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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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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機關團體已將購置資產列為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購置之資產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比照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年提列折舊,或全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但選擇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


該所指出,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基金會如已將當年度購置房屋支出,列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否可再將該資本支出按年數攤提折舊費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前揭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60%。其中如有將購置資產金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該項資產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作為支出項目。(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機關團體已將購置資產列為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購置之資產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比照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年提列折舊,或全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但選擇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
該所指出,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基金會如已將當年度購置房屋支出,列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否可再將該資本支出按年數攤提折舊費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前揭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60%。其中如有將購置資產金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該項資產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作為支出項目。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粘鐿瀞 電話:04-23051116#106)

 

【稅務法規】非居住者薪資所得,自102年起全月給付總額在28,570元以下按6%扣繳所得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雇主僱用之員工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上,分別適用18%或6%之扣繳率,故如基本工資調漲,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適用6%扣繳率者之金額也將隨之調高。


   該所進一步指出,102年4月1日起行政院核定之每月基本工資為19,047元,雇主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全月給付總額在28,570元(含)以下者(19,047*1.5=28,570),係按6%扣繳率扣繳稅款;超過28,570元者,則按全月給付總額18%扣繳稅款。
 

   該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留意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規定之變動,以免溢扣繳稅款影響員工之納稅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3/1~4/30自然人憑證「10人享到府,辦證好服務」活動】

 

(臺中訊)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使用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以快速完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所於本(103)年3/1~4/30與臺中市中(西、北)區戶政事務所合作辦理自然人憑證「10人享到府,辦證好服務」便民服務措施,活動相關計畫及申請表等請至中區國稅局網站\最新消息項下查詢下載運用(網址:http://www.ntbca.gov.tw)。
(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股 劉冠足 電話:04-23051116#502)

 

未實現費用及損失 不能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了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因商業紛爭而賠償國外A公司和解金之其他損失5千餘萬元,並主張雙方雖於101年度簽立和解書,但於100年度已進行協商,和解賠償金於100年12月31日已為確定且明確之事實,應於100年度認列損失,惟因雙方係於101年度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該筆損失於100年度尚未實現,乃否准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權責發生制下所稱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實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在其列,然而該債權及債務至少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

甲公司雖於100年度與A 公司就賠償事宜進行談判,惟於101年始簽立和解書,且依該和解書所載,和解書生效日期為簽約日,是甲公司應賠償之義務,於簽約日始確定發生,賠償A公司之損失應於101年度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費用或損失,應於已實現年度列報,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彙總編號:10301-1704

【節稅-綜所】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已陸續寄發,請納稅人留意

(臺中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大批開徵補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已於1月初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03年1月11日至103年1月20日止。 納稅義務人收到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繳款書,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可到代收稅款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繳款(郵局不代收),也可以利用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繳稅;應納稅額2萬元以下的繳款書,可以就近到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提醒您,到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務必記得索取加蓋店章的繳款書收據聯及交易明細表並妥善留存,作為繳稅憑證。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記得最慢要在103年1月22日前繳納,如果在103年1月23日以後(含當日)繳納將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逾限繳期30日未繳則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進一步提醒接獲稅單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請一定要在「繳納期間」內向發單的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查對更正。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洪怡萍 電話:04-23051116#227)

【節稅-營所】 未實現費用及損失 不能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了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因商業紛爭而賠償國外A公司和解金之其他損失5千餘萬元,並主張雙方雖於101年度簽立和解書,但於100年度已進行協商,和解賠償金於100年12月31日已為確定且明確之事實,應於100年度認列損失,惟因雙方係於101年度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該筆損失於100年度尚未實現,乃否准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權責發生制下所稱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實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在其列,然而該債權及債務至少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甲公司雖於100年度與A 公司就賠償事宜進行談判,惟於101年始簽立和解書,且依該和解書所載,和解書生效日期為簽約日,是甲公司應賠償之義務,於簽約日始確定發生,賠償A公司之損失應於101年度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費用或損失,應於已實現年度列報,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稅務問答】 

犒賞員工禮品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甲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農曆年節將至,老闆要其購買禮品犒賞員工,問該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行號歲末聯歡購買禮品犒賞團隊夥伴,購買尾牙禮品的費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尾牙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費用。由於不少企業對於年節尾牙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經常出現錯列情事,因此特別指出,舉辦尾牙的場地租金、飲料、酒類等費用的進項稅額,均不能進行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屬前揭法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28068

小規模營業人,國稅局貼心讓您過好年﹗

 

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按季開徵102年第4季(也就是102年10-12月)及按月開徵103年1月份之查定營業稅額,原繳納期間為103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改訂為同年2月17日至2月26日,請各營業人記得如期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杜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申請復查及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均為30日,但起算日大不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雖均為30日,但起算始日卻不相同,納稅義務人不可不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依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之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未繳納者,將併同復查決定書重行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如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其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與重行填發之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無關。

該局最近發生一案例,轄內甲公司接獲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01年11月25日,甲公司於上開繳納期限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經該局作成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並重行填發繳款書另改定繳納期限至102年4月25日止,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2年4月3日送達甲公司,本件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02年4月4日)起算30日內,扣除訴願人設址臺南市在途期間5日,至102年5月8日屆滿,然甲公司卻誤以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次日(102年4月26日)為起算日,遲至同年5月22日始為之。經財政部審理結果,以程序不合,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該局強調,目前稽徵機關送達納稅義務人之核定稅額繳款書或復查決定書文件內,均有詳細載明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30日法定不變期間之起算日,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7

彙總編號:10301-1703

第 185 頁,共 2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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