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今(112)年亡故,生前出售一筆土地,惟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是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倘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之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出售一筆公告現值200萬元土地予乙君,甲君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交易甲君已收取350萬元存入銀行,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甲君遺產稅申報時,該筆土地應以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列入遺產價值,惟繼承人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可同額列未償債務扣除200萬元。至於應收未收之土地尾款50萬元及已收取土地款於繼承日之結存餘額350萬元,屬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存款,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撰稿人: 黃淑娟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5
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詢問,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弟弟之人壽保險費新臺幣(下同)24,000元,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予以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故受扶養之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如:叔姪伯等),其保險費不符合前揭規定,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將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一併申報扣除,因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依稅法規定不得列舉扣除其保險費(含全民健康保險費),將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正確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曾股長順農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50
撰稿人:黃宇含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5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6萬元,今(112)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但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李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17.6萬元(19.6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6.5萬元〔全戶免稅額55.2萬元(9.2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差額部分即該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11.1萬元(117.6萬元-106.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今年每人基本生活費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甲營業人提供場地委託乙公司經營加油站,二者簽訂合作銷售契約,由乙公司自行收款並支付權利金與甲營業人,但卻比照百貨專櫃銷售型態,用甲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予消費者,導致乙公司涉嫌逃漏稅捐,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合作店」型態係指營業人透過合作契約方式銷貨,僅向合作店租用場地,自行派員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收取貨款,且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佣金予合作店,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自合作店取具佣金支出之進項憑證。「專櫃」型態係指如百貨公司或大賣場營業人(下稱賣場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訂立書面契約,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由賣場營業人統一收款,並於銷售時以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專櫃貨物供應商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賣場營業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乙公司與甲營業人合作經營加油站,由乙公司承租甲營業人提供之場地並按月支付一定金額權利金與甲營業人,乙公司實際經營業務及掌握人事,並自負盈虧,且銷售油品所得之貨款由乙公司自行收款,係屬前開「合作店」銷售型態,應由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油消費者,惟卻由甲營業人採「專櫃」銷售型態,以甲公司名義開立油品之銷售發票給加油消費者,之後乙公司隔月開立上1個月總銷售發票與甲營業人,並取得甲營業人權利金發票,甲公司本身沒有逃漏稅,但乙公司涉嫌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及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總額計10,451萬餘元,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視本身實際經營型態,如以「專櫃」型態營業應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營業應由承租店家於營業前以該承租地址先行辦理稅籍登記,且明確區分不同交易型態之進、銷憑證稅務處理,分別按規定取具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不可混淆,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邱淑琪
電話:(04)23051111轉753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為早餐店負責人,110年度給付租金360,000元予房東,因不諳法令未按租金扣繳率10%扣繳稅款36,000元,惟房東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其是否仍要補繳扣繳稅款,會被處罰嗎?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違反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為早餐店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陳先生每次給付租金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及次年度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縱使所得人(房東)已將該筆未扣繳稅款之租金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雖免再由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惟陳先生違反扣繳義務仍會被處罰,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經稽徵機關查明陳先生非屬故意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違反扣繳規定,將按110年度應扣未扣之稅款36,000元處以0.2倍罰鍰7,200元。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依限扣取及繳納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起鳳 課長
聯絡電話:(07) 3228838分機6710
撰稿人: 林月霞
聯絡電話:(07) 3228838分機67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有效期限將在112年3月3日到期,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於112年3月3日前(含當日)持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指出,110年度退稅憑單總計寄出約1萬3千餘件,截至112年2月1日止,尚有3千多件未兌領。因逾兌領有效日期後,將無法再辦理展期,特提醒已接獲退稅憑單尚未提出兌領者儘速提出兌領!
該局特籲,為能快速、安全取得退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今(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在退稅當日退稅款立即撥入,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外,並免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如有相關退稅憑單兌領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美秀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施孟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要要點」規定之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於今(112)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
該局說明,民眾如果不想收到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郵簡通知,除書面或臨櫃申請不適用之外,也可透過網際網路申請,申請方式表列如附表。
該局提醒,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予納稅義務人,以前年度已申請不適用者,若要恢復收到表單,可於上開服務申請期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原申請不適用之撤銷,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亦可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另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於適用本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該所表示近日多有民眾詢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依上揭規定除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6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舉例說明:吳先生105年2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2年1月10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89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9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49萬元
吳先生於112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免稅優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就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吳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黃金的管道,除了以往在銀樓買賣實體金條、金飾外,更衍生出許多金融商品,如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及黃金期貨等。然而,雖然標的都是黃金,但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所得類別卻不盡相同,投資人千萬要注意。
該局說明,依投資的工具不同,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課稅規定:
一、黃金現貨(如金條、金飾、金塊)
如屬於一時貿易之交易,則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計算,適用5%-40%稅率。如以營利為目的之經常性買賣,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之所得屬於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二、黃金存摺、黃金撲滿
如交易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 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三、黃金基金
基金投資分為國內和國外,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公開發行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公開發行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為停徵階段。又國內基金之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屬綜合所得課稅範疇;若投資標的在境外,所獲配之利得,則屬海外所得。其次如投資國內私募基金不論所得金額,及投資國外登記註冊之基金之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四、黃金期貨
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停徵,但如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國際黃金期貨之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100萬元者,則必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該局最後特別呼籲,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注意於5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一併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以免遭補稅受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劉盈均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 周義祥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興建房屋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以未成年人名義申領建築執照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倘嗣後該房屋興建完成,於領取使用執照時,該未成年人業已成年,因仍屬「以自己之資金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之情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該項贈與房屋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3項規定,應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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