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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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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契稅申報期限的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常見的契稅申報期限有下列幾種情形

1、一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2、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4、向法院標購拍賣案件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該局並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把握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職 如有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既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稽徵實務上,常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職,錯誤認知其出租房屋、土地所取得之租金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然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仍屬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為避免各機關團體因不諳稅法規定而觸法違失之情形,該所籲請有房屋、土地出租而取得之租金收入者,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文據資料,如有漏報營業稅銷售額情形,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處罰。

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事項

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

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等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應依證券交易法或相關法規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考量其應優先適用該等法規計算財務會計盈餘,財政部爰明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應依IFRSs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準,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IFRSs而調整原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累積盈餘,可能產生101年底帳載累積保留盈餘在102年度採用IFRSs後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情形,

 

考量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中決議分配102年度本期淨利時,須先彌補該帳載保留盈餘借方餘額後,始為實際可供分配之盈餘,故營利事業以102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部分,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19

 

朴子市洪先生問:最近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轉存兒子帳戶,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常有民眾將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直接或間接無償存入子女或孫子女帳戶,這種行為已涉及贈與,如果在同一年度內贈與總額已經超過220萬元,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否則經查獲不但要補繳稅款,還要被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93年12月28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施行迄今已逾10年,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提升查核效能,簡化預先訂價協議申辦作業,降低跨國企業雙重課稅風險,該部於近日修正前揭準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企業重組之定義及企業重組交易類型。(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訂營利事業從事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應考量之因素及實際交易執行之認定。(修正條文第9條之1)
三、將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納入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修正條文第18條)
四、將各參與人均對受控交易作出有價值及獨特貢獻之情形納入適用利潤分割法。(修正條文第19條)
五、將決算申報案件納入本準則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21條及第22條)
六、修正預先訂價協議申辦制度並增訂預備會議申請機制。(修正條文第23條)
七、對於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示文據或未能提示,稽徵機關亦未查得資料,得按「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修正條文第33條)
  
財政部說明,配合企業全球化布局,跨國企業或多國籍企業集團進行企業重組交易日漸頻繁,爰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之「跨國企業與稅捐機關移轉訂價指導原則」(以下簡稱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
第九章內容,規範營利事業從事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應符合常規規定,評估時應就風險之特殊考量、常規補償及重組後受控交易之合理補償或報酬等因素予以考量,俾利營利事業評估企業重組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交易之遵循。
上開修正,營利事業自今(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至於103年度以前之企業重組,營利事業可以提供足資證明重組利潤符合常規之其他移轉訂價文據代替之。

  另參照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第2章規定,將各參與人均受控交易作出有價值及獨特貢獻之情形納入適用利潤分割法,並配合部97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10200號令及99年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800470990號令,將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納入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及將決算申報納入移轉訂價查核範圍。

  此外,財政部本次修正尚放寬原預先訂價協議申請資格及增加預先訂價之預備會議申請機制。在申請資格方面,由交易總額10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5億元以上,放寬為交易總額5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2億元以上;
在增加預先訂價之預備會議申請機制方面,營利事業可於交易所涵蓋之第1個會計年度終了(亦即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期限)3個月前先以簡化文件如:集團全球組織架構、企業主要經營項目、受控交易類型與功能風險分析及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理由等提出預備會議申請,
俟稽徵機關審視同意受理後,再進一步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詳細資料,提出正式申請,以增加預先訂價協議申辦制度之彈性、提升營利事業申請意願,俾有效降低跨國企業雙重課稅之風險。

  財政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正確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進一步瞭解此次修正內容之需要,可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查詢\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查詢。
 

全面清查!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案件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自104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針對土地增值稅共有物分割案件進行清查。

  該局說明,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應稅、免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刻意取巧安排形成土地共有關係,再藉土地共有物分割,墊高應稅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或原為單獨所有之土地,創設共有並辦理共有物分割後,雙方土地互相交換,規避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一經查獲,依實質課稅原則調回分割前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並通知地政機關更正。如果土地已移轉需追補土地增值稅者,將核發稅單請納稅義務人繳納。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免課遺產稅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如死亡時有符合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如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免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可免依該條文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當年度滿20歲者,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又依財政部7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780467932號函釋規定,未成年子女而有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惟未滿20歲之子女如已結婚,依民法第13條規定,已具有行為能力,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合併申報,以免漏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

房屋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要件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表示,房屋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自用住宅與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您的房屋使用情形是部分出租或營業、部分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而地價稅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922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負擔。對於地價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遺產分割協議書係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非繼承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及第8條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足印花稅票。

  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依協議成立時(非繼承時)之價值按1‰貼用印花稅票。如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其所持土地登記清冊,經查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不具前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則其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舉例來說,甲死亡後,繼承人A、B、C等3人繼承甲的遺產,遺產內容包含現金、存款、房屋及土地;其中房屋(有保存登記)及土地等不動產在甲死亡當時的價值為8,000,000元,等到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該不動產價值已增加為9,000,000元,依規定該份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以協議成立時的價值9,000,000元為基礎,按1‰稅率貼用9,000元的印花稅票。若遺產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課稅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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