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改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上揭規定,納稅義務人務必主動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之所得或損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款紀錄和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核,以免因漏報或短報該項所得而遭補稅或裁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則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計算損益。 

 

該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以貸款購置一筆土地,帳列待售投資性商品,截至108年底仍未出售,惟購置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28萬餘元列報當期利息費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28萬餘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該筆土地出售時作為費用,以計算處分土地損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置土地用於投資之情形,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需注意當年度土地借款利息是否應列為遞延費用項目,以免錯計損益影響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00

 


撰稿人: 孫培芫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2

臺北關表示,近來發現進口人報運進口樣品,屢屢發生低報樣品價值情事。該關指出,樣品雖為國際貿易常見之交易型態,且經常為未涉及價款支付之無償交易,惟進口樣品縱屬無償交易,其價格仍須按實際價值申報,以符進口申報規範。


    該關進一步表示,近期陸續以風險評估作業篩選出進口人低報樣品價格案件,經按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廠商守法自評」及「輔導作業」機制,向進口廠商輔導樣品申報相關規定,協助進口人主動陳報樣品正確單價,以提升其自身法遵程度,並確實配合海關政策,共創徵納雙贏。


    該關強調,依據「關稅法第49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及「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等規定,無商業價值之貨樣或貨樣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2,000以下者,免徵進口關稅;無商業價值,係指不具交易價值及已經塗損、破壞,不能再供正常使用者;且貨樣之價值,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因此,呼籲進口人進口樣品,應按正確價值申報,以符合法令規定。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475


新聞聯絡人:謝宛容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濟發達,金錢往來,多以支票為之,營利事業簽約支付租金時,往往以非即期支票付款而容易疏忽扣繳。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又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給付境內居住者房東乙君租金10萬元,於110年3月開立110年4月份租金之非即期支票所載發票日為110年5月15日,金額為9萬元【即租金10萬*(1-扣繳稅額10%)】,該筆租賃所得扣繳稅款1萬元,則必須於支票所載日110年5月15日之隔月10日前,即110年6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未依限繳納所扣繳稅款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營利事業如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扣繳稅款之繳付期限,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許金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以房屋信託之情形日益增加,其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是否應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或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另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或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亦不課徵契稅;如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亦不課徵。不過,在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自105年施行至今,有民眾誤以為不動產交易虧損不用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於107年1月買入A房地,取得成本800萬元,嗣無力繳納銀行貸款,於109年6月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金額400萬元,吳君自行計算為虧損,誤認該筆交易無所得,而不需申報,經國稅局查核後,吳君雖因虧損,無應納稅額,惟因未申報且1年內經第1次裁罰,仍遭處未依規定申報之行為罰1,500元,所以提醒民眾勿因疏忽而受罰。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陳泓霖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5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的貨物,買受人依規定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3,450,000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0,000元,如甲公司於110年9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該年度應依該大貨車之帳面價值3,050,000元(成本3,450,000元-減徵貨物稅稅額400,000元)扣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及110年使用期間5個月,提列折舊費用229,167元。如甲公司於111年1月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則該年度應自申請日起,依該新大貨車之帳載未折減餘額(成本-已提列折舊)減除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的新車或節能電器等貨物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款者,因給付單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要記得依規定列報,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除應提供合約、匯款證明及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尚須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方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佣金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理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本事業之產品或服務,所約定由本事業支付之報酬,得列報為佣金支出,惟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或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則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6,000萬餘元,經查甲公司提示之合約、INVOICE、支付證明及支出明細表,其中800萬餘元係支付乙公司之佣金,而乙公司係甲公司之國外經銷商,向甲公司進貨並自行銷售,該佣金支出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不符,遭剔除該佣金支出800萬餘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6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國外佣金支出時,除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須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約定利息者,貸與人收取之利息,應併入受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又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故個人貸出款項後收取之利息,應申報受領年度之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借予乙君8,000萬元,雙方約定按年息3%收取利息,乙君於108年間清償本金並給付利息240萬元,惟甲君未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該局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間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因非屬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所得,民眾如發現有收取利息而漏未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損益之營利事業,倘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其所投資之股權淨值減少而需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該局於查核國內某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其列報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約5,000萬元,公司主張係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之金額。該局查核發現公司帳載87年度至106年度保留盈餘尚有近1億元,公司未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107年度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核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整補稅25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股票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雖經財政部於99年核釋,惟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仍發現營利事業有未諳法令規定情事,因此呼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倘發生特別會計事項時,應查明相關法令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廖素敏
電話:(04)23051111轉7139

 

第 94 頁,共 19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