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分配之盈餘,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也沒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
最後該局呼籲,因疫情持續升溫,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網路或手機報稅,如有相關申報問題,歡迎洽詢該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
某營利事業負責人李先生來電詢問,廢棄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如何列報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營利事業如欲廢棄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惟仍應舉證證明有毀滅或廢棄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為損失,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應提示具體證明文件(如毀滅或廢棄過程之影片、相片或僱工清除費用憑證等資料)供核實認定。
該局提醒,近來有營利事業將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惟查核後發現該資產僅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並無毀滅或廢棄事實,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致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 王信雄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依房地取得日期、持有期間及交易日期,其課稅規定並不相同。其出售之房地如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如所出售房地之取得日期及持有期間非屬上開房地合一課徵範圍,其出售房屋所得應課稅,出售土地所得則免納所得稅,土地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處分資產利益新臺幣(下同)0元,經該局查得其於103年2月取得系爭房地,於108年2月遭拍賣處分,持有期間已逾2年,非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是其出售房屋所得應課稅,出售土地部分,如有所得可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則不得扣除。經該局依查得資料,以房屋未含稅拍定價格13,409,524元(14,080,000÷1.05)及土地之拍定價格6,619,999元,分別減除房屋出售前之未折減餘額9,464,852元、土地取得成本15,312,183元及土地增值稅70,185元,核算出售房屋增益3,944,672元及出售土地損失8,762,369元,核定應補稅額661,054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該房地之出售所得應按房地合一稅規定計算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應依房地取得日期、持有期間及交易日期適用相關規定申報納稅,若有申報錯誤,請儘速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規定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取得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某海事工程公司,於數年前購入3艘船舶,帳列固定資產,採平均法提列折舊,前幾年因景氣不佳,營收下滑,公司不得已申請暫停營業,船舶遂閒置港邊,然疫情期間,船運海上服務需求增加,閒置的船舶行情瞬間水漲船高,公司將之出售,產生高額的資產處分利益,公司計算出售損益時,未將停業期間船舶按年提列之折舊費用自未折減餘額中扣除,致高報未折減餘額、低報該資產處分利益及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70萬餘元,補稅3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取得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另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分年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王淑君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所得稅法上關於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其中就營業費用支出之認列,並非僅有支出之事實,尚須該支出對營利事業係屬合理且必要,即須與營利事業之業務具有相當關連性。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總經理A君出差至日本、新加坡及法國等地之旅費300萬元,甲公司提供旅費申請書、出差報告單、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及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等支出憑證,惟出差報告單僅簡略說明行程為拓展業務,未能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提示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該局爰依規定調減旅費3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所領取建築物、雜項補償費及自行拆遷獎勵金等收入,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為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利用價值,辦理都市重劃區段徵收,營利事業因政府區段徵收依法所領取之拆遷補償費及獎勵金,雖然是因為公權力強制介入而發生的非自願性收入,惟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相關之成本及費用或損失後仍有餘額,依法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領取政府發放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拆遷補償費約30萬元及建物自動拆遷獎勵金、工廠機械設備拆遷補償費等約30萬元,惟漏未申報其他收入,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2萬元,並處以罰鍰7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因徵收領取各項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有所得,始須課稅;如有損失,亦可核實認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今(111)年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
該所說明,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所進一步舉例,林君夫妻2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林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4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92.4萬元〔全戶免稅額48.4萬元(8.8萬元×4人+13.2萬×1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費差額3.6萬元(96萬元-92.4萬元),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賴宣軒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自己與子女及朋友合夥經營建築師事務所,並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事務所做為辦公室使用,為什麼會被國稅局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合夥人為子女時,並無設算租賃收入的問題;但朋友屬於條文中所稱之「他人」,即便無償提供共同經營,仍會被國稅局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補充說明,房屋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合夥人使用的部分,將依該合夥人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例如前述民眾之案例,若出資比例分別為本人50%、子女30%及朋友20%,則該房屋使用部分之20%將視為供他人使用,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王文妤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計算,自108年1月1日起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2種方式,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計算薪資所得時,可採定額減除方式,即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0年度為20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如果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可以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得減除之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有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金融相關行業人員,109年度薪資收入800萬元,列報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合計60萬元,申報薪資所得740萬元,經該局以其檢附之發票購置商品品項大多是服飾、配件及汽車修繕等,非屬前揭規定得減除認列之項目且與提供勞務無直接相關,又甲君亦無法提出足資證明列報減除的費用相關說明或文件,改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核認薪資所得780萬元並補繳稅款11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如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填具「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日發生數起地震,如因天災致遭受財物損失,務必記得要拍照保存證據,向稽徵機關提出災害損失申請報備,以便明年辦理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依法亦不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指出,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亦可採用線上申辦(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災害損失勘查/點選「免用憑證」),填寫書表後直接上傳災損照片,即可完成災損申請報備。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謝先生,電話:04-7274325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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