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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遺產分割協議書按千分之一繳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該協議書其分割不動產部分,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由2人以上繼承時,繼承人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有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中分割不動產部分,即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至於不動產價值如何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

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則不需繳納印花稅;又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或以公同共有方式持土地登記清冊辦理繼承,如經查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不具前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則其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該局並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死亡時遺有土地1筆及銀行存款3百萬元,法定繼承人子女各一人,遲至民國103年始協議繼承遺產,其中土地部分由兒子繼承,銀行存款由女兒繼承,則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兒子按該筆土地103年公告現值之千分之一計貼印花稅票;如女兒放棄繼承,因繼承權放棄書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故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物,不能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物,其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應列為出售土地增益減項,不能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110餘萬元,經查明該筆損失係為出售土地而拆除房屋之帳面未折減餘額,經該局轉列出售土地成本,予以補稅18餘萬元。(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給付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均可列報扣除

 

 

 

所得稅報稅季又快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可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其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

 

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財政部在101年特別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醫藥費,都可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的規定,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並不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費用。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60

【稅務法規】私立學校合併,原受贈取得並依法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應續予列管。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私立學校因合併而消滅,消滅學校於合併前受贈且符合私人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已移轉為續存學校所有,經查明該等土地仍供續存學校使用,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以續存學校為對象繼續列管並辦理定期檢查作業。 續存學校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受贈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2倍之罰緩。 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節稅-營業】
財政健全方案 恢復銀行及保險業營業稅率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財政部近期推出「財政健全方案」,規劃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所適用之稅率為5%,以增加稅收納入國庫統收統支,落實福國利民政策。

該所進一步說明,我國自88年7月起調降金融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明定調降相當金額(3%部分)用以打銷銀行呆帳,以健全金融業體質。在政府長期扶植下,近年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獲利提升,經營體質明顯改善,為解決歷年銀行業及保險業產生衝擊所耗費大量國家財政資源,使金融部門得以回饋政府所付出之成本,並避免道德性風險發生,財政部研擬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適用稅率為5%;至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其他金融業之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稅率仍維持2%。

該所特別強調,該等增加之稅收將用來調高薪資及身心障礙扣除額,有對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所支付的薪資支出加成認列費用及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等,將可減輕大多數民眾負擔,
並增加就業機會及提升企業創新能力。而上述營業稅稅率研議調整部分,若經立法通過後2個月就可實施,且此項修正受影響業者家數僅1,000餘家,約占全體金融業及保險業三分之一,影響有限,加上稅收取之於少數行業,用之於多數薪資所得者及中小企業,符合社會期待,落實公平正義。

民眾如有任何研議恢復金融營業稅稅率回饋稅制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姓名:林雅雯,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307分機)

《稅務法規》102年度起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徵收率,前於101年8月8日已由10%修正為12%,並自102年度生效。
 
 

       因5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到來,該所特別提醒,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應辦理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除適用之基本稅額徵收率已修正為12%外,扣除額亦由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問答》空屋仍需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不少民眾詢問房子閒置未使用,此類空屋能不能申請免徵房屋稅呢?

  臺中巿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核課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等不同稅率,房屋無論有無居住使用皆需課徵房屋稅,所以房屋若空置,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依據本巿房屋稅徵收細則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亦即空置的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如記載為供住家用者,即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若為供非住家使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若爾後實際供住家使用,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無使用執照之房屋,按都巿計畫使用分區或都巿計畫區域外使用土地編定種類,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如何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對於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申請期限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

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1月5日(90)農中字第901028111號函有關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認定,如申請人之戶籍地設於外縣市,是否符合申請資格疑義乙案,依該會釋示略以:經查明申請土地確實供農業使用,並符合「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應不影響其申請資格。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以門市交易處所為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用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所謂營業用,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或為營業目的陳列商品之商品展示中心,均屬供營業使用。

  稅務局表示會定期將房屋稅核課情形與國稅局營業登記資料核對,並派員清查房屋稅籍相關資料,若查有使用情形變更者,就會據以釐正房屋課稅資料,並發函通知改課內容。如納稅義務人對改課事項有疑義,應儘速與該局聯繫。(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不動產移轉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無法退還已納之印花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不動產移轉契約在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因其他因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而協議解除移轉契約時,該契約書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退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或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

至契約所載事項是否履行並不影響印花稅之繳納。故上述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該印花稅款無法退還。為免貼用之印花稅款無法退還,民眾在書立相關應稅之契據時應謹慎確認後再行交付使用為宜!(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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