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作為房屋的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房屋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例如父親甲於99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350萬元,父親甲應按3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3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藍玉津,電話:04-22612821轉205)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稅屬於地方稅,為地方財政收入來源之一,現行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尚須代徵娛樂稅,故娛樂稅在性質上屬特種銷售稅,營業人凡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舉辦有價娛樂活動,應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即一般消費者,因無特定對象,所以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該局指出:目前娛樂稅法規定代徵項目共有6大項:(一)電影(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四)各種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KTV、卡拉OK、電動玩具、電腦遊戲機台、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也就是說6大項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還要再代徵娛樂稅,這點是與其他行業如買賣業者不同之處。
使用電子發票除可追蹤食品流向亦可避免消費爭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邇來輿情報導劣質食用油事件,消費者因未保存當初購買食品的統一發票收執聯,無法證明交易品名、數量及金額等事實,迭與食品業者發生無法取回退貨款爭議。
該所說明,消費者購貨時若是利用自然人憑證條碼、手機條碼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者,因所有的消費紀錄均已儲存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
在發生退貨時,營業人即可填具經買受人簽名之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辦理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不致發生需要檢附統一發票收執聯等問題,對消費者權益多一層保障,因此該所建議營業人及消費者多使用電子發票,
即可避免類似情形之發生。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娛樂業者請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便捷管道申報娛樂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簡政便民,財政部建置「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提供申報人多元化的申報管道,免除往返稽徵機關的時間及人力,享受24小時不打烊的網路收件服務。
稅捐處說明:申報人只要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首頁→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娛樂稅自動報繳或娛樂稅臨時公演,或該處網站(http://www.khtb.gov.tw)首頁→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娛樂稅自動報繳或娛樂稅臨時公演,並在線上申請帳號,經該處核准啟用後,就可以直接利用網路申報娛樂稅,每日24小時均可申報,不受稅捐機關上班時間之限制,非常便利。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
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可退回已繳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訊)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如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竣土地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5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原申報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辦理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時,需檢附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正本、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如遺失需出具切結書)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並請注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之印章,須與原申報書之原留印章相符。另可一併提供退稅帳戶資料,以利將退稅款直接撥入您指定的帳戶,迅速又安全哦!
至於尚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解除契約案件,亦需向稅務機關辦理撤回申報,以避免因稅單未註銷而形成欠稅之情形。
楠梓區吳小姐詢問:103年度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應如何申報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時價之認定,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受贈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一)賣出價格未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
〔房地總價-受贈與時取得房地之時價(按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出售時房屋評定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
(二)賣出價格已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
房屋售價-受贈與時取得房屋之時價(按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其房屋成本之認定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來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有利益,應併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補稅,且有漏報或短報之情事者,並將處以罰鍰。
取得農地2年內再移轉應注意奢侈稅課徵問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不屬於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惟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農業用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仍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作為排除課徵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農地移轉,調整原地價之要件為何
林先生想要出售農業區土地,聽說可以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詢問應符合的要件為何?
西區稅捐處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該法令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生效日為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應以該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因此,林先生所有土地,如果稅法修正生效時,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並符合作農業使用,於土地移轉時,可申請依89年1月28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公同共有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之土地,如未設管理人者,可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但全體共有人仍負有連帶繳納地價稅義務,不因分單而免除。換言之,分單申請人雖已繳納自行分單之稅額,但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民法也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請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75條第4項規定,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外,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
最後,該所特別呼籲,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行稽徵實務,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外,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於申報前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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