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仍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屬投資性質的房屋,在出租不易的情況下,其空置未使用的情形十分普遍,惟即使房屋空置未使用,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該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空置之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住家使用者,即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記載為供非住家使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嗣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且符合財政部所頒訂之自住房屋規定,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儘早在每月15日以前辦理申請變更,經該局派員實地勘查後,符合條件者,當月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16日以後才申請變更,就要從下一個月才能適用新稅率。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個人出售受贈與或繼承取得之房屋應如何報稅?
(臺中訊)個人出售因贈與或繼承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賣出房屋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或繼承時該房屋之時價,該時價之認定,係以受贈與及繼承時據以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俗稱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贈與人甲父買進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後,轉贈A子,經稽徵機關按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核定贈與稅;A子取得受贈房地所有權後如以總價5,00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假設賣出時土地公告現值仍為800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則A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計算方式如下:
(1)以總賣出收入(5,000萬元)減除總成本(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及必要費用(假設為100萬元),計算房地總所得3,900萬元(5,000萬-800萬-200萬-100萬=3,900萬)。
(2)再計算賣出時房屋現值佔房地現值之比例為1/5 (=200/200萬+800萬)
(3)最後計算出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780萬(3,900萬*1∕5=780萬)。
該所提醒,個人出售因贈與或繼承而取得之房屋,應依規定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僅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納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輔導自動補報繳,仍不依實際成交價額、受贈與或繼承時之價格及費用補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以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損益,補徵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洪怡萍,電話:04-23051116#227)
契稅申報期間應如何計算?
(臺中訊)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近日將與屋主訂立買賣契約,其契稅申報期間應如何計算?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契稅申報期間如下:
(1)一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2)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4)向法院標購拍賣案件: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稅務局並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注意掌握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出售成屋或預售屋獲利者,請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其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前揭規定,個人出售成屋及預售屋,應依規定計算買賣房屋之所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於99年間以2,000萬元取得預售屋一戶,後於100年間以2,500萬元將該預售屋權利移轉予張君,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所查獲,乃按賣出價格2,5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0萬元後之餘額,核定財產交易所得400萬元,歸課王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情形,應妥善保存相關契約書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另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及成屋獲利而未申報者,仍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洪怡萍,電話:04-23051116#227)
如期繳稅及驗車,補稅及罰鍰免煩惱
財政部表示,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即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為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等方式進行繳稅。
但利用信用卡繳稅,各發卡機構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滯納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依規定補稅外,另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或2倍以下之罰鍰。
該部籲請車主務必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如車輛已因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者,請儘速重新驗車領牌,以免嗣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而遭受處罰。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取得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所最近查核某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機關團體領有政府機關補助款,惟未列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致漏報所得,經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葉螢,電話:04-23051116#105)
多元繳稅真EASY,輕鬆繳納免煩惱
財政部表示,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0月31日截止,為落實便民服務,繳稅方式多元化,除信用卡是否須支付服務費須洽各發卡機構外,其餘均免手續費,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多元管道如下:
1.長期約定轉帳(須開徵2個月前完成申請)
2.電話語音﹝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3.網際網路﹝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4.自動櫃員機轉帳
5.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大便利商店(限每筆金額2萬元以下案件)
6.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
財政部提醒您,若係利用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者,必須於103年10月31日前起於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備稽徵機關提兌稅款。另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者,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
多元繳稅真EASY,輕鬆繳納免煩惱
財政部表示,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0月31日截止,為落實便民服務,繳稅方式多元化,除信用卡是否須支付服務費須洽各發卡機構外,其餘均免手續費,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多元管道如下:
1.長期約定轉帳(須開徵2個月前完成申請)
2.電話語音﹝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3.網際網路﹝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4.自動櫃員機轉帳
5.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大便利商店(限每筆金額2萬元以下案件)
6.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
財政部提醒您,若係利用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者,必須於103年10月31日前起於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備稽徵機關提兌稅款。另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者,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
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可至便利超商繳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限期繳納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將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傳繳通知。
強制執行滯納稅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於所載期間內均可直接持該傳繳通知書,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超商繳納,免再專程前往執行分署或稅捐機關補開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請多加利用此一方便管道,以儘早完成繳納行政執行滯納稅款。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囉!
苗栗訊:各位鄉親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了,繳納期間為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鄉親如收到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單位(郵局除外)、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連鎖超商)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 以上繳納方式除了信用卡以外均免手續費,請各位車主選擇您最方便的繳稅方式儘速繳納。 稅務局呼籲:請各位鄉親收到103年下期營業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時,務必如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損傷您的荷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洽該局電話:331900轉612、613、615、616;或竹南分局電話:472215轉510、5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張秀玉 聯絡電話:331900分機611
停業中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暫繳申報
(臺中訊)甲公司來電洽詢,該公司於今年3月已辦妥停業登記,如於暫繳申報期間結束前仍未復業,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即包含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所補充說明,依財政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故營利事業如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者,如當年度1至6月份有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故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顏沛榆,電話:04-23051116#108)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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