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延攬國際專業人才來臺服務,提升我國競爭力,只要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籍專業人士,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本人及眷屬之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分局指出,雇主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享有上述租稅優惠:
(一) 在臺工作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二) 工作項目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餐飲業之廚師、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
(三) 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需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分局提醒,雇主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所支付之上述各項補助費用,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營業費用列帳,且不需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該外籍專業人士。若您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陳亭諠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價差,其價差為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次年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該交易行為如果有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針對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進行不動產專案列管查核作業,今(109)年另配合內政部辦理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納稅義務人如在今年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情形,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請自行妥善保存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的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權利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於明年(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108及以前年度如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針對109年度的交易案件該局會持續追蹤所得人有無如實辦理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事件,雖多屬遺債大於遺產,形同破產,惟為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且考慮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及適切性,法定繼承人雖聲明拋棄繼承,仍會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該局說明,依據民法第1176條至第117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若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且無選定遺產管理人時,稅捐稽徵機關為實現國家租稅債權,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再向法院裁定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以利稅捐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A君經核定補徵107年度綜合所得稅5萬餘元,惟查A君已於108年8月間死亡,其繼承人即配偶B君、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均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也未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該局無法送達繳款書。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貫徹課稅公平,遂向法院聲請選任A君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其配偶B君為A君之遺產管理人,B君不服提起抗告,惟法院考量B君與A君同居一家,生活緊密,對A君之遺產及遺債情形瞭解較深,B君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仍無礙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能力及道義,故駁回抗告,B君於收到該局寄送之繳款書,查對無誤後,即依限繳納稅捐。
該局特別提醒,法定繼承人雖聲明拋棄繼承,仍應善盡社會責任,為保護租稅債權之實現,該局仍會聲請法院選任已經聲明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亦即每年5月份係申報上一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若當年度登記結婚者,因上一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不可列報為配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雖於107年底舉行婚禮,惟於108年1月1日始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依民法第982條規定2人於107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填報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扣除額120,000元,經該局剔除,補徵應納稅額18,000元,並處罰鍰3,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與乙君於107年底已舉行婚禮並宴請親友,108年度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依系統欄位填報配偶,其無故意虛報以減少稅額之意,請免予處罰云云,該局查核時以107年度甲君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甲君將配偶合併申報,致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核有過失,應受處罰,經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明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惟依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日為認定時點。該局特別提醒在109年舉行婚禮宴請親友的新人,如遲至110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仍應各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而受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都應於110年2月1日前(110年1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一天)填具109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如當年度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蕭心怡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1
保險往往是父母為避免其自身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死亡,致子女失去經濟來源而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然而父母死亡,子女申報遺產稅時,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需不需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那就須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身分而定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僅限於父母(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所領取身故給付,且經國稅局審核父母投保動機,未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意圖規避遺產稅情形者,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但如果父母(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被保險人為子女或他人,此時父母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險費所累積之保單價值,仍屬父母財產,日後該未到期保單不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均須納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詢問相關規定,避免屬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的保單價值因漏報而遭補稅送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高琬玲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符合一定條件者,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及子女獎學金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說明,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如該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所舉例,甲公司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技師人員A君,並於聘僱契約明定給付A君子女獎學金,則該獎學金除可補貼A君子女在臺教育費用,且不列為A君之薪資所得外,甲公司亦得以費用列帳。
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電話04-24852934轉221、223~226、229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蔡佳君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白小姐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15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5年11月間以2,500萬元購入高雄市1間透天厝,並於107年2月間贈與給他,並於109年11月中出售,則取得成本可否列報2,500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會因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其可減除之成本有不同,例如:一、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之價額。二、繼承或非屬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三、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如配偶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則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如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則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107年間因受贈取得透天厝,其成本應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而非其父親105年11月間購入透天厝之價額2,500萬元。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係採分離申報課稅,即使虧損無應納稅額,也要依限辦理申報,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如有相關房地合一稅申報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謝錦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7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財政部109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令核釋,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給付單位給付上開獎金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王思婷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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