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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夫妻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夫妻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時,要申報契稅嗎?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有關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

因非上開條文所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應免予報繳契稅,但仍需查欠房屋稅。該局進一步說明,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依該條規定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土地建物權利移轉登記,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報繳契稅。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 稅務法規】出售房屋獲利者,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
交易所得,其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亦即以出售房屋實際獲得利益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如果沒有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實際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因此,若稽徵機關能查得實際所得額,即應依查得資料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依實際所得額申報或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計之所得額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出售台中市西區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13%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取得原始成本,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大於其申報所得,差額部分除須核定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得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洪怡萍 電話:04-23051116#227)

呼籲服貿協議儘速通過,政府會嚴格把關並備妥應對方案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布日期:2014/03/24 最新檢視日期:2014/03/24
對於立法院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辛勞及各界的鞭策與督促,經濟部及陸委會表示感謝,並鄭重發布以下聲明:

一、 行政部門尊重立法院相關程序:自去(102)年6月27日行政院將服貿協議函送立法院以來,經濟部、陸委會及相關部會一直充分配合國會要求,出席20場公聽會並提供各項分析及影響評估資料。此外並持續主動辦理或應立委、產業界、各機關學校之邀請,出席各項與服貿協議有關的說明會、座談會或公聽會,目的在說明服貿協議對我國經濟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重要性,盼各界共同支持服貿協議儘速在立法院通過。對於立法院的處理程序及結果,行政部門充分尊重。

二、 協議可能帶來之風險均有把關機制:過去這段時間以來,各界關切服貿協議可能帶來國家安全、產業衝擊及勞工就業的風險,政府亦持續對外說明,不論是協議本身或是我國現行法規,均有相關把關機制。
例如協議第3條規定雙方互不開放就業市場;協議第8條規定若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協議第11條規定本協議不妨礙一方採取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例外措施;協議第17條規定承諾實施之日起3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可以修改或撤銷承諾;協議第19條規定雙方每年召開會議檢視本協議等。
至於我國現行法規,不論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或「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對於陸資或大陸人士來臺均有嚴格的管控規定,包括事前審查、事後管理與處罰機制等。未來對於陸資投資案,政府將持續嚴格審查,有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陸資企業,將限制投資;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具政治、社會、文化敏感性或國安疑慮,以及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均將禁止投資。這些機制足以將服貿協議帶來的利益極大化、風險極小化,未來政府亦將謹記各界的鞭策與督促,落實各項控管機制,並歡迎各界持續向政府提供建言。

三、 倘服貿協議對產業及勞工產生衝擊,政府備有應對方案:除了上述的把關機制,為使服務業在受到自由化影響時能有所協助,政府已訂有「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該方案總經費於服貿協議簽署後,由原有952億調整為982.1億元。針對不同對象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等3種調整支援策略,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及輔導轉型,並對受影響勞工提供就業輔導、技能訓練及各種津貼協助。

服貿協議不僅關係到我國服務業的發展,亦關係到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協商的進展,及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FTA和加入TPP、RCEP等區域經濟整合的進程,對我國未來貨品及服務之出口影響甚鉅。有關各界對於服貿協議的協商過程或結果之批評和指教,相關機關謹記在心,並持續積極改進,以不負人民所託。政府未來仍將秉持「幫助人民做生意,提升臺灣競爭力」的初衷,為產業打造良好的競爭環境,為提升民眾的福祉繼續努力。
本新聞稿發言人:徐副局長大衛
聯絡電話:02-2397-7103、097862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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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局承辦單位聯絡人:ECFA小組徐科長崇欽
聯絡電話:02-2397-7575、097572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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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將於103年7月1日調高為19,273元,勞保局將辦理勞保及勞退逕調作業,並積極查核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以維護勞工權益

 

 

自今年7月1日起,年滿16歲以上全職勞工之每月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9,273元,故現行勞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為19,047元及19,200元者,勞保局將配合分級表修正,逕行調整至基本工資等級19,273元,以維護勞工權益。

 

針對媒體報導,勞保局說明,勞保逕調人數約242萬人與勞退逕調人數約114萬人之差距,主要是因為勞工退休金的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勞保被保險人除了上述人員外,還有不適用勞退新制者,包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於職業工會投保者、漁會會員及受訓學員等(約100萬人)。其餘的差異,主要是在一般公司行號的事業單位,仍有參加勞保而依法非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者,如:外籍勞工、建教合作生及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等(約30萬),因此勞保勞退基本工資逕調人數會有差異。

 

勞保局為防止雇主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以多報少,均積極辦理主動查核,除每年辦理專案查核外,並運用財稅薪資所得資料辦理逕調作業,亦就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相互查核。此外配合勞檢單位專案檢查一併查核是否有低報情形,如查證屬實,將依法處以罰鍰,以保障勞工權益。

