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民眾於明(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戶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保障納稅者為維持自己以及受扶養親屬享有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該局以4口之家為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依前述計算方式有基本生活費差額可減除者,如其110年度所得、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均與109年度相同,則110年度可列報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將較109年度多4萬元,即課稅所得較109年度減少4萬元,如以適用稅率5%計算,減稅利益為2,000元;以適用稅率12%計算,減稅利益為4,800元;以最高適用稅率40%計算,減稅利益則為1.6萬元。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認列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503萬元,該投資損失係因被投資事業辦理清算而發生,經查核被投資事業清算相關文件,發現清算結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日為109年3月20日,依前揭規定,應於109年度認列投資損失,故將原帳列108年度之投資損失503萬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損失時,除檢附被投資事業清算之證明文件外,尚須注意認列時點係以清算完結後之結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電話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每股成交價格」欄位是否依股票面額或每股淨值填寫?
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之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故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每股成交價格」欄位,應填入買賣雙方議定的每股實際成交價格。
該局提醒,倘股票每股實際成交價格高於股票面額或每股淨值,而代徵人(即買方)卻按股票面額或每股淨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即有短徵證券交易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只要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的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者是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列為費用;但未收回的債權如果是由營利事業主動免除對方清償義務者,因其性質與實際無法收回不同,尚無法認定為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的呆帳損失100餘萬元,是源自106年銷售產品給乙公司,其中應收貨款100餘萬元一直未收訖,甲公司說明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一直未進行催收,嗣於108年間主動免除乙公司該筆債務,並列報為呆帳損失。甲公司未能提示合於稅法規定可列報呆帳損失的證明文件,經查乙公司也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無法證明該項債權未獲清償,且債務人亦無力清償,乃依法剔除補稅2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確有應收帳款無法收取,申報呆帳損失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取具合於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蔡審核 06-2223111-805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營業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境內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繳納之。因此,倘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亦即其銷售勞務,應由其在我國境內辦理稅籍登記之固定營業場所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辦理,惟該固定營業場所如未經收銷售勞務之代價,則應於勞務買受人結匯後10日內開立。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設有甲分公司,A公司與國內乙公司簽訂勞務契約,約定由A公司銷售勞務與乙公司使用,並由甲分公司收取勞務款,甲分公司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甲分公司未經收該勞務款,嗣後由乙公司依合約匯款至A公司國外金融機構帳戶,則甲分公司應於乙公司結匯後10日內,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在我國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國內買受人,如因一時不察,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內需市場受到很大衝擊。在疫情趨穩下,為振興經濟同時兼顧受衝擊業者,希望業者生意回流受惠,政府適時推出振興五倍券。民眾持振興五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店消費時,店家應依所收受五倍券之全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振興五倍券除發放紙本,尚有綁定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等方式之數位券。消費者不論持紙本券或數位券消費,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店均應依收受之全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如消費者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實體商店購買定價380元之商品,持2張200元紙本五倍券付款,依紙本五倍券使用規範,店家可以不找零,此時,店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以收取金額400元為銷售貨物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消費者持1張200元紙本五倍券,差額180元以現金支付,店家就按380元開立統一發票;若消費者係以綁定之信用卡付款,店家應以實際刷卡金額380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五倍券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06-2298051 徐股長
李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將名下房屋出租,向承租人一次收取2年租金,該如何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房東一次收取2年租金,必須於收到租金年度全數申報租賃所得,因此李小姐應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將全部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以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申報;李小姐如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金額,亦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之費用,以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補充說明,李小姐申報之後,如承租人未到期提前解約,李小姐因解約有退還未到期之租金,可憑解約說明及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國稅局查核屬實,重新計算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亦可依法退還。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租房屋已經收到之租金,無論租賃期間多長,均須於取得年度全額列入申報;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須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孫偉翔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隔年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所說明,該項所得應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所特別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莊先生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未能逐項列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財產出租,另外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將房屋出租予乙君,約定每月租金50,000元並收取押金360,000元,甲君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4,134元〔(50,000元×12個月+360,000元×1.04%)×(1-43%)〕。然甲君於該年度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41,296元並處罰鍰20,648元。
該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情事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個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稅制按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及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漲價總數額後,計算交易所得額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以推估成本計算交易所得額,致逃漏房地合一稅,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進一步指出,於查核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所有重劃後4筆土地地號合併為1筆土地地號後,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因甲君取得土地為分次取得,僅部份持分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而甲君於申報時僅檢附最近一次取得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並表示其他較早取得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已遺失,並以最新一次之買賣契約書之平均取得價款,推估出售土地之取得成本。再查實價登錄之資訊,與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成本一致。
該所發現一般房地交易,同時間於同一地段,買賣價款未必相同,而本案係分次取得,成本一致之可能性微乎其微,雖申報金額與實價登錄一致,仍認有再進一步查核之必要,經函請買賣交易之出賣人及民間公證人提供合約等相關資料,查得納稅義務人甲君取得土地之實際成本與申報數並不一致,查得甲君虛列成本2,700多萬餘元,應補徵稅額536萬餘元,並處罰鍰170萬餘元。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地合一施行以後,出售房地交易之所得係採主動報繳制,因房地實際成交買賣價格及支付相關費用係納稅義務人可以掌握,故於申報時即負有據實申報之責,建議納稅義務人於取得房地後,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書及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以免因申報不實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洪怡萍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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