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憑證,是否均應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用印花稅票,而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卻需要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但是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還有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係因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而書立,且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呼籲,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僅印花稅法規定的憑證才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如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財產經辦理禁止處分,其欠稅得否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本局指出,其轄內甲公司因欠繳10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致該公司財產遭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雖該筆欠稅已依法提起訴願,惟甲公司未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而提訴願,甲公司主張本局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欠稅案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查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才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條件。因甲公司經本局查得尚有銀行存款150萬元,與前述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需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之規定不符,仍應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其主要目的是在防止欠稅人藉行政救濟程序隱匿或移轉財產,尚非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該筆欠稅即可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舉例說明,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申報扣抵的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提出,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二、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提出。三、丙營業人102年7-8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9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12年9月15日提出,籲請營業人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簡化營業登記好便利。
(臺中訊)自動販賣機是工商社會邁向生活科技化、自動化不可或缺之設備,銷售之商品琳瑯滿目,包含飲料、泡麵、零食、香菸及其他雜貨等,然稽徵作業上以自動販賣機銷售商品之業者應否辦理營業,常引發爭議。財政部爰於103年4月2日修正發布營業登記規則,明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但其販賣機之放置處所則免申請營業登記,以簡政便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考量營業人於販賣機放置處所多未設有專責管理處所,如要求營業人於該放置處所均須逐一申請營業登記,對營業人及稽徵機關將造成管理上之不便,乃放寬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但販賣機放置處所如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則仍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稽徵實務作業需要及營業人盡協力義務,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販賣機放置處所未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於申請營業登記時,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等明細資料;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也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報備。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林高兆,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18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
【稅務法規】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土地增值稅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的情況,並無只能申報一處所的限制,如果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其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都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所稱「同時出售」,除了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之申報日期亦應相同,始可視為一次出售。又拍賣一處以上之土地,且於同日被拍賣,如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亦符合一次出售之規定,可依前述之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租稅之課徵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但裁罰部分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
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此為違章裁處罰鍰案件適用從新從輕原則之法源依據,而且對於未裁處、或已裁處但未確定之案件(包含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基於上開法令規定,有部分民眾誤以為所有稅捐核課案件均可適用「從新從輕」法則,這是錯誤的觀念。
本局特別澄清,前開規定僅適用於違章裁處罰鍰案件,而課徵本稅部分則不適用,有關租稅之課徵,如稅率、免稅額及扣除額等之修正,係涉及稅額之實體事項,應採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在法律未明文規定得溯及既往時,均適用「行為時」法律,不能追溯適用,故以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案件始有適用,其目的是要確定法律之權利義務關係;至於申報期間、各項稽徵程序規定則採程序從新之適用原則,此應予釐清與明確劃分。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謝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8
印度擬對美、陸、台、馬進口太陽能板課徵反傾銷稅
根據Thomson Reuters取得的文件內容,印度將對從美國、中國大陸、台灣和馬來西亞進口的太陽能板課徵反傾銷稅,以保護當地業者權益。印度反傾銷署初步決議針對上述進口品每瓦發電量徵收0.11-0.81美元的關稅,但印度財政部須正式公告後這項新制才會正式生效。反傾銷稅一旦開始開徵,上述進口品成本將大增5-110%。
印度計劃將其太陽能發電量自目前的1,700 MW拉升至20,000 MW。根據業界的預估,印度去年進口太陽能產品總值逼近600億印度盧比(10.3億美元)。印度當地業者認為,外國廠商是藉由官方補助、以超低價格來奪取印度市佔率。
莫迪(Narendra Modi)將於本週一(5月26日)宣誓就職印度總理。華爾街日報23日報導,印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打算要求莫迪暫緩實施上述關稅,原因在於印度國內產能不足、無法滿足自訂的太陽能發電目標,實施可能導致進口減少的關稅一點也不符合常理。印度財政部必須在3個月內做出終判。製造業目前僅佔印度GDP 15%比重,官方的目標是要在2025年將比重拉升至25%。
美國於2月10日向世界貿易組織(WTO)告狀、抗議印度政府的太陽能發電計畫歧視美系業者。美國貿易代表Michael Froman指出,印度一項官方主要太陽能發電產能擴充計畫歧視美國供應商。印度整個太陽能發電計畫(國家太陽能發電計畫;Jawaharlal Nehru National Solar Mission)預估達20,000 megawatts、第二階段預估將新增750 megawatts產能。
日本經濟新聞去年11月報導,亞洲兩大高耗能國家將在未來數年大幅擴增太陽能裝機容量,中國、印度將分別增加等同於27座、20座核子反應爐的太陽能發電量(註:假設每座座反應爐發電量為一百萬瓩)。印度政府在2013年9月發表號稱是全球最大太陽能廠的開發計畫,預計將在印度西北部拉賈斯坦邦(Rajasthan)打造四百萬瓩發電設施;首座為一百萬瓩發電廠預計在2016年完工。
(稅務法規)房屋樓層高度也會影響課稅!
