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產製廠商以自製酒品改作健康醋應課徵菸酒稅及貨物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酒品產製廠商如以自行產製之酒品改製成健康醋,依菸酒稅法1條及第3條規定,酒品在廠內加工為非菸酒稅應稅產品,視為出廠,應依法繳納菸酒稅;其產製出來之健康醋,亦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免徵或完納貨物稅,始能出廠。
該所進一步表示,廠商產製之健康醋,如可供稀釋後添加糖或蜂蜜或果汁等飲用或直接飲用,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飲料品,依規定於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如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者,可檢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報告或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檢驗報告書,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稅出廠。
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彭文華,電話:04-22612821轉302)。
填具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取得房屋後之使用情形
(臺中訊)沙鹿區黃小姐來電洽詢,最近想辦理房屋買賣移轉,有關新修正的契稅申報書附聯該如何填寫?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因此在契稅申報書附聯內,同時修正房屋移轉後各項使用情形之使用別欄位,以符合實際。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嗣後如契稅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移轉自住房屋,如未超過3戶,並符合自住使用之規定,則申報書附聯之房屋部分使用別請填載為自住使用;如超過3戶並擇定該房屋適用自住稅率者,應勾選放棄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他處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符合規定。因此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善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省去再次申報房屋使用情形,避免遺漏申報,損及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買賣房屋時,新舊所有權人應如何分攤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購置新屋時,房屋稅的分攤是依據買賣契約記載之立契日為認定分擔之時點,立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移轉所有權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該局於收到買賣房屋之契稅申報案件時,會主動以契約記載之立契日對原所有權人按月隨課開徵應負擔之房屋稅,以減少納稅義務人對稅捐之核算滋生疑義。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
土地贈與及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買賣,嗣後贈與人或出賣人死亡,該土地經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得釐正前次移轉現值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指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發生繼承事實,且該受贈土地經國稅稽徵機關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再移轉該土地時,得申請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於遺產稅核定前已申報移轉並完納土地增值稅者,嗣後仍可申請退稅。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1年內,配偶已另購自用住宅用地者,仍符合「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配偶新購買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因一般民眾自用住宅換屋,先買後賣之情形頗多,財政部先前同意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復因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係生活共同體,財政部進一步放寬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該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以認定符合上開規定。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請記得如期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3年度地價稅已核稅完成,繳納期間自103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請民眾依限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表示,本(103)年度共計發單件數88萬1,806件,稅額59億6,518萬5,264元,預訂103年10月21日寄發大稅額戶、習慣性欠稅戶及稅額核定通知書等雙掛號郵件,103年10月24日寄發一般繳款書及轉帳納稅通知單。
為方便民眾繳稅,政府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民眾除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可利用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提款機及電話語音(信用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稅,
另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另今年增加QR-code行動條碼,透過APP直接連結繳稅服務網站,於核對正確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後,輸入信用卡卡號或活期(儲蓄)存款帳號轉帳繳稅。
民眾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提供熱誠服務。
書立無租賃申明如有不實,涉及刑罰,不可不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戶籍因故借予他人設籍者,如確無租賃情事,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各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後仍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規定。但為顧及民眾或有因故將戶籍借予他人設籍但無實際出租之情形,所以,有上開權宜之規定;若查有實際租賃行為,雙方卻仍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經查明屬實者,稅捐稽徵機關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辦理舉發移送。
該局呼籲,在填寫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時,應詳閱申明書上記載之相關規定,避免涉及刑罰,得不償失。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不可以用鉛筆劃線註銷印花稅票喔!
印花稅票,可以用鉛筆劃線銷花嗎?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銷花之目的在防止重複使用,納稅義務人將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以易擦拭之鉛筆劃線銷花,是無法達到銷花效果,應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
未依規定註銷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稅捐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請即主動辦理註銷或銷花,以免違反規定而觸犯違章被處罰。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請配合稅捐稽徵機關調查,以免受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公文通知,要在規定時間到場備詢或提示帳冊及相關事證,因為不以為意或一時疏忽,未按時到案備詢,不久後即收到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才發現自己遭到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及第4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可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到場備詢。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備詢,可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拒絕接受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資料,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提醒民眾,如果接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提供資料或備詢的公文,而無法按時到場時,可與承辦人員聯絡,改訂時間。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地價稅開徵如有疑問,請多利用電話查詢!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3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份開徵,繳納期間自103年1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因逢例假日順延至同年12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記得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繳款書所載稅額及計算方式,如有疑問,請利用納稅服務免費電話:0800-086969,於接通後按本市(臺中市)代號0,再輸入繳款書所載之管轄分局代號(文心分局:2、豐原分局:3、大屯分局:4、沙鹿分局:5、東勢分局:6、民權分局:7、大智分局:8、東山分局:9),向管轄分局查詢;另納稅義務人如於徵期內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則可向該局所轄任一分局洽詢補發繳款書事宜。
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對於繳款書所核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請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即102年12月30日以前),敘明理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復查。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上開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