 

研議取消指示用藥給付,導引資源有效配置

 

 

 

 

對於今(14)日報載健保將取消葡萄糖胺(glucosamine)之給付,健保署回應說明如下:

 

 

 

  由於葡萄糖胺係屬「指示用藥」,依健保法規定,指示用藥不屬健保給付範圍,原經前公、勞保給付之指示藥,因考量民眾需求,健保開辦後仍延續給付,並逐年檢討。

 

  據多項研究顯示口服葡萄糖胺效果不彰,美國骨科醫學會也不建議使用,在目前健保財務尚稱穩健的情況下,對於取消療效不確定或可由民眾經醫師、藥師指示後購買使用的藥品,可將資源用於民眾亟需要之急症或重症醫療服務,落實合理資源配置及給付公平原則。

 

  健保署刻正研議對於指示用藥給付範圍之檢討作業,葡萄糖胺藥品也在檢討之列,未來將提報由學者專家、消費者代表、雇主代表及醫療提供者代表組成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共同擬訂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會討論。

  健保藥價及藥費支出的合理性一直是大家關心的議題,各界已多次關切,並呼籲依法應自健保用藥品項中刪除。健保署陸續於94年10月1日取消給付176項制酸劑指示藥,95年2月3日取消包含維生素類、電解質、酵素類等共240項指示用藥之給付,目前健保仍有給付1125項指示用藥。這類藥品多數屬作用緩和、安全性高、有效成分含量較低之藥品,如民眾有急症或症狀嚴重者,應儘速就醫,找醫師詳細診斷並開立處方用藥治療,健保仍可以給付。

 

 

 

【綜所節稅】出售房屋獲利者,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
交易所得,其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亦即以出售房屋實際獲得利益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如果沒有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實際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因此,若稽徵機關能查得實際所得額,即應依查得資料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依實際所得額申報或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計之所得額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出售台中市西區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13%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取得原始成本,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大於其申報所得,差額部分除須核定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得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 稅務法規】
貨物稅廠商請於本(103)年3月31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於103年4月1日起將加強查核貨物稅產製廠商之應稅貨物,產銷及申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是否異常、私製應稅貨物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主機或壓縮機用於冷凍冷藏設備100%做為冷凍冷藏設備並已核發證明者,是否已改變用途、應稅零組件是否有組裝成應稅貨物出廠而未繳納貨物稅之情
 
  是此,該分局提醒貨物稅廠商自行檢視帳證是否已依規定報繳,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於103年3月31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納稅義務人不服國稅局核定稅捐之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另同法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是依上開規定,行政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局表示,依據本局102年網路民調結果,民眾不服國稅局核定補稅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為何?有將近五成的民眾尚不清楚,乃再度發布新聞稿,俾民眾確實瞭解該行政救濟程序之內容。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為開啟行政救濟程序之必要程序,國稅局對符合程序規定之復查案件,將依法作實體審查,並作成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復查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行政救濟程序實際係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個程序,且係依續進行,如納稅義務人之訴求於其中任一程序得到滿足,則後續程序自無須進行。


  本局特別指出,行政救濟程序雖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個程序,但民眾須特別注意的是,每一程序均必須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或提起,如申請復查須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提起訴願須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提起行政訴訟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上開期限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務必確實遵守,否則將被認定為程序不合案件,而遭駁回或不予受理之結果。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政策宣導 】 電子發票講習,報名從速!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訂於103年3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於該分局6樓舉辦「電子發票講習」,歡迎中區國稅局轄內營業人、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踴躍報名參加。


  該分局表示,本次講習特別聘請財政資訊中心電子發票推廣小組成員黃奎傑先生及關貿公司李少君小姐擔任講師,內容包括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介紹、電子發票導入流程、電子發票導入效益、電子發票平台功能介紹、電子發票導入前系統之準備、代理記帳業者相關功能介紹、問題討論,本講習會完全免費,因講習場地空間有限,請欲參加者儘速以網路或傳真報名(報名網址:www.ntbca.gov.tw、傳真:04-25291031,承辦人:林照雄)。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新聞單位: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林照雄,電話:04-25291040轉417。)

【稅務法規】小心! 1戶1輛免稅車,車主出境2年被逕為遷出登記須恢復課稅﹗

日前有民眾因為出國超過2年以上,原經稅捐處核准免稅的車輛卻被稅捐稽徵機關補稅,為此感到非常疑惑與不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是為了考量身心障礙者的障礙情況,可能無法駕駛車輛,有由共同生活的家屬負責接送的需要,因此,給予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戶親屬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優惠,也就是一般通稱的1戶1輛免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按照戶籍法第16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所以,一旦被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就不符合免稅的要件,必須要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該處呼籲民眾,由於國人到國外工作漸趨普遍,如果有前述情況,請預先處理。(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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