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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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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書立之各種憑證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2年1月9日起,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書立之各種應稅憑證,不論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均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各機關所屬作業基金辦理各項業務所簽訂之各種憑證,原須貼用印花稅票,經財政部就印花稅法之性質、徵課作業成本及對稅收之影響研議後,於102年1月9日新頒解釋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其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均可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免稅規定,免貼繳印花稅;但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書立之憑證,仍應依法貼繳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憑證應貼用未貼用印花稅票,在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免處罰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若未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承攬、買賣等合約,以及銀錢收據都要課徵印花稅;銀錢收據於開立時,立據人須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或立據人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為新台幣十二元。應課徵印花稅案件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在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就可免予處罰。所謂「查獲前」,係指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或其他機關通報具體違章事證前就已補報補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與其他機關查獲日不同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臺中訊)為健全房屋市場,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實施已滿3年。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不動產部分之課稅範圍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依此,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受贈不動產,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者外,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部分民眾因不諳稅法規定或聽信不實建議,於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受贈不動產時,漏未申報特銷稅而遭補稅及處罰,衍生爭議,故該所印製稅務宣導資料,提供民眾參考及提醒注意特銷稅課稅問題並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申報繳稅,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朱洪寬 電話:04-23051116#327)

營利事業如何列支捐贈文化創意相關費用 ?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 ,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該法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從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捐贈限額之規範: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
    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合於以上規定之捐贈,應另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且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第6頁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始有上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適用。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陳麗琴 電話:04-23051116#109)

 

 

如何以媒體方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有效利用資訊科技並配合政府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營利事業或記帳業者可依下列方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一、可利用現有之會計套裝軟體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下載申報建檔軟體及審核申報軟體,並將全部申報內容轉成媒體檔案,再以前揭審核申報軟體檢測無誤後,併同相關附件(詳列如下)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

  二、以媒體檔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應檢附之資料:

  (一)決算申報部分:媒體申報單位應於決算申報期間內檢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如有申報者)、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暨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等資料、媒體檔案光碟(磁片)。

  (二)清算申報部分:媒體申報單位應於清算申報期間內檢附加蓋營利事業及清算人(或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清算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及媒體檔案光碟(磁片)。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丁國平 電話:04-23051116#121)

共有土地分割或合併也可採用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已擴大土地增值稅網路申報實施範圍,不分案件類型均可使用網路申報,且自103年8月21日起,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案件,也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案件,差價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上者,須申報土地增值稅,是類案件之網路申報作業程式已建置完成,只要分割或合併明細總筆數在200筆以內之案件,都可以在線上登打申報,超過200筆以上者,也可改以附件方式傳送明細表完成網路申報,歡迎民眾善加利用。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等付款,可節省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褶,每件按所載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說,凡收受或代收銀錢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褶及付款簿等都必須要貼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稅票。該分局特別提醒您,該類以票據支付價金者,收據上一定要註明付款銀行的名稱及票據號碼等,否則仍視為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有5年列管期間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新購土地出售、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不合於自用住宅用地情形,該局每年定期逐案辦理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非供自用住宅使用,須補繳已退稅款。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稱新購土地再移轉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一般民眾雖然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另外,土地所有權人重購之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之態樣,都要依法補繳退稅款。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大額繳款書完納印花稅,可免除貼花銷花之麻煩

 

(臺中訊)印花稅票最大面額僅2百元,但是買賣不動產契據或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常動輒數千、數萬元,如果逐張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非常不方便,民眾可以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完納方式有三種:一、向郵局購買印花稅票實貼於應稅憑證上並銷花。二、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開出應納印花稅之各種憑證,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期或一次彙總繳納印花稅。三、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後,將繳款書收據副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至於應該採用何種方式完納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方便的方式。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典賣、讓售、分割不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等應納印花稅因金額巨大,如採用大額繳款書完納印花稅,可免除貼花銷花之麻煩外,更可避免因銷花不完全而受罰。至於應納印花稅應稅憑證較多之補習班、醫院、金融機構、營利事業等單位,該局則建議採用彙總繳納方式完納印花稅,即申請核准以每兩個月為一期,自行核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繳納,並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較為方便。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同一納稅人一行為同時逃漏稅捐又涉及刑責時,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什麼是刑事優先原則?一般來說,一個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先依照刑事法律處罰。

但如果前項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為裁罰。


     該局說明,轄內某一獨資商號,其負責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又開立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他營業人扣抵營業稅,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且同期間銷售貨物亦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本案營業人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逃漏稅捐部分應依稅法規定補稅及科處行政罰鍰,刑事部分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經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因刑事優先原則,該局乃暫不科處行政罰鍰。


     本案刑事部分嗣經法院判決其負責人「無罪」,該局乃依規定重新審理裁處行政罰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邱于欣,電話:04-23051111轉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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