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年底選舉即將到來,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3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以年度損費認列。
該所指出,有關「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稱之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如其帳上無累積虧損者,得捐贈政治獻金。
以甲公司為例,其捐贈前一年度(即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上有法定盈餘公積800萬元、特別盈餘公積150萬元、累積虧損700萬元,應認定該公司帳上無累積虧損(800萬元+150萬元-700萬元=250萬元),則甲公司得依規定捐贈政治獻金,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廖素敏,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101)
配偶贈與取得不課徵農地經法院拍賣如符合規定仍可調整原地價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贈與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業用地,嗣經法院拍賣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89年1月28日修法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規定,仍可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89年1月28日修法生效時,該筆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為要件。舉例來說,如果甲君於90年2月以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A地,嗣A地於95年6月經法院拍賣,如A地於89年1月28日修法生效時確為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仍可申請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法院拍賣土地如符合調高原地價之規定,可由義務人、權利人或債權人提出申請,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貨車加裝座椅是否須辦理變更及補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須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否則將被視為移用牌照,依法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不少納稅義務人以為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只要座椅不載人,仍可以貨車較低之使用牌照稅稅額課徵,其實不然,貨車只要加裝座椅,不論該座椅是否有載人,應自變更之日起,改以小客車之較高使用牌照稅稅額課徵。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法院拍賣的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由義務人或權利人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土地所有權人(義務人)或拍定人(權利人)可在收到該局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無法受理。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應由義務人或權利人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為都市土地需加附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涉及買賣雙方權益,所以申請不課徵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債權人則不得代位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經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若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申請改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會交由執行法院依債權重行分配給債權人,不會逕行退稅給義務人,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公司名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大甲區的陳先生詢問公司所有的農業用地要出售,想詢問是否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移轉與自然人為限,反之移轉與非自然人(如:公司、法人…等)則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但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身份則無上述身分別之限制,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規定移轉給「自然人」,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房屋拍賣移轉,應由原所有權人繳納之房屋稅仍會依法追繳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拍賣移轉,房屋稅自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向新所有權人課徵,該日前之房屋稅,原所有權人仍負繳納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民眾向該局表示,房屋已遭法院查封拍賣,為何還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該局特別說明,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因此,於該日前之房屋稅,仍應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又房屋經法院執行拍賣後,承買人應憑法院所核發之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故房屋如經法院拍賣移轉,原所有權人縱有欠稅,仍得辦理移轉登記。惟該滯欠之房屋稅,如未獲得法院分配,仍應依法追繳。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經法院拍賣移轉,拍賣前欠繳之房屋稅,依規定仍會向欠稅戶持續追繳,並不會因房屋已被拍賣而免除繳納義務。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出售持有2年內之房地,應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始得免課特銷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以排除課徵特銷稅。
至於持有期間計算方式,是從原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非從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出售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期間。
該局近來查核發現,甲君於102年8月3日簽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未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特銷稅。經該局進行了解,發現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雖只有此戶房地,但是在銷售此房地前,並沒有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該局乃依照房地銷售價格500萬元按15%稅率補徵特銷稅75萬元並處0.5倍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該房地於100年3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嗣於102年8月1日交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8月3日與乙君簽立買賣合約,並於同年月11日將戶籍遷入,至同年9月中旬完成過戶登記於乙方,其購買系爭房地符合自行居住免徵特銷稅之規定。
該局指出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及第16條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或申報納稅發生時點,均明定以訂定銷售契約日為基準,甲君取得系爭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102年8月1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102年8月3日止,持有期間未滿1年,雖甲君於同年月11日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但不符合於銷售日期前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捐。
該局進一步指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即契約訂定日)前辦竣戶籍登記,籲請民眾於銷售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民眾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許嘉益,電話:04-23051111轉7324)
房屋老舊且常會漏水可否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 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個人所有之房子已逾40年以上,而且常會漏水,可否減免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之課稅與否,其使用年限多寡及漏水與否並非主要考量因素,而是依據房屋的評定現值大小及安全與否而定。按「住家房屋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所明定。所以唯有當住家用之房屋,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或房屋受重大災害達五成以上,始可免徵房屋稅。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一部分供營業用或非住家用,一部分為住家用者,依規定仍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計課房屋稅。
亦即同一房屋中營業用或非住家部分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惟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至於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對稅捐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財產信託之房屋是否應申報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是否應申報契稅?
該局提出說明,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不成立時、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而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及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再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亦不課徵契稅;不過,在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則須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亦即此種情形就應申報契稅。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公司名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大甲區的陳先生詢問公司所有的農業用地要出售,想詢問是否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移轉與自然人為限,反之移轉與非自然人(如:公司、法人…等)則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但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身份則無上述身分別之限制,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規定移轉給「自然人」,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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