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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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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3)年期房屋稅將於5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賦稅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開辦電子(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參與業者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以「TWQR」作為共同標示)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該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房屋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賦稅署補充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將於今年71日起實施全國歸戶差別稅率2.0(俗稱囤房稅2.0),該新制房屋稅於明(114)年51日首次繳納;今年期房屋稅仍按舊制規定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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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3531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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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610日(星期一)為農曆端午佳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端午節前一週,即11363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非有必要,該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該局說明,農曆端午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對於身負職務的稅務人員而言,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端午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也希望全體納稅人配合,共同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該局特別呼籲,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該局設有廉政傳真專線:(033396844、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首頁/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免付費廉政服務專線:080089567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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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今(113)年3-12月期各期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30萬組,每期組數由165萬組增加至195萬組,再加上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及800元獎10萬組,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總獎金高達11.17億元,中獎機率多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提供民眾設定領獎帳戶,中獎雲端發票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民眾不用擔心錯過財神,讓中獎獎金飛走;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亦提供已歸戶之雲端發票所有獎別線上即時領取中獎獎金的服務,至未完成歸戶之雲端發票,可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透過兌獎APP拍照功能拍攝中獎發票證明聯並上傳,兌領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元獎,除了享有即時領獎的好處,中獎獎金可直接入帳,免貼印花稅票,省下兌獎時間,也可避免因逾期無法兌領中獎獎金的窘境。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請多利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並透過大平台或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兌領獎,可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對獎權益,也避免中獎紙本發票毀損及遺失風險,從消費索取發票到中獎發票兌領獎金全程無紙化,一起來環保愛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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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周先生來電詢問,其哥哥甲於95年度失蹤,經法院於113年度11日宣告於10211日死亡,其遺產稅是否已逾核課期間?又如甲之唯一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則乙之繼承人欲補申報來自甲的遺產時,是否已逾申報期間而應加計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係經法院為死亡宣告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又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經法院判決於10211日為死亡日,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日11311日起6個月內申報,而遺產價值之計算,則以10211日之時價為準。甲之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其繼承自甲之遺產,因於法院宣告甲死亡時始發生,是該筆遺產亦准照甲之遺產稅申報期間,乙之繼承人如期補報可免加計利息。

該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者,以死亡宣告判決日起6個月內為遺產稅申報期間,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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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提倡企業誠信及落實法律遵循意識,於113514日舉辦「廉結新篇章 誠信引路人-菸品落實法遵」企業誠信座談,邀請國內菸品製造(進口)商、關鍵產業指標企業之公司治理部門專業人員,以及對稅務、廉政相關議題感興趣之大專青年學子共同參與對話,藉由誠信治理專題分享、世界咖啡館共學方式,凝聚公私部門廉潔共識,促使企業誠信成為驅動經濟發展的穩健力量,提升產業競爭力,更藉由現場企業代表擔任誠信引路人,向下扎根智慧傳承,培育校園企業誠信的引路人。

本次座談活動由財政部謝鈴媛常務次長及法務部廉政署沈鳳樑副署長致詞揭開序幕,接續由財政部賦稅署宋秀玲署長講授「國際透明與合理納稅─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享稅務法令實務,提醒企業應誠實納稅,維護租稅公平正義;政治大學財政學系羅光達教授講授「落實菸品法遵、加熱菸審查與稅收」,分享我國菸品政策與立法情形,以及相關稅制設計與防制私菸之間的關聯性;最後由KPMG安侯企業管理公司朱成光執行副總經理,分享「誠信驅動企業競爭力:從ISO 37001看誠信經營的價值」,隨後並進行「世界咖啡館」活動,透過國內外企業實例探討,帶領與會人員進行企業誠信、誠實納稅及風險危機管理的思辨,引導企業及青年學子腦力激盪,產出企業誠信治理的集體智慧。

謝鈴媛次長表示,財政部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策,自111年起逐步推動「企業服務廉政平臺」,透過各項簡政便民、深化交流方式,讓往來之企業瞭解財政部各項重要政策,蒐集並協助解決企業疑慮。本次座談活動結合菸品健康福利捐經費,除向與會人員說明菸品課稅項目,宣導全民反私菸相關內容外,同時呼籲營業人應誠實申報菸稅,更要拒絕私劣菸品,守護國人健康,並宣導誠實納稅、落實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進而聚焦「誠信經營」、「透明法遵」等議題,凝聚公私部門廉能反貪共識。

沈鳳樑副署長表示,實現國家清廉環境的目標,並非僅是政府機關單方面可以做到,唯有企業在秉持誠信經營與法律遵循的良善治理下,共同努力、攜手合作,方能共同開創雙贏局面。本次活動透過國內關鍵指標企業與大專學子的共學方式,深植誠信經營理念,更銜接誠信企業的未來員工,肯定本次活動為企業服務廉政平臺以及校園誠信的具體實踐。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次座談不僅介紹稅務法令與服務平臺,還分享ISO 37001等國際規範與相關案例,更邀請財政部國庫署政風室設置「財政部企業服務廉政平臺」宣導展區,共同宣導該署推廣誠信法遵及簡政便民之理念,產、官、學各界人士齊聚藉由交流、共學,連結政府廉政法令、企業誠信經營,以及全民遵循參與,產出企業誠信治理的集體智慧,營造廉能優質的投資環境,共創國家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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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民眾反映海外購物平台購買低於新臺幣2,000元貨物,以快遞方式進口被徵收稅費情事。高雄關表示,經查該案係電腦抽中應查驗案件(C3),因查驗結果申報價格疑似偏低,爰依關稅法規定核定完稅價格並課徵稅費,民眾對於核估之價格及稅費倘有疑義,可備妥相關交易憑證,自行或委託報關業者向海關申請退稅事宜。

該關籲請民眾詢問時,可提供報單號碼或海運快遞分提單號碼,以方便海關及時查詢與回復相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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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要件。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仍以同條第1項第8款第2目之4年為限。未依限使用完竣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協會107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335萬元,已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111年度為其使用計畫最後年度,該協會因未能依其使用計畫於111年度使用完竣,致未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該局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6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屬109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注意於1131231日前全數使用完竣,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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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子女在外求學,112年度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於今(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1.5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5萬為限)列報部分,且亦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5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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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如有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申報期限分別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如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134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3420日前),申報1133-4月期(期間11331日至45日)的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3515日前,申報1133-4月期(期間11346日至430日)的營業稅。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當期的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逾期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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