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請注意上述規定,以正確開立憑單。
農曆新年前後,各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年度工作辛勞,紛紛發放年終獎金及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扣繳事宜。
財政部表示,年終獎金、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分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及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同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等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年終獎金:
(一)所得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每次給付額在84,5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超過84,5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
(二)所得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按給付額扣取18%;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8年1月1日起為34,64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二、 摸彩獎金或獎品
(一)所得人如為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10%,但每次中獎獎金或獎品給付額在20,0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000元者,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所得人如為非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財政部指出,公司行號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金額為給付額;如係自行生產製造,則以製造成本為給付額,依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財政部提醒,有關給付居住者之108年度所得,應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至非居住者所得部分,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請扣繳義務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本局舉例說明,蔡君為A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4年3月31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薪資合計700,000元,已扣繳稅款140,000元,惟未依限於104年4月9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05年1月始自動補報,經國稅局以逾期申報扣繳憑單予以裁罰。蔡君不服,申請復查。經國稅局以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及填發予納稅義務人等作為義務,惟蔡君未於法定期限前申報扣繳憑單,核有過失,自應論罰,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後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07年間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注意扣繳率調高1%,按修正後扣繳率21%扣繳稅款,若分配之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仍得以該實際繳納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因此,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時,仍可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但是要注意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在103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股利是以「全數抵繳應扣繳稅款」;在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間分配股利是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詳附表)。
本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於105年給付外國股東股利時,應以實際繳納加徵稅額之半數抵繳扣繳稅額,甲公司卻以全數抵繳,致短計扣繳稅款1仟4百餘萬元,補繳稅款加上罰鍰合計近2仟5百餘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以免抵繳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係自108年1月1日施行。故營利事業如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股利(或盈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股東),依照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該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分配100萬元股利予外國股東,依扣繳率21%就源扣繳稅額為21萬元,如依所得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計算該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部分為10萬元,得以該稅額之半數5萬元抵繳,則該外國股東實際需繳納之扣繳稅額為16萬元(21萬元-5萬元)。
該局強調,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3條之2,係自108年1月1日施行,考量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係落後2年申報,105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係於107年5月繳納,為免影響渠等股東權益,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股利(或盈餘)予外國股東時,仍得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5年度給付租金444,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44,400元,經國稅局處罰鍰8,8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承租1樓房屋作為餐飲店面,不知相關稅法規定,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國稅局以甲君雖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惟仍有未善盡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義務之情事,駁回其復查之申請,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甲君之上訴確定。
國稅局特此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注意,務必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之期限內,扣繳稅款及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以免逾期遭處罰。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給付應扣繳所得時,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已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據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則該營利事業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將會受到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營利事業負責人,於106年起向房東乙君以每月5萬元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並於該年完成設立登記,惟甲君於給付租金時,未依規定扣繳10%之稅款,遭查獲後,已限期補報及補繳,本局遂按該年度扣繳稅額6萬元處0.2倍罰鍰1萬2千元。甲君不服,主張未依情節輕重裁量罰鍰,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甲君既為該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即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取稅款、依限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之公法上作為義務,甲君未善盡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之義務,於本局查獲始補報補繳,原處分機關參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列「於限期內補報補繳處1倍以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報補繳處3倍以下罰鍰」之規定,僅按扣繳稅額處0.2倍罰鍰,核已考量違章程度而為之適切裁罰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確定在案。
本局呼籲,辦理所得稅扣繳時,切記「扣」、「繳」、「報」之步驟,亦即除依規定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外,仍需依限於次年1月底前據實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另若給付之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或個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及據實填報扣繳憑單。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承租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本局進一步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則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之代價,承租人代出租人所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扣繳稅款的計算基礎。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約定由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30,000元,另須負擔房東甲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給付總額為34,056元【30,000÷〔1-(10%租金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以該給付總額計算之扣繳稅額為3,406元(34,056元×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憑單填發單位如已於108年1月31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以下簡稱各式憑單),且納稅義務人只要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是我國國民或外僑,皆得免填發各式憑單與納稅義務人。但以下情況不適用免填發憑單作業:
一、各式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8年2月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而申報憑單的情形。
該所提醒憑單填發單位,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扣繳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限已於108年1月31日截止,國稅局即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該所溫馨提醒各申報單位,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
員林稽徵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單位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
該稽徵所提醒扣繳義務人,以下為常見疏失:
一、營業人或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承租之店面、廠房或倉庫,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負責人以自己名義承租店面、廠房或倉庫供營業使用,給付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股東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四、各單位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如徵文徵稿、尾牙抽獎等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各單位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教會或公益慈善機構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
七、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該稽徵所特別呼籲未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免向轄區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如有給付各類所得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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