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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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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發生退還情事,可由代繳人申請退還稅款。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現行法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時,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因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雖然原則上應以繳款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其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及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退還代繳人。

 該局提醒民眾,買受土地因故代繳土地增值稅時,務必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保存代繳之證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住在彰化市區的顏先生,想要賣土地,但地上有二間房子打通合併使用,詢問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所有權人地上毗鄰之二屋打通合併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營利事業心存僥倖,認為只要短漏報所得額,沒有造成補稅的效果,就不需要受到處罰。實際上,為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稅法明文規範此類案件仍須依法予以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就當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有虧損30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依前揭規定,短漏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漏稅額340,000元,並處2倍以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法確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高雄市王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是已經在收到滯報通知書前補辦申報,是否仍須加徵滯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於接獲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或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於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均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仍未於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或核定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

 

東石鄉蔡小姐來電詢問:開立統一發票時,將買受人名稱寫錯可否塗改?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朴子市王小姐詢問:公司105年5月股東會決議按104年度獲利狀況分配予員工的酬勞,公司應於何年度認列該筆費用?


       國稅局嘉義縣分局回答:公司若已於章程中訂明以年度獲利狀況依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者,則公司可按104年度獲利狀況計算應分配予員工之酬勞金額,並於104年度認列費用及負債(借:薪資費用-員工酬勞XXX;貸:應付費用-員工酬勞XXX),待105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後,再予以沖轉負債(借:應付費用-員工酬勞XXX;貸:現金XXX)。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為減輕買房負擔,曾經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者,應注意買入後5年內不能再移轉之規定,但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一般民眾都知道出售自用住宅,一人一生可享受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此外,在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條件,還可以申請退還賣出土地所繳的土地增值稅,這就是土地稅法第35條的重購退稅,重購退稅雖沒有次數限制,惟要注意新買土地5年內不能再移轉,且不能改變用途,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只有因繼承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但仍須提醒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5年內將該地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納稅義務人,要繳納當年度全年地價稅。

 

  本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以自有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本局呼籲,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另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第11點載明:「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104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96%。」營利事業可查閱運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係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果是屬於自益信託,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的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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