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支付所屬同業公會教育訓練費用,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陳毓青,電話049-2223067轉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