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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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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4)年5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房地合一稅2.0,特別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分開計稅誤列報為合併計稅
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2項第1款規定,按不同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惟申報時誤將房地交易損益與經營本業之損益合併計算所得額,並於扣除同法第39條之前10年營業虧損後以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二、適用法令及成本費用計算錯誤
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申報時誤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又其成本費用之計算,應以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相關成本費用計列,惟誤以所交易被投資公司持有之房屋、土地相關成本費用計列。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
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惟申報時誤將多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累計集中自其中一筆適用稅率較高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四、房地合一明細表漏未填報或填報錯誤
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資料,應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C1-2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惟申報時漏未填報前述明細表,或交易多筆房屋、土地卻未就各筆交易資料逐筆列示。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列報房地合一損益之適法性,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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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表示,有關經海關沒入處分確定,屬准許進口或出口之貨物,民眾得攜帶個人證件及處分書至該關法務緝案組,填寫備價購回申請書,經核准並繳清貨價(處分書上所列之完稅價格)及稅捐後,購回沒入處分之貨物。另貨物若涉輸出入規定,尚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或免驗證明,始得輸入國內。

該關提供備價購回單一窗口申辦服務,民眾可來電洽詢申辦要件、處理流程、應繳金額及貨品輸入規定等相關資訊,並得預約辦理時間,以加速作業流程。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沒入處分確定後,該關依貨物類別及時程辦理標售或銷毀作業,民眾欲備價購回,請儘速申請。如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該關法務緝案組(電話03-3834265分機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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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就業從北部移居到臺南,最近在臺南新買房地並遷入自己的戶籍,但在北部其妻原本已持有一處房地,目前其妻的戶籍仍設立在該處,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自己新買房地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除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外,如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18)之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仍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不受一處之限制。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林先生名下的土地除了林先生本人,其妻名下的土地除了其妻本人外,均無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因此必須就林先生與其妻名下的土地,擇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最後因衡量其妻名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節省較多稅金,夫妻決定該筆土地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林先生名下的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民眾,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而欲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請記得於922日前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本年度即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超過期限才申請者,自下一年度起才能適用,本年度將無法享有節稅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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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4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4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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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配合中央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服務(下稱長照)政策辦理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訂於114424日下午2時於該署6樓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後棟)舉辦「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指定產業(長期照顧服務)」招商說明會,歡迎各界踴躍報名。

國產署表示,本次預計招標標的為新北市、雲林縣、高雄市、嘉義市各1宗,臺中市2宗,合計6宗土地面積1.38公頃,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及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考量長照機構基地區位需求,各宗標的皆鄰近醫院,區域設施資源豐富,生活機能成熟。新北市林口區土地距林口長庚醫院約4公里;臺中市清水區、梧棲區2宗土地分別臨近臺61線、臺灣大道,並鄰近童綜合醫院;雲林縣虎尾鎮土地距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虎尾院區5公里;高雄市左營區土地鄰近高雄榮總醫院,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善;嘉義市土地距臺中榮總嘉義分院1.3公里,區位條件優質。各宗標的因應標的所在區域需求指定應設置長照機構類型,至少擇一布建,設置長照機構規模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規定,剩餘空間可作複合式使用。

國產署近一步表示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首次招標投標人資格限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等,本次修正放寬投標人資格,開放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其團隊具有可經營長照機構資格法人者,均可投標,以擴大參與對象,且權利金底價以土地市價之2成至7成計算,鼓勵異業合作提高民間興辦意願。

本次說明會將就指定產業(長照)招標設定地上權機制、招標條件、內容及招標標的予以說明,並廣蒐意見,俾後續公告招標。考量會議品質並利說明會進行,採報名制,各出席單位以2人為限,且不開放現場報名,有意參加者請於114418日前填具報名表回傳該署,歡迎各界踴躍參加,如報名人數超過會場能容納人數,將提前截止報名,請提早報名,以免向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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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長蔣萬安49日於「基北北桃合作交流平臺」會議宣布,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對產業帶來衝擊所造成的影響,啟動應變措施,北市地方稅提供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協助企業和民眾度過難關。

北市稅處表示,隨著美國加徵關稅引發全球供應鏈震盪,不少企業和民眾面臨財務壓力,為減緩其財務負擔,納稅義務人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在地方稅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政府核發相關證明文件,向北市稅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標準如下:

()稅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12個月或分23期。

()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3個月或分26期。

()稅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16個月或分212期。

()稅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112個月或分224期。

()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12個月或分236期。

北市稅處進一步表示,北市府為蒐集整合產業意見及各項因應措施,已開設服務專區,並於該專區下設稅捐緩繳措施資訊。有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需求的企業和民眾,可申請最多延期一年或分36期繳納,且期間免計利息,稅捐處也於網站設置「受美國關稅影響地方稅延分期」專區申辦,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或江股長(分機481、電子信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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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係針對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車主及車輛使用人,即使是將本身所有已完稅車牌互換,2輛車皆違反稅法規定,皆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使用牌照稅罰則不輕,勿以身試法,每年要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勿抱持僥倖心理,以免遭查獲違規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邇來發現車牌轉賣、移用日益增多,若車主發現被冒用身份資料移轉車輛及移用牌照等情形,請務必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監理機關。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02-2433188873273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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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所得性質,究屬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取決於該出售的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若個人所出售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該交易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自1101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則該交易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併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金額,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扣除免稅額(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後,再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甲君於106年間以面額10元出資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並於113年間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3‰)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計2,978萬元(4,000-1,000-12-10)。假設甲君原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當年度沒有投資抵減稅額及「一般所得稅額」為2.5萬元(50萬×稅率5%),因該筆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扣除113年度免稅額75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455.6萬元{〔(2,978萬+50萬)-免稅額750萬〕×稅率20%〕},故甲君除應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外,尚應就「基本稅額」455.6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的差額453.1萬元,繳納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為455.6萬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甲君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所得淨額4,98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1203百元〔(2,978萬+50萬)×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並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性質及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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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1年內居留滿183天,即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身份,請務必記得在隔年的5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外僑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51日開始,申報繳納期限至11462日截止。該局提醒在臺的外籍人士注意自身的居留天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報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目前提供給外籍人士使用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均可利用下列四種登入方式進入申報系統,線上完成申報: 
1.
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
健保卡+註冊密碼。
3.
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
4.
「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此外,外僑納稅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除了可以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稅款外,還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可採用一般的支票退稅外,也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讓您更加便利快速獲得退稅。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網路申報,無須到國稅局排隊等候,安全、省時又方便,並請依限儘早完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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