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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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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如個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是否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民權稽徵所指出,財政部為明確課徵營業稅基準,97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規定,對於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具備營業牌號,或者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者,明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未符合上揭規定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承買自用住宅用地後,往往疏忽對該筆土地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接獲稅單才提出申請時,申請日期已逾當年度9月22日,只能從明年度開始適用優惠稅率,致多繳稅款而懊惱不已。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加強輔導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設有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勾選欄位,當申報人或代理人辦理土地現值申報時,請務必記得勾選申報書上第15欄先行提出申請,嗣辦竣所有權登記及戶籍登記後再補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請隨時注意相關稅務訊息,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受劣質食用油事件影響遭退貨之營業人辦理相關租稅申報或減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期食安問題不斷,營業人如受上游供應商發生產製油品安全瑕疵(劣質油)事件波及,被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致銷售額減少或銷毀等情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維護公司(商號)權益。



  營業稅部分: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受劣質食用油事件波及,致遭下游廠商、消費者退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於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營業人無法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消費者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取得消費者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有消費紀錄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若營業人屬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且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貨物,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營利事業可憑相關憑證核實列報銷貨退回;退回之商品如須報廢,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報請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1)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2)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3)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 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無次數限制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重購合於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的限制。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依該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之土地屆滿五年,如再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得依該條規定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重購退稅之土地,應遵守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等規定,否則,將被追補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www.changtax.gov.tw)查詢,或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買賣車輛一定要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否則後患無窮!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部分車主並不瞭解車輛買賣應向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才算完成車輛買賣,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合約,一方交車,一方付款,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上個人的車輛買賣行為,稽徵機關及監理機關是無從得知的,所以若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使用牌照稅及各項違章罰鍰,都是向原車主課徵或處罰,鄉親不可不知。 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的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買賣車輛時,切記立即到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連絡人:牌照稅科  張秀玉 連絡電話:037 331900轉 611

(臺中訊)甲公司來電洽詢,收到國稅局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因公司營運不佳,財力無法負荷,可否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在所得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上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或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者,於繳納期限內,可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申請分期繳納。

  該所補充說明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繳清。

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所稱「辦竣戶籍登記」相關規定。

 

南區蔡土地代書詢問:出售僅有一戶自住房屋時,必需是何人、何時遷入戶籍,才能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排除課稅。

 

其中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之一(不包括已成年直系親屬),於訂定銷售契約日前(包含訂約當日)遷入戶籍。

 

有民眾誤認在辦理過戶登記日前遷入戶籍亦可符合規定,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復查結果仍遭駁回。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呂文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309)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當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若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且屬全年供出租時,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規定要件,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已遷出而無人設籍於該房屋,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未申報經查獲者,將依規定補徵稅款,若短匿稅額超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時,並應另予處罰。嗣後若將戶籍再行遷入或未出租供他人使用,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喔!

住家用房屋空置未使用,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施行後,常有民眾詢問,住家用房屋空置但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否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依據財政部頒定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方可適用自住房屋1.2%的稅率。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房屋空置不符合前揭自住房屋要件,故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如嗣後房屋供自住使用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改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民眾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贈與農業用地,是否不計入贈與總額?

(臺中訊)甲先生來電洽詢,贈與他人農業用地,是否可依遺產及贈與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受贈對象應符合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且農業用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或38條之1規定,依法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方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未符合者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仍應追繳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補充說明,依財政部96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0960026 9730 號函釋規定,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其他受贈人,亦應追繳贈與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敬芬 電話:04-23051116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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