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勞保局說明: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以僱傭關係為前提。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學校受僱員工,應以其所屬學校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推動「學校欠我勞健保」具名檢舉行動,涉及多所學校,因檢舉之研究助理是否確屬學校僱用勞工,必須向學校索取資料詳查佐證,如經查屬實,始能據以裁處罰鍰並要求學校儘速辦理理加保;惟勞保加保效力並無追溯生效規定,勞委會勞保局為爭取處理時效,遂積極向有關單位索取資料釐清僱傭關係,並催請相關單位儘速依規定辦理加保。
研究助理與學校之關係較為特殊,學校普遍認為雙方間並非僱傭關係,據悉教育部將邀集國科會、勞委會等相關單位針對兼任助理等比較模糊的身分釐清是否為受僱勞工,勞委會勞保局將視研商結果,儘速辦理後續催保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