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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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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了讓企業在申報財務報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達到「一次輸入、多層使用」,本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經濟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等單位共同合作,推動會計項目原則一致化。

 

首先,因應國際潮流與企業經營環境變動,企業財務報表以往一般慣稱「會計科目」已修正為「會計項目」,再與金管會及經濟部整合財務報表會計項目;財政部並據以修正核定10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下簡稱營所稅申報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詳申報書樣張)。


   營所稅申報書會計項目經整合後,讓一般企業辦理營所稅申報、公開發行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公告財務報告及一般企業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向經濟部申報財務報表時,有一套共通的會計項目原則可以遵循,使企業的稅務申報及財務申報更有效率。


  財政部說明,公開發行公司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商業會計法之103年啟用的版本,使公開發行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所適用的會計準則逐漸趨同。103年度營所稅申報書配合上開財務會計規定,修正會計項目約40餘項,主要修正在資產負債表。

 

以「短期投資」為例,一般公司、獨資或合夥企業投資股票,因應其帳務處理較為簡單,在營所稅申報書中,可將該項投資金額彙整填列在「短期投資」。公開發行公司可依財務報表之投資歸屬區分為各種金融資產,例如將該投資填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營所稅申報書修正格式所列示的會計項目,可以同時滿足各種企業申報需求,提供企業簡易快速又便利申報平台。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使企業及社會瞭解本次營所稅申報書修正格式及會計項目原則一致化,財政部於北、中、南舉辦5場免費講習會如下表,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

 

時間

場次

地點

104年1月12日(一)上午9:00-12:00

第一場(臺北)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47號)

104年1月13日(二)

上午9:00-12:00

第二場(北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104年1月19日(一)

上午9:00-12:00

第三場(中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

104年1月21日 (三)

下午2:00-5:00

第四場(高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

104年1月23日(五)

上午9:00-12:00

第五場(臺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素蘭 
聯絡電話:02-2322-8121

甲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我們公司主要經營進出口貿易,外幣匯兌往來頻繁,有關列報兌換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幣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方可列為損失,如果只是因為匯率變動的調整所產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列報損失。舉例說明:乙公司102年度經營進出口貿易,年底帳上尚餘應付帳款50萬美元,因102年底匯率已有變動,乙公司乃帳列預估兌換虧損30萬元,惟因乙公司尚未支付貨款,故該兌換虧損尚未實現,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非營業損失。

自動報繳之娛樂業者調整娛樂票券票價,應於調整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採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娛樂票券之票價如有調整變動,代徵人應於調整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上述代徵人如未經報備擅自提高票價出售,而仍以低票價申報娛樂稅者,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除追繳短徵、短報及匿報的娛樂稅款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該處呼籲自動報繳之娛樂業者,娛樂票價若有變動,代徵人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以免遭查獲被罰損及權益。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 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

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辦妥戶籍登記為要件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舉例說明,○先生原有房屋供大兒子設籍於該戶,申請坐落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現因大兒子結婚遷出戶籍,雖實際仍有其他已成年子女居住該戶但未設籍,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嗣後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只能自申請次年起適用。民眾對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104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適用範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自103年起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各式所得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憑單。

  該署進一步表示,104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仍與103年相同,尚無法擴大至所得人為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之憑單,主要係提供該等業者查詢所得資料之作業,
仍有電作技術、稽徵作業時程及資訊安全等配套尚待克服,爰104年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仍僅限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憑單;
所得人為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之憑單,扣繳單位仍應填發。
該署說明,為擴大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104年將以試辦方式建置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所得資料作業,使該等所得人得以電子憑證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目前財政部相關機關正規劃相關試辦作業程序及系統等事宜,俾利渠等所得人可於104年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所得。
 

特種銷售稅放寬對夫妻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後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種銷售稅)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如甲夫與乙妻婚姻關係存續6年,甲夫將婚姻關係存續中購買且持有1年5個月的不動產,贈與給乙妻後離婚,乙妻持有該不動產滿7個月後出售,其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1年5個月加上7個月,合計持有滿2年,則出售該不動產,依最新令釋將不課徵特種銷售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於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網站查閱資料,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常有車主誤以為車輛完成定期檢驗,即表示無欠繳使用牌照稅,直到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遭罰款時,才知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對驗車時未被告知尚有欠稅感到不滿。本局表示,現行法令並未限制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所以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該車輛使用牌照稅已無欠稅。 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且連續查獲會連續處罰,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請如期繳納並於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再次檢視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憑之法院判決書免貼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因不具有契約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另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而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或直系親屬間之視同贈與而移轉者,不得列為扣除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民眾陳小姐詢問,其於103年度將名下6筆土地計310萬元(含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計100萬元)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孫子陳君,惟陳君僅支付40萬元價金(受償標的為一般土地),其差額270萬元免除買方應支付價金,該視同贈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即申報時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再於扣除額中予以同額扣除。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案例,若為一般贈與情形下移轉(以贈與方式,而非以買賣方式),贈與總額為310萬元,經減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100萬元且如本年度尚有未使用之免稅額220萬元,則本次課稅贈與淨額為零,免徵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因陳小姐所詢之情況,係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其本質上,因支付價金不足而視同贈與之標的,為該買賣價金不足所免除之債務(本例即為270萬元),與一般贈與之標的,即為申報贈與之財產(本例即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同,故本例並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之適用,即該公共設施保留地100萬元,不得列為贈與扣除額,故本案贈與總額為310萬元減支付買賣價金40萬元減本年度尚未使用之免稅額220萬元,本次課稅贈與淨額為50萬元,應課徵贈與稅5萬元。【#001】

 

新聞稿提供單位: 前鎮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許盟蘭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3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繳納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指出,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國稅局均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營業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使用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稅單,進入該網頁,點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項下營業稅繳款書-401、403、404,除輸入基本資料外,請於自動補報補繳欄位勾選「是」,以節省填寫繳款書時間。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據實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如有短漏報或逾期辦理情事者,請儘速依前述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第 115 頁,共 2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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