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嘉基管理者

嘉基管理者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辦理臨時登記之工廠,不適用房屋稅減半及地價稅工業用地稅率課徵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取得臨時登記之工廠,可否減半徵收房屋稅及適用千分之十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

 

但仍有違反稅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之情形,且該等工廠尚未取得土地及房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亦受限制,

 

故臨時登記工廠與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亦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供事業直使用之土地」,故無房屋稅減半徵收及地價稅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之適用。

 

民眾對於房屋稅、地價稅核課等如尚有疑義,得以電話或至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洽詢,

 

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經核准免稅之車輛,身心障礙者或車輛所有人戶籍遷移徵補使用牌照稅規定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其所有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如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因故遷出戶籍,致二人非屬同一戶籍之成員,已不合免稅規定,應補徵使用牌照稅,惟車輛所有人如事實上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主動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或因身心障礙者死亡致未能遷回戶籍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該局指出,經通知後戶籍遷回而再遷出者,將逕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請車主留意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郭小姐詢問A公司擁有專利,利用專利權獨家授權作價投資B公司,請問A公司需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嗎?

  民權稽徵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違章建築起課年月僅為稅捐課徵之依據,無法因繳納房屋稅變成合法!

 

近來常有民眾表示願意補繳以前年度房屋稅,而要求更改房屋稅起課年月。

基隆市稅務局對此說明,房屋稅籍之起課年月僅為稅捐課徵之依據,並不能據以作為房屋建造年月之證明。依本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6條之1規定:「未申領建築執照、完工證明之新、增、改建房屋,其建造完成日除查有其他資料足資佐證者,自該日起設籍課徵外,其餘實際完成或可供使用之日難以勘查者,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日或稽徵機關調查日為課稅起算日。」爰此,違章房屋原則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日或稽徵機關調查日為課稅起算日。

此外,民眾常誤認為只要繳納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成為合法建築。稅務局表示,無使用執照的違章建築房屋,因建築物已實質存在,便已具備課稅要件,所以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亦應課徵房屋稅。繳納房屋稅,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法拍房屋、未辦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也可以網路申報契稅了!

 

財政部98年建置了全國共通性之「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提供申報人透過網際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及申辦地價稅、房屋稅等多元化的申報管道,免除往返稽徵機關的時間及人力,享受24小時不打烊的網路收件服務,現在更納入法拍房屋、未辦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案件也可以利用網路申報契稅,此外,土地現值移轉及契稅網路申報案件,亦可經由網路申請撤銷(回)。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法院拍賣之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種,依契稅條例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買受人應於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所以很多民眾以為只要買賣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讓渡書,即表示買賣完成,殊不知未立公定契約書報繳契稅,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無法申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法拍房屋未辦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案件仍應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延誤申報時效而逾期被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請民眾善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服務功能,申報人只要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首頁→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地方稅網路申報,或該局網站(http://www.kltb.gov.tw)首頁快捷服務→點選網路申報,透過網際網路申辦稅務案件,不須受機關上班時間之限制,減少舟車勞頓,省時省力又方便。申報人如果對網路申報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 貨及固定資產應課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原則上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將其餘存貨物移轉他人時,
應依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變更之新負責人,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到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只有當該獨資組織係因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由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予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情事,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反映營業人常要求員工個人車輛加油時,統一發票之買受人輸入營業人統一編號,以利其申報扣抵營業稅,該營業人之作法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民權稽徵所指出,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員工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或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民權稽徵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倘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保存登記之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免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領有地政事務所發給的建物所有權狀,係屬已辦竣保存登記之建物,地方稅務局每月將依地政事務所傳送的建物異動檔案資料,釐正房屋稅籍資料,新所有權人不必親臨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地方稅務局特別說明,如新所有權人急欲取得房屋稅籍證明書等資料,而在該局尚未接獲地政電腦系統傳送檔案前,只要本人持自身的身分證及印章,至所轄的分局,於申請書填上房屋建物標示資料,不必再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稅務局承辦人直接從地政資訊系統調出資料,據以釐正房屋稅籍。

 

  該局也說明,為提供多元的便民服務措施,類此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的申請,還可透過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下載「中稅e把照」APP,或上網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只要填寫相關資料即可申請,免來回奔波。如果民眾對如何申辦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市話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無照之違章房屋皆應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核課係以附屬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又其核課規定係由稽徵機關根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核計房屋現值,並依其實際使用情形按其所應適用之稅率核算稅額。

 

所以違章房屋如有供營業使用,不論該房屋是否合法或取得使用執照,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局進一步表示,違章房屋,依法繳納房屋稅,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無照違章之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新建房屋如已建築完成,應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設籍,如有增改建情事,亦同;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經查獲或有他人檢舉時,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若房屋有增改建情事,請務必儘速補申報房屋稅籍,以避免受罰喔!

 

 

同址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不能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其兄弟因繼承分別擁有同址土地與房屋,且兄弟其中一人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而兄弟是旁系親屬關係,若兄弟僅其中一人設籍居住,雖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因未符合上述土地稅法規定,所以不能全部土地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若要將房地產過戶給子女,或是兄弟姊妹合夥購置房地產,應考慮稅負問題,以免影響節稅權益。民眾對於土地稅法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 107 頁,共 27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