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以符合一定條件之身心失能者為適用對象,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而相關長照費用非屬醫藥費支出,並無「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照衛生福利部令規定,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雖未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當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另因上開失能者之長照費用與醫藥費性質有別,長照費用尚無「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適用,惟民眾卻常檢附看護費收據,而將該長照費用列報醫藥費扣除額,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7萬餘元,經稽徵機關查認其中8萬元係其母之看護費,非屬醫藥費性質應予剔除,另依甲君補提示其母該年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身心障礙證明,依法認列其母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該局呼籲,家戶成員中如有符合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餘長照費用係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範疇。請民眾注意列報方式,以維租稅權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扣押員工薪資的執行命令,不知該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民眾有應納的稅捐或罰鍰,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執行後,如查有薪資所得,行政執行分署會對其服務的單位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其每個月應領薪資的三分之一,服務單位應在收到扣押命令所定的期限內,向行政執行分署陳報扣押結果,且扣押命令的效力及於扣押命令到達後每個月的薪資(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及其他職務上之給與等),直到扣押金額清償完畢為止。每個月所扣押的金額,可開立支票或購買郵政匯票寄交國稅局,代為繳納欠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接獲執行分署的扣押命令時,該名員工如仍在職,應確實依扣押命令辦理,千萬不可置之不理,以免移送機關向行政執行分署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對服務單位進行強制執行。如仍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陳怡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00
撰稿人:孫瑞霞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6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所最近查核某養護、療養院(所)109年度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55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養護、療養院(所)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吳麗敏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民眾索取發票之兌獎權益,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收取停車費及銷售食品、飲料,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準備時間,依自販機取得時點訂定有1年及6年的輔導期間,期間內未符合規定者免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國稅局於修法後即積極輔導該等營業人於緩衝期限內完成自販機具備逐一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的功能。為使民眾瞭解營業人開始逐筆開立發票的時程,並針對適用1年及6年輔導期的自販機提供不同顏色的貼紙(1年:紅色、6年:黃色),張貼標示紅色貼紙之自販機,包含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及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銷售食品、飲料販賣機者,其1年的輔導期將於111年12月31日到期,請營業人配合儘速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並自112年1月1日起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免受罰。該局說明,營業人在汰換自販機設備或修改程式時應注意,如係開立電子發票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設備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資訊之條碼掃描功能。
該局提醒,1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用於銷售食品、飲料之自販機(張貼黃色貼紙),輔導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止,如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者,亦請儘速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以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21
年關將近,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常會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商品作為摸彩獎品無償移轉給員工或客戶,該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係屬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自己,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無償轉作酬勞員工或客戶,開立發票的處理說明如下:
一、如該商品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商品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時,依視為銷售的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使用,並以各該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商品50件,金額400,000元、稅額2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提供其中30件商品作為摸彩獎品時,應依前揭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應留意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除稅法相關處罰。若還有稅務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田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或12%(股利合併計稅及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如111年度欲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請民眾把握時間於111年底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該分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該等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11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11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11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11年度取得)或111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須符合公告之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身障種類)。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因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檢附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常於審理時發現非屬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於隔年(112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來不及申請其他項證明文件而引發爭議。
故該分局提醒,如今年度(111年)未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未使用長照2.0服務或未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的民眾,請於年底前儘速向醫療院所申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使用長照2.0服務,以免隔年5月無法列報長照扣除額。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千侑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底將屆,近日美元匯率持續轉強,企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之外幣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如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尚不得列報為兌換損益。
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兌換損益,須限為「已實現」者才能列報。企業進、出口貨物通常會以外幣計價進行交易,並以交易當天的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入帳,之後因收付帳款時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之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否則,如只是在實際收付貨款前,因年底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係屬未實現的兌換損益,此時不能認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甲公司107年12月4日(當日新臺幣/ 美元匯率為30.705)有1筆應付貨款4,800萬美元,並於108年1月份實際支付貨款,甲公司正確列報方式,是要等到108年1月實際支付貨款時,才能計算已實現的匯差並列報為108年度的兌換損益,惟甲公司卻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因107年底匯率變動(107年底匯率為30.733)之兌換虧損新臺幣13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07年底尚未支付該4,800萬美元貨款,其帳載兌換虧損核屬尚未實現,不予認列,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20餘萬元。
該局提醒,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兌換損益須以當年度「已實現」者為限,並保存相關文件及編製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產生爭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上約定的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如父母不幸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被繼承人甲君在109年間死亡,於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及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2筆保險,嗣於108年間將該2筆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雖核算截至變更要保人日之保單價值合計200萬元,未超過該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免申報贈與稅,但因繼承人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遭補徵遺產稅額及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親人遺產稅申報時,先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單,如有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該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存貨必須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化學藥品自然揮發,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款規定,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時,可直接認定商品盤損。
該局舉例,近日查核某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200萬元,盤損率雖未達1%,但該公司以員工自行盤點存貨紀錄做為證明文件,未提供報請國稅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且商品盤損為建材五金,依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轉80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出清存貨、拓展業務或配合節慶活動舉辦短期的臨時性特賣活動,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活動,營業人只要向原所屬國稅局申報營業稅即可,不必為了臨時活動,額外在當地申請稅籍。
該局進一步表示,針對已經在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偶爾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短期的展售活動,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稅籍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據實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設籍於高雄市新興區,以銷售自有品牌服飾為主要業務,為出清存貨於高雄市鼓山區承租特定空間,進行短期的臨時性特賣會,則A公司應先向該局新興稽徵所報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發票,該特賣會之銷售額併入A公司之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黃鈺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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