切結書等形式文件,就可以作為列報扣除免稅額的依據。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06-229807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格者皆適用,並訂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財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考量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首年實施,為保障民眾權益,故同步放寬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報108年度長照特別扣除額,應備妥下列證明文件:


1.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2.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使用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4.在家自行照顧者:

(1)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檢附於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求,請儘早至公告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服務管理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109)年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滿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同住一家有實際扶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除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外,如為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的「無謀生能力」(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配合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衛生福利部公告得列報該扣除額的身心失能者資格,財政部於109年3月26日發布解釋令,放寬「無謀生能力」受扶養親屬之認定條件,以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此外,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原本是以其年所得低於免稅額(108年度為8.8萬元)作為認定條件,財政部一併予以放寬,改以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08年度為17.5萬元)作為認定標準,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規定(詳附表)。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規定之親屬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減除該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及符合規定的扣除額;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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