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不受5年徵收期間的限制,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不得註銷。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將自104年2月起執行年度房屋稅稅籍清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課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稅籍,將自104年2月起至同年11月止,執行每年例行性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落實房屋稅稽徵。
該局說明,民眾常因不同情況需要,變更房屋用途、頂樓或1樓前後違建、陽台增建或5層以下房屋增設電梯等情形而疏於申報,導致房屋稅籍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
另外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供自住及非自住所適用稅率不同,因此本次清查重點包括自住、非自住或其他房屋使用情形及適用稅率、減免徵房屋、新建、增建、改建房屋、房屋評定現值等稅籍清查。
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新建、增建、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所轄分局申報,以免發生多繳稅或漏稅而受罰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清查期間為防止不肖人士假冒稅務人員,清查人員至現場訪查時均會配帶識別證,請納稅義務人於清查時給予配合與協助,如有造成民眾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申請無次數之限制!
(臺中訊)住在大安區的鄭小姐曾經申請過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最近又將自住的房屋和土地出售,並且新購入自用住宅用地,詢問是否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合於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只要符合土地稅法之相關規定並無申請次數之限制,但五年內若再行移轉該土地或戶籍遷出、變更為非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稅務局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菸酒管理】酒販售場所、酒類廣告及促銷之新規範
農曆春節將至,民眾對菸酒類禮盒需求激增,商家以DM廣告促銷頻繁,為避免商家不知新修正菸酒管理法之規定而受重罰並維護消費者權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呼籲菸酒零售販賣業者務必遵守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其中有關酒販賣場所、酒類廣告及促銷之新規範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內容如次:
一、 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財政部業據以訂定「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其要點為: (一)、規範販賣酒品得以設置專區或專櫃方式擇一展示陳列,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或專櫃字樣、「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交通部所定禁止酒駕警示圖等警示圖文,另就警語字體大小及標示方式加以規範,以發揮警示效果。
(二)規範展示陳列商品、應距離結帳處外緣1公尺以上,以避免誘使兒童及少年購買酒品。但於結帳處後方為酒品展示陳列、營業面積小於6平方公尺或為攤販之販賣場所,不適用之。
(三)至販賣料理酒類或屬專營販賣菸酒及其相關商品之場所,不適用該辦法規定。
二、本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違反依本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加強提醒消費者不得酒駕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觀念,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俾共同維護民眾酒品消費權益及善盡企業責任。
民眾陳小姐詢問:如自國外進口遊艇是否應繳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104年1月7日公布之修正後特銷稅條例規定,遊艇之起徵點修正為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相當於100英呎)。此項修正係為推動遊艇觀光產業及帶動周邊產業發展,經參考國際上將100英呎以上遊艇認屬超級遊艇之慣例,調整課稅門檻,以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相當100英呎)以上為課稅對象,此標準同時適用於進口遊艇及國產遊艇。民眾如自104年1月9日起進口此類遊艇者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特銷稅款。
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別忘了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可同時申請房屋稅、地價稅之稅捐優惠
常常有購屋者在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因疏於對房屋部分申請依實際使用情形課稅,或土地部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等接獲稅單時才提出申請,卻已逾規定期限。因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於變更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所轄稅務局申報,如逾規定期限,當月15日前申請自當月適用,當月15日後申請自次月適用;而地價稅則自次年期始可適用,導致平白多繳了稅款。
為解決徵納雙方的困擾,本局設計了契稅申報書附聯(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於移轉現值申報時即時輔導,使購買自用住宅的民眾,能同時申請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局長施錦芳提醒民眾應檢視自己房屋與土地的課稅情形,供住家用的房屋,是否已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的土地,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假如不是,請儘快向所轄稅務局提出申請,千萬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104年度房屋清查即將展開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健全房屋稅籍、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該局及所屬員林及北斗二分局自104年2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4、5月份除外)共計8個月,將針對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進行稅籍清查。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常因使用需要,變更房屋用途或增建、改建房屋卻未依規定申報,導致房屋稅籍資料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因而提醒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以免漏稅受罰。清查期間,清查人員至現場訪查時,均配帶識別證提供辨識,請民眾惠予配合協助。如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212詢問。
承辦員:李素嬌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12分機
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通過,新增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以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現象。
高雄國稅局指出,財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認定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另由財政部定之),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就下列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新增)
高雄國稅局提醒,上開修正草案,104年1月6日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
納稅義務人自今(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計算後擇一適用。
夫贈與妻土地,地價稅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仍要重新提出申請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王先生持地價稅繳款書詢問,不解一直作自用住宅使用,為何收到地價稅按一般稅率課徵之繳款書?經查明因其土地已於103年8月贈與登記予妻子,惟但未在9月22日前提出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依法要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並說明,無論係因夫妻贈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因所有權人名義已變更,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103年為9月22日)前,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才能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如果經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處特別提醒,如有取得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為確保自身權益,切記要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7-229336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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