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納印花稅
(臺中訊) 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售不動產所書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契約金額貼繳千分之一印花稅,但若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因該憑證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
至於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貼繳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所進一步表示,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高額旅費支出,經查核該公司旅費明細及憑證,發現有多筆負責人之國外旅費計50萬餘元,其憑證內容為旅遊團費。由於該公司無法提示出差人之訪談對象、內容等出差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致無法認定該筆旅費確與公司營業有關,最後遭剔除補稅8萬餘元。
該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各項支出必須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費用。如為家庭費用或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等,因不屬經營業務之必要費用,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善用「貨物稅/菸酒稅免稅銷案檢查表」檢視 減少遺漏補稅好Easy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方便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檢視免稅出廠之菸酒及貨物辦理銷案情形,特別製作「貨物稅/菸酒稅免稅銷案檢查表」,供廠商隨時自我檢視有無疏漏情事,避免逾期遭補徵稅款。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及貨物稅稽徵規則規定,產製廠商將菸酒及應稅貨物先予申報免稅出廠者,事後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相關銷案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逾期應予補徵。為落實愛心辦稅,特製定檢查表,提醒廠商按表列項目勾填檢查。
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彭文華,電話:04-22612821轉302)。
法院拍賣之土地如須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退稅款應退還予何人?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之土地如須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應以原執行法院為退稅受領人。
該局說明,對於法院拍賣移轉之土地,稅捐稽徵機關先以一般用地稅率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減免、不課徵、免徵土地增值稅等致有應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因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即以原執行法院為退稅受領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仍應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夫或妻之一方於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因非取回其原有之財產,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可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之認定,仍應以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該處進一步表示,配偶之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及免報繳契稅,惟仍需查欠房屋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已於102年落日,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如申請核准改使用電子發票者,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嗣經核准且符合上述要件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該減徵規定;如符合上述要件之營利事業於103年1月1日以後始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自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該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原使用收銀機發票,於104年8月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且符合上述要件,當年度雖使用電子發票未滿1年,但其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得全年適用減徵規定。減徵優惠期限自103年起算最長10年,愈晚申請改用,其優惠年限自然愈短,如有意改用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應及早提出申請。
104年房屋稅稅籍清查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自2月起至11月底。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度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自2月起至11月底實施,該項清查作業主要係針對房屋使用情形、減免稅房屋、新(增、改)建未設立房屋稅籍房屋進行清查。
清查期間地方稅務局清查人員實施查核工作會出示身分證件,屆時請納稅義務人配合辦理,若有造成不便之處,亦請民眾見諒。
該局提醒民眾新、增、改建房屋,請記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稅務機關運用停車資料進行漏稅裁罰,並無不法
有關日前媒體報導法官以稅務機關運用停車資料進行漏稅裁罰,侵害民眾個資為由而判決撤銷使用牌照稅罰鍰,該案經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裁處罰鍰依法無誤,全案已確定。
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8號判決內容,原審認為稅捐機關於處分前未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屬違憲一節,因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已規定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原審未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即以違憲為由逕行排除適用現行有效法律,已違背法令規定;至於原審認為其他機關提供停車資料予稅務機關涉及違法運用個人資料部分,因停車資料不屬於私密敏感事項,稅捐機關基於追查逃漏稅之公益目的,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進行調查,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今後將繼續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合法運用各項資料課徵稅捐,以防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欠牌照稅車輛停放路邊或停車格連續被查獲,牌照稅將連續處罰!
近來有民眾反映,自己的車輛因欠繳103年使用牌照稅,又多次停放路邊收費停車格,稅務局可能開單連續處罰,該民眾因不知法令變更,而有多次違法行為,大呼荷包損失慘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修法後,欠稅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處以滯欠稅額1倍以下罰鍰,第1次查獲處0.3倍罰鍰,第2次以上每次處0.6倍罰鍰;停駛、繳(註)銷牌照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第1次查獲處0.6倍罰鍰,第2次以上每次處1.2倍罰鍰,若1年內被查獲多次以上,將依違法行為的次數及滯欠的稅款連續處罰,處罰不輕,莫因小失大!
該局特別呼籲:開車族朋友!一定要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並定期檢驗車輛,才能安心用車,避免受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如死亡時有符合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如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免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可免依該條文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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