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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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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之工程保固費用,屬未實現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實務上,工程承攬業者為確保工程品質,常於合約約定提供保固服務,並暫估保固費用,惟應於費用實際發生年度認列支出,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費用,依法不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成本項下列報保固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核其在建工程明細表及營業成本表等資料,查得該保固工程款係屬預估性質,當年度尚未實際發生維修事實,依規定不予認定,故調減營業成本4,000萬元,補徵稅額8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上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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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有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應將該筆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泛指機關團體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買賣不動產等收入,因此,機關團體若有買賣不動產獲利,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列入銷售貨物所得申報課稅,除非有該適用標準第3條所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時,不足支應部分才可用來抵減銷售貨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基金會113年度所得稅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500萬元,並主張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出售其於98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及成本(未折減餘額)100萬元,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屬銷售貨物行為,經稽徵機關將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後,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400萬元正足以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400萬元,故調增課稅所得200萬元(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出售房屋成本1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出售不動產,應將相關收入、成本申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項下,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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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11561日前完成申報且繳納稅款,其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可延至1156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於115629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如未於上揭規定期限內送交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及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等。營利事業要享有上揭獎勵,務必如期申報、繳稅及依上開規定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依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因不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而影響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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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年度中由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年51日至531日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加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申報時應視營利事業是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辦理申報而有所不同:

一、營利事業若採擴大書審申報者,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查定營業額應併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依擴大書審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二、營利事業若採查帳申報者,該查定之營業額應併計使用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及非營業收入,減除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成本費用損失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於114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欲適用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申報者,應於11551日至531(本年度末日遇假日順延至61)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逾期申報者,則無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規定之適用,切勿因一時疏忽影響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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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4111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830號公告,115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之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除遭補徵稅款外,應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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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1411日起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調升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說明,符合衛福部公告下列情形之一的身心失能者,得列報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表):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包含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2種類型。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提醒,勞動部1147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才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如衛福部、勞動部等)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課稅年度之扣除額資料如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直接申報扣除,免再檢附證明文件給國稅局;若符合長照扣除額之適用對象,惟未查得該項扣除額資料,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新增列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審核。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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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因工作繁忙無法於上班時間親自前往國稅局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是否可透過其他方式辦理。該局指出,民眾除可臨櫃申請外,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省時又方便。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公司或機關團體則可使用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網路【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稅別分類-稅務行政 / 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 (國稅)】即可完成申請,國稅局作業完成後,系統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電子稅務文件,民眾亦可隨時至網站查詢辦理進度及結果,該電子文件與國稅局核發之紙本證明文件具同等效力,便利又安全。

該局提醒,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供多項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以節省路途往返及臨櫃等候時間,如有操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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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跨境交易頻繁,越來越多跨國集團為一致性處理帳務,會要求本國營利事業配合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其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外幣記帳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中之外幣折合為新臺幣。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規定,選擇以外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其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之匯率及匯率變動之兌換損益認定規定如下:

一、以外國貨幣記帳之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或現金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二、以記帳貨幣以外之貨幣(含新臺幣)交易,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前開規定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以美元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114年度銷貨收入總額1,000萬美元,甲公司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臺灣銀行公告114年之每月末日之牌告美元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31.19元,申報銷貨收入總額為新臺幣311,900,000元。另甲公司1143月向歐洲進口設備30萬歐元,進口入帳匯率為1歐元兌換1.08美元,同年6月實際付款時結匯匯率為1歐元兌換1.13美元,產生15,000美元差額,該差額應列為114年度兌換虧損,並依美元平均匯率31.19元換算為新臺幣467,85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若以外幣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應依規定正確計算轉換匯率及認列兌換損益,並妥善保存匯率計算依據及相關憑證,確保帳務清楚合乎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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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為企業永續發展的指標,分別為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3個面向。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不僅加速數位轉型,也可以減少紙張使用及郵件遞送碳足跡,落實節能減碳;同時消費者亦可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方便查詢及兌獎,兼顧社會責任;也能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協助營業人計算使用電子發票之減碳效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於「電子發票減碳專區」(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rbon),以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電子發票郵件遞送數、電子發票業務申請紙張數及電子發票業務申請郵件遞送數等4項減碳項目,搭配碳足跡排放係數、計量基準及減碳量公式,提供使用電子發票計算減少碳排放量運用。

該局指出,除上述專區提供減碳情形之參考計算公式外,另推出更為簡便之「減碳計算產製永續報告書模版」及「試算及產製永續報告書」(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lculate)功能,只要輸入電子發票、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等開立張數資料,即可計算出各減碳項目減碳量,另點擊「永續報告書」即自動套用產製有關電子發票篇之永續報告書,協助營業人減少整理資料的時間與負擔,提升ESG資訊揭露的完整性及便利性。

該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有助企業響應環境永續,揭露於永續報告書可提升大眾對企業信任度,進而建立良好企業聲譽及競爭力。若有使用電子發票及減碳計算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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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民眾即時提起行政救濟之多元管道,財政部網站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於線上聲明訴願後,應依法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始完成提起訴願程序,且補送紙本訴願書之日期係以機關收受日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無論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或對非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等),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紙本訴願書、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因此,倘民眾已於上開法定訴願期間內於線上聲明訴願,依同法第57條規定,應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資料,如採郵寄方式補送訴願書,應注意補送紙本訴願書日期之認定係以機關收受日為準,並非郵戳所載日期。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對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之復查決定不服,於1141130日至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應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114121日)起算30日,即1141230日前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該部已發函通知甲君應依限補送資料,惟甲君逾期未補附,乃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作成不受理決定,並寄發「訴願不受理」決定書與甲君。

該局呼籲,民眾可多利用線上聲明訴願功能以掌握提起訴願期限。國稅局基於便民考量,已於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載明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功能之連結路徑及提供QR-Code方便民眾使用。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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