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感於近年來年輕人買房大不易,爸爸老楊打算出資蓋一棟新房子並登記小楊兩兄弟為起造人,當作送給兒子們的起家厝,卻聽說這樣稅務局會對小楊兩兄弟課徵贈與契稅,真的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類似上述案例,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子女登記起造人,即為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縱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以免被加徵怠報金或處以罰緩。
稅務局提醒,起造人如果主張新建房屋為自有資金興建,並無上述應課徵契稅情形時,應保留載明建築基地或建造號碼之工程合約書、發票及支付相關工程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務局查核。

因應房屋稅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實施,就自住住家用房屋,增定「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已於9月30日針對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3戶以內自住用房屋,而尚未辦竣戶籍登記之新竹縣納稅義務人寄發設籍輔導通知書。
稅務局統計,本次寄發約25,700份自住用房屋設籍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持有新竹縣及其他縣市之自住用房屋如尚未設立戶籍,請儘速於114年3月24日前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的戶籍遷入,稅務局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全國3戶以內),無須再向稅務局申報。
除了向房屋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竣「戶籍登記」外,仍需符合下列自住要件(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3)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114年3月24日前未向房屋所在地戶政機關完成戶籍登記的自住房屋,114年期房屋稅即無法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2%),將按持有戶數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6%至4.8%課徵房屋稅。

為維護租稅之公平防止逃漏稅,基隆市稅務局依全台車輛未稅及車籍異動資料進行車輛總檢查作業,請車主檢視車輛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納,或車牌有無註銷等情事,以免被查獲補稅又受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車輛總檢查作業係採用高科技車輛電子辨識系統查緝,對於使用公共道路車輛進行查核,若有違章情形即拍照存證逕行舉發,抑或運用市政府路邊收費停車格之電子檔,與全台車輛檢查檔交查,經核對過濾後,如有違章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請儘速至該局或監理機關補單繳納;車牌繳銷或註銷(含逕行註銷)仍需繼續使用者,請至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用新車牌。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31至73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3年7月起房屋稅新制,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才能享有1.2%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為維護取得居留證之外國人的居住權益,財政部日前已發布釋令,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土地及房屋坐落地址和居留證一致,就可視同於該屋設戶籍。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無戶籍但長期居住本國之外國人,居留地址之房屋如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即視同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同樣能享有房屋稅課徵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1.2%。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居留證地址之土地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之規定,也同樣可享受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2‰。
稅務局提醒,如符合上述自住稅率要件之房地,請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 (房屋稅為3月22日、地價稅為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會從次年度開始適用自住稅率。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服務。
【新北市訊】受山陀兒颱風影響,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嚴防豪雨、注意自身安全,若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可向該處提出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本市受災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例假日順延)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地價稅開徵 40日(即9月22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後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不堪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三、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於災害發生後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民眾如對地方稅災害減免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580-739/0800-000-321查詢,也可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https://www.tax.ntpc.gov.tw)/專區服務/災害減免專區線上申辦或下載書表,檢附證明文件,向該處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該處表示,除了地方稅外,國稅部分之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稅目也有相關災害稅捐減免規定,民眾可向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洽詢(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山陀兒颱風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稅。完成所有權移轉後,縱雙方因買賣房地有瑕疵而產生糾紛,買方主張調減價金,因爭訟無法立即解決,賣方仍應先依原始契約買賣價款作為出售房地成交價額辦理申報,待調減價金確定後,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1月間出售105年以後取得之房地予乙君,買賣契約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1,200萬元,並已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惟未依規定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甲君表示,因驗收交屋前發現房屋有漏水瑕疵,乙君依契約擔保責任約定,請求履保專戶暫停交付價金,由於買賣價金在法院進行調解,存有不確定性,所以未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該局表示,鑑於本案之房地所有權已辦妥移轉登記,縱房地價金事後涉訟,尚不得因此免除或延後甲君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義務。
該局提醒,房地買賣如有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原買賣契約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並出具說明書或依申報書備註欄說明,另填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聲明事項表」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待爭訟確定,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近來有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公司欠繳稅捐又不想名下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可否以該公司所有機器設備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基於機器設備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上有所困難,故機器設備尚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之財產作為擔保品之種類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等資產。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1,5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300萬元(1,500萬元x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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