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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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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收取利息所得,除了一般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款之利息須申報所得外,私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亦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於受領利息年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將其自有資金借予乙君等人,並於該年收取利息520萬元,惟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私人借貸之利息所得併同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歸課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86萬元外,因甲君已補繳稅款,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0.4倍之罰鍰34萬4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司如未訂定員工認股權證辦法或員工不具認購資格,則員工(包含子公司之員工)須透過市場,按市價購買,始得持有公司股票,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員工在執行日行使員工認股權,即可按較當日市價為低之認購價格取得相同的股票,則其差額部分為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福利,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又當員工行使認股權時,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將股票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交付之日,員工即可自由處分該股票或憑證,以該時點為「執行權利日」。
       

該局舉例說明,林君任職於A公司,依A公司所定之員工認股權辦法,以每股50元之認股價格,於109年12月21日取得A公司股票10,000股(當日收盤價為每股235元),旋於110年1月13日出售系爭股票。A公司以執行權利日(即109年12月21日)該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計算林君員工認股權所得1,850,000元﹝(235元-50元)×10,000股﹞,並掣發林君109年度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林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項所得,經國稅局補稅647,502元並按0.2倍裁處罰鍰129,500元。林君不服,主張其110年度才出售系爭股票,109年度没有所得,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林君於109年12月21日行使其員工認股權認購取得A公司股票,是應以執行權利日之年度(109年)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該局提醒,公司於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其轄內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民眾如有該項所得,可於綜所稅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或臨櫃查調,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遭補稅裁罰。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想要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只要有過半數的繼承人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的同意,或者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超過2/3的同意,就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稅額100萬元,王君之繼承人為配偶甲君及子女乙、丙、丁計4人,其中甲、乙、丙3人(應繼分合計為3/4),申請以王君遺產中之2家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因符合繼承人過半數且其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之規定,該局會在其應納遺產稅額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及繳款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銀行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應填妥同意書向所轄之國稅局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審核員  06-229806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完善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財政部積極與經貿及投資關係密切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於適用租稅協定時,應注意其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取得日及所適用租稅協定之生效日及開始適用日,以確定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以「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為例,外國營利事業如為日本居住者,倘有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且在我國未設立常設機構,則該日本營利事業可就取自我國之營業利潤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中有關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例如,日本營利事業派員來臺提供臺灣公司技術服務,其取得臺灣公司給付之服務報酬收入即可享免稅優惠,不似其他非租稅協定國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類似之服務報酬須由給付人依適用之扣繳稅率20%扣取稅款。但該局提醒,日本居住者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之所得稅減免或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臺日租稅協定生效日雖為105年6月13日,但依該協定第28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以105年度之次一曆年1月1日(即10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方有其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接獲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為日本居住者),於105年9月派員來臺為臺灣甲公司提供為期2週之技術服務,A公司就該筆收入委託甲公司為代理人,申請其收入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免稅優惠,並申請退還該筆收入已繳納之扣繳稅款。經該局受理申請後發現,依日本A公司提供服務之時點,臺日租稅協定雖已簽訂及生效,但該筆收入係屬105年度應付之所得,並非106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應付所得,縱使日本A公司於106年度始取得我國甲公司匯出之款項,仍無臺日租稅協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免稅時,應注意租稅協定生效日並不等同於開始適用日,請先確認該營業利潤為租稅協定開始適用日以後應付之所得,以避免耗費時間準備申請文件卻遭國稅局否准適用之情形發生。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錢妙秋
電話:(04)23051111轉71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不動產,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1年度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係以贈與契約書所載之立約日期為準,另提醒民眾,個人贈與不動產,應繳清贈與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又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含動產、不動產)在免稅額以下者,雖可免辦申報,但因不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仍應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後贈與A地予其子乙君、B地予其女丙君,贈與契約書立約日分別為110年12月10日及同年月20日,甲君先於同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A地予乙君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低於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君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同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君次年(即111年)1月10日再向國稅局辦理贈與B地予丙君之贈與稅申報,並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40萬元低於111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均為0元。該案經受理後,因贈與B地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110年12月20日,其贈與所屬年度應為110年度,而非111年度,亦即上開2次贈與均屬110年度之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110年度贈與2筆土地之贈與總額合計450萬元(A地210萬元+B地240萬元),減除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3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23萬元。

 

該局呼籲,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曆年制計算課徵,民眾贈與不動產時,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民眾可以善用贈與稅免稅額,以利節稅規劃。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凃文娟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5

 

蔡小姐來電詢問,往生的蔡爸爸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是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蔡爸爸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於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電話:04-7274325轉1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應就列報子女免稅額以書面做成協議,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稽徵機關將按監護登記、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之順序,認定得否列報子女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前妻乙君離婚時協議由乙君擔任子女監護人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在案,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乙君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該局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甲君不服,主張與子女同住並負責給付生活費等申請復查,經該局查得該年度甲君確實與乙君及子女同住,雙方共同對子女有日常生活起居及身心實質照顧事實,遂以監護登記為乙君及受扶養親屬出具之切結書為由,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有所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注意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並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之單據,俾供稽徵機關核認。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營業人詢問,收取違約金或和解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取得違約金、和解金收入,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要看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如果是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收取的違約金、和解金,就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是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要併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又如消費者購買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之運費及安裝費,是屬該商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費用,要併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外,如果是營業人委託貨運業者運送貨物,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營業人自貨運業者所收取之賠償款、和解金,就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的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籲請營業人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導致漏報而受罰。若還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林股長  06-2298071

外國公司已解散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其在臺分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第379條之規定,外國公司已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認許,另同法第380條亦規定,廢止或撤銷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至於清算人,則是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因此,外國公司已解散者,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認許後,其在臺分公司必須依法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說明,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依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係總公司之分支機構,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應屬總公司盈餘之一部分,除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就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無盈餘分配問題,所以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於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

該局提醒外國公司如有解散事宜,其在臺分公司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 06-22980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因其配偶日前死亡,王小姐本身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申報配偶遺產稅時可否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父母或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人,如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可以檢附手冊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若無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則需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符合條件並開具診斷證明書,即可檢附證明書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指出,因王小姐領的是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不符合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即不能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但是其可申報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有多項扣除額,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父母為例,除有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外,若父母為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可再扣除618萬元。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 游晴雯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3

第 84 頁,共 19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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