近來有許多民眾為了散熱、降溫考量,在新建廠房、倉庫或工作室時常會選擇採挑高建築,將樓層高度加高。此時,一般民眾常會忽略,樓層高度在超過一定高度時,其房屋價值亦會隨之增加,進而其應負擔之房屋稅亦會增加!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相同構造、面積之房屋,其造價會隨著樓層之高度而有所不同,即樓層高度愈高其造價亦較高。
而為反應樓層高度之造價差異,本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規定,房屋樓層高度在4公尺以上時,其超出部分,以每10公分為1單位增加標準單價1.25%。即房屋樓層高度在超過4公尺時,其標準單價應按規定予以加成計算。舉例而言,王先生新建1棟1層樓之鋼骨造房屋,樓層高度為8公尺,依據本縣簡化評定作業要點規定,鋼骨造房屋之標準單價每平方公尺原為2,612元,但經高度調整加成後,該房屋標準單價則應調整為3,918元。調整後,本例王先生新建房屋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即較調整前高了5成。
而標準單價調高了,房屋評定現值及每年應繳納之房屋稅亦一併隨之增加。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樓層高度愈高其應繳納之房屋稅亦隨之愈高。所以民眾在新、增、改建房屋時即應注意相關稅賦負擔之影響,避免在完工後開始課稅時才發現房屋稅超出預期而無法因應!(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僅以半數課稅
102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已進入倒數階段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了提醒還未申報的納稅人務必在6月3日前完成102年度所得稅申報外,也呼籲營利事業善用一項利多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可僅以半數課稅。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雖是停徵所得稅,但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後來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同時鼓勵長期投資,在101年間修正放寬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必須滿3年以上,才能適用所得半數課稅的規定,股票持有期間的判斷和計算非常重要,尤其是營利事業在不同時期買進同家公司股票,後來出售時,該如何判斷所出售的股票是屬於那個時期買進?將會影響持有期間的長短。
針對上述問題,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99年1月1日及101年1月1日以每股5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5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在102年7月1日以每股70元出售該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5萬股係出售99年1 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70元-50元)×15萬股〕。餘5萬股屬出售101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1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故甲公司102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50萬元〔(300萬元/2)+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除應確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報遭罰外,另為享有102年度起減半課稅之優惠,務必保有完整帳證簿據備查,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3111分機8056
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03年5月19日,計有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11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勞保局除依法將該等工會移送行政執行、對所屬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外,並通知轄區勞工主管機關協助督促欠費工會改善,若工會之欠費係保險費遭違法挪用,勞保局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勞保局公布欠繳保險費之職業工會名單為: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南投縣農事服務職業工會、南投縣攤販職業工會、南投縣照顧服務員職業工會、高雄市代客停車職業工會、高雄市保險代理職業工會、台南縣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工會、基隆市男子理髮業職業工會、高雄市個人投資理財代理人職業工會、高雄市鞋類製造加工職業工會、嘉義市保險服務職業工會。
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如果會員應繳之保險費已繳給工會,可於申請各項給付時,提具工會開立之繳費證明,則不會影響給付權益。故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留存,以備爾後保障權益之需。
勞保局提醒各工會理、監事,應加強管理監督工會業務,並提供工會會員關心工會財務管理正常運作之管道,共同維護工會及會員權益。勞保局呼籲,請上列被公布欠費之各工會所屬理、監事及會員,督促工會儘速繳費,以免影響會員領取保險給付之權益。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