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二)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該所進一步表示,符合上述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直接適用免辦暫繳規定,無須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已依財政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王根丁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23
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其母親110年往生,遺有2名成年子女皆拋棄繼承,可否由其5名孫子女繼承其應繼分,並列報次順位繼承人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所以被繼承人的子女均拋棄繼承,是可以由次順位之5名孫子女繼承其遺產,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遺產稅之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本案被繼承人遺有2位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為100萬元(每人50萬元×2人),因子女2人皆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5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仍以原來2位子女繼承得扣除數之100萬元為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拋棄繼承係拋棄其繼承人的一切地位或資格,繼承人一旦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後,並沒有可以撤回的規定,民眾於申請拋棄繼承前應謹慎考量。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 蘇鼎慧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於108年將名下農地贈與自己的2個兒子,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受列管5年。惟其中1子欲於該列管5年期間內,出售其受贈持分農地,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受贈後所移轉持分補徵?
該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受贈人分別共有,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倘受贈人之一欲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該受贈人可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或已就出售部分依法分割,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針對民眾的問題,其子受贈農地部分,該農地如已依法分割或提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國稅局將僅就其子所移轉持分追繳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怡如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無形資產符合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所規定或規範之定義及條件,自得認列為資產並分期攤折,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無形資產之攤折部分,應以所得稅法第60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之項目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去(109)年查得轄內甲公司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購入之無形資產「顧客關係」列入計算攤折,並列報當年度各項耗竭及攤提652萬餘元,經該局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無形資產確係出價取得,且已按財務會計相關規定認列云云,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60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得認列攤折之無形資產,僅限商譽、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項目,「顧客關係」非屬得計算攤折之項目,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據財務會計相關規定計算出來的財務所得,是以經營及管理之觀點,公允表達經營成果為基準,至於營利事業按照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則是著重於課稅的合理性,因此常會發生如前揭案例所示情形,財務會計上可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稅法上不予認列。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須注意申報損益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並適時予以帳外調整,以免因不符規定被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幫忙朋友或親友尋找合適的不動產物件,買賣成交後所取得報酬屬佣金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仲介報酬,於申報所得時,其計算方式是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公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計算費用,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7年居間為乙、丙君仲介轄區內多筆土地買賣,收取買賣價格0.5%至1%不等之佣金合計9,000,000元,甲君漏未將該筆佣金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因甲君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該局遂按財政部公告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按收入總額之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200,000元,歸課甲君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880,000元,並裁處罰鍰1,152,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緃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科技迅速發展,透過網路購物宅經濟儼然成為消費趨勢,個人透過網路以營利為目的之進、銷貨方式,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起徵點為8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近年來個人網路賣家透過網路平台(如購物商城、拍賣平台、臉書直播等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未隨貨附統一發票或消費者查無稅籍資料等原因,屢遭民眾檢舉。該局呼籲,個人利用網路平台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繳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蔡雁森
電話:(04)23051111轉73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身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之輔具給予補助,相關受補助輔具計有該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該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另身障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其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等3類,屬經濟部99年公布CNS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國家標準11類輔具中之個人醫療輔具,因該等輔具支出核屬醫療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此外,購買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亦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因買方違約不買,進而沒收訂金或收取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於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因買賣而有收取違約金,應將該筆款項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列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受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年7月過世,生前訂約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給買方,且有土地尾款100萬元還未收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直至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筆土地於死亡時點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於財產種類「土地」,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相對的,因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過戶移轉登記之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未清償之債務一般,須將等額的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列入「死亡前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出售土地尾款100萬元,為應收未收款項,應申報於財產種類「債權」,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另外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取得之土地款,如尚有留存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申報遺產稅時除記得檢附買賣契約書、價款收付等證明文件外,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取得之價款,是否應一併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鉅額漏報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盧美虹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75
今年第6號颱風「烟花」來襲,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因強風豪雨造成財產損失符合減免標準,可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減免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另地價稅則可於今年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減免,該局也會依相關通報,主動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辦理。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原則上以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方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可減半徵收。本市特別規定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
此外,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可於今年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全免。查定課徵的娛樂稅業者,因災害未能營業而受損,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依勘查結果,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請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前1日;未能即時辦理報停手續,於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内,可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按修復前未使用日數減免。
如果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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