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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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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發票除可追蹤食品流向亦可避免消費爭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邇來輿情報導劣質食用油事件,消費者因未保存當初購買食品的統一發票收執聯,無法證明交易品名、數量及金額等事實,迭與食品業者發生無法取回退貨款爭議。


    該所說明,消費者購貨時若是利用自然人憑證條碼、手機條碼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者,因所有的消費紀錄均已儲存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在發生退貨時,營業人即可填具經買受人簽名之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辦理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不致發生需要檢附統一發票收執聯等問題,對消費者權益多一層保障,因此該所建議營業人及消費者多使用電子發票,即可避免類似情形之發生。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配合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調整,10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點調整為73,001元。

  該所呼籲各公司行號之扣繳義務人,104年度無論為每月固定給付或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如有給付薪資所得超過73,001元者,均應注意有無代扣稅款義務,並依規定時間繳納稅款及申報,以免一時疏忽而受罰。

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將應迴轉計入金額填報計入課稅,造成短(漏)稅額情形者,應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同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金額,應迴轉計入未分配盈餘計算課稅,以免造成短(漏)稅額情形,遭補稅處罰。
本局轄內甲公司為上櫃公司,已依規定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本局調查發現甲公司於99年度因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大於特別盈餘公積,依主管機關規定應就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同額特別盈餘公積,因此增提15,000,000元之特別盈餘公積,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作為9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嗣於100年底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已減少5,000,000元,因限制盈餘分配之原因已消滅,且該營利事業未於101年底前作分配,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000,000元部分,依前揭規定,應迴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即100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課稅,惟該公司漏未列報計算,本局除依法核定未分配盈餘加徵500,000元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以免因填報錯誤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造成短(漏)繳稅額而被補稅並處罰。

  • 公司以三角移轉方式隱匿土地交易所得,應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表示,公司利用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取巧安排以三角移轉方式,低價出售土地予個人,再由個人高價轉售予實際買受人,藉以隱匿土地交易所得短報未分配盈餘,一旦遭國稅局查獲將補稅處罰。


本局查核發現,A公司於100年1月出售土地予負責人甲君,買賣總價款係按該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加5%計算共1.8億元,嗣甲君於同年4月將土地再出售予B公司,出售總價款為3.8億元,甲君向A公司購地資金來源,除小部分自有資金及銀行貸款外,其餘係以該土地出售予B公司所收取之支票款支付A公司。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持有土地時間極短,買賣價差卻達2倍之多,且付款情形顯不合理,應係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取巧安排以三角移轉方式,先低價出售土地予甲君,再由甲君高價轉售予實際買受人B公司,藉以隱匿A公司土地交易所得。

 

查獲上開事實後,將A公司負責人甲君出售土地之價款,扣除購入成本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計2億560萬元,併入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核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2,056萬元,並按漏稅額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呼籲,如有公司利用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以三角移轉方式取巧安排規避稅負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本局表示,企業為提升競爭力及獲利力,到境外設立子公司之情形愈來愈普遍,惟營利事業不管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或第三地,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且依財務會計企業個體慣例原則,營利事業與境外100%投資之子公司,係屬個別獨立之法人主體,其會計處理應分別認列收入、成本及費用。


本局指出,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其他費用項下,列報支付大陸子公司人才招募顧問費200多萬元,甲公司說明,為使公司業務能有效率整合,子公司管理階層皆由甲公司統一負責管理,相關人才招募也是依甲公司之需求而進行,故有此費用之支出。惟甲公司無法證明該費用之支出與公司業務之相關性,經本局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予以剔除並補稅30多萬元。


本局提醒,臺灣母公司與境外子公司間分屬不同之主體,財務各自獨立,且盈虧自負,各項費用之分攤、給付,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與該營利事業業務之相關性,並說明列報相對收入之合理性,以免國稅局查核時遭剔除補稅。

公司未合法完成清算事務,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效果。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經經濟部解散或廢止公司登記,如果清算事務未完了,法人人格則不消滅,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結果。

  該所說明,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於清算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請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所以公司清算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

 

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如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還有投資、存貨、固定資產等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就是清算人沒有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334條準用第84條規定辦理清算事務,其清算程序視為尚未合法完成。



  該所指出,最近有清算人誤以為公司經經濟部解散或廢止公司登記後,其法人人格消滅,相關資產無法處分,即向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清算申報。因此特別提醒,公司應於清算事務完了,始辦理清算申報,進而產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苑靈卉,電話:04-23051116分機106)

 

 

自行新建或移轉取得房屋時,記得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節省房屋稅捐

 

個人自行新建或移轉取得住家用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向房屋所在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適用較優惠之自住房屋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要件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  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特別提醒,移轉取得房屋申報契稅時可以加填附聯申報使用情形,亦可運用網路經由該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首頁左側網路櫃台點選線上申辦,不受上班時間限制及交通往返奔波,非常輕鬆又便利,請民眾多多利用。

   所得稅各式憑單以電子傳輸方式索取,減少樹木砍伐,永續經營地球。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年來綜合所得稅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申報之民眾已占綜合所得稅申報戶8成以上,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無需所得稅各式紙本憑單,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所呼籲民眾及公司行號,減少各式紙本憑單之填發改採電子方式給予或儲存,全國預期每年可減少6100萬張紙並減少29.72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請民眾積極配合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以減緩地球暖化速度。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王欽輝,電話:04-23051116分機229)

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適用順序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原本是由稽徵機關依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等順序計算至3公畝或7公畝為止。

 

但為尊重及保障民眾權益,行政院已於10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施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不再強制指定優惠稅率之適用順序,上開面積超過規定時,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各筆土地優先適用的順序,如果未擇定時,則採最有利原則,由稽徵機關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由高至低的順序適用之。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同時出售多筆土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面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限制時,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適用順序,計算至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民眾對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公同共有土地雖分單繳納稅捐,有欠稅仍負連帶責任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公同共有之土地,各自就應繼分部分,雖已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地價稅分單繳納,惟對於公同共有未繳納地價稅者,基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仍然可就已分單繳納者之財產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明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又財政部函釋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該局提醒民眾,逾期繳納地價稅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請於接獲地價稅繳款書時,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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