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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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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節稅】犒賞員工禮品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甲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農曆年節將至,老闆要其購買禮品犒賞員工,問該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行號歲末聯歡購買禮品犒賞團隊夥伴,購買尾牙禮品的費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尾牙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費用。由於不少企業對於年節尾牙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經常出現錯列情事,因此特別指出,舉辦尾牙的場地租金、飲料、酒類等費用的進項稅額,均不能進行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屬前揭法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特銷稅條例認定之戶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須其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9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A房地,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該局查獲甲君配偶乙君名下另有B屋,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B屋係祖先留下之老厝,除有房屋稅籍外,並無使用執照,亦無坐落土地所有權,且持分1/6,不應認定其有2戶房屋,請准予免徵特銷稅。

經該局以特銷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否之依據,又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乙君持有之B屋設有房屋稅籍,雖僅持分1/6,惟該屋面積達568.7平方公尺,換算持有面積亦有94.78平方公尺(約28.67坪),尚難認定該持分房屋難以供甲君全戶居住使用,且經現場實地勘查,該屋雖老舊,惟並非不可供居住,於審認持有戶數時,尚難排除該持分房屋,而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時,應注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必須僅有該戶房地,否則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之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

填寫資料陷阱多,小心防範被虛報薪資

 

 

  不肖人士為販賣人頭資料予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竟將歪腦筋動到缺乏社會經驗的學生上。本局日前接獲學生家長簡小姐來電詢問,有社會人士邀約高中生填寫基本資料及附上身分證影印本即可領取車馬費500元,填寫後隔年卻收到來路不明扣繳憑單,應當如何處置?

 

 


  本局說明,被虛報薪資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他單位工作證明、在學、服役或出國等證明文件)向納稅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此外民眾勿貪圖小利將身分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以免成為被虛報薪資的人頭戶。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利用人頭虛報薪工資」或「民眾主動提供身分資料予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皆可能涉及刑責,切勿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高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81

在外求學或謀職的遊子租屋居住,請保留租金付款證明以利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離鄉在外求學、工作的遊子們,記得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來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時要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另若非設籍該承租地址,需附上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老舊房屋未設立房屋稅籍,會影響將來土地買賣時的土地增值稅額負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老舊房屋所有人未至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對於將來土地買賣時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很大的影響。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很多擁有未辦所有權登記的老舊房屋所有權人,因認為房屋現值低,無需繳納房屋稅,所以未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等到要出售土地時,為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其房屋建造完成日之認定若無法提供明確之相關證明,只能以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而被視為新設籍未滿1年,如經評定房屋現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十分之一,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老舊房屋所有人,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如檢附證明之文件不符規定,除不能退還溢付營業稅,尚應補稅

 

本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如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檢附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惟免檢附證明文件。


  本局舉例說明,營業人A申報之零稅率案件,申報適用非經海關出口金額200,000元,當期應退稅額10,000元,經審核所檢附之證明文件發現有2筆委託快遞業者出口金額計150,000元,每筆離岸價格均超過新臺幣5萬元,又未報經海關出口,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不符,除無法適用零稅率退還溢付稅額外,尚應按5%課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所得稅法修正案自103年1月8日施行

員林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為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所擬具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021224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31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18日施行。

103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32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財政部並將針對以往未向稽徵機關查詢個人所得歸戶資料之納稅義務人,以下列方式通知渠等查詢所得之管道,使其順利取得所得資料完成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
一、對於留有手機號碼之申報案件,以發送簡訊方式輔導。
二、對未留有手機號碼之申報案件,以發送e-mail或郵寄查詢所得管道之方式輔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提醒,目前正值10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法定申報截止日(103131)適逢農曆春節期間,依法展延至25日止,請扣繳單位如期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將竭誠為您服務。

請留意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到期日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原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若身心障礙者之後續鑑定日即將到期者,該處會發函通知車主請身心障礙者辦理重新鑑定,另同步與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後續鑑定日檔案交查更新,已獲展延重新鑑定日期者,可繼續免稅,免重行申請;若逾期未重新鑑定更新手冊者,將自到期日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由於不少民眾反映部分門診排定掛號困難以及從鑑定完成至取得手冊需等待相當時日,因此建議民眾請務必提前安排至醫院辦理重新鑑定手續,以取得更新日期之身心障礙手冊始能繼續免稅;若逾期未重新鑑定或鑑定後未達列等,將逕自原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日到期翌日起註銷免稅並補稅,請民眾注意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07)741-0141轉270有專人為您服務。稅捐處網址:http://www.khtb.gov.tw,請民眾多加使用。

 

【查稅知識】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檢附損失歸屬責任證明文件。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及依賠償方式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結匯證明文件、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出口報單及運寄證明、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或是減收外匯之證明文件,且證明與營業有關,始可列為當年度之損失。 

該局指出,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其列報其他損失1,300餘萬元,全部係屬外銷貨物因產品瑕疵之賠償損失,係屬外銷損失性質。經查該公司列報之損失為國外A公司接受國外B公司訂單,轉向甲公司訂貨,貨物由甲公司透過A公司送至B公司,嗣後因產品瑕疵遭A公司索賠而給付賠償;因該筆外銷損失達50萬元以上,甲公司並未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證明文件,嗣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於製造過程,接受A公司提供之規格生產,須經A公司駐廠技術人員檢驗合格後方可出貨,且甲公司提示買賣合約書,該交易甲公司並不負擔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該筆損失不應由甲公司負擔,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除備齊法令規定證明文件外,尚須證明損失確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才可列報,應請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陳月娥,電話:04-23051111轉6210)

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收取訓練課程收入,屬於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轄內協會於96100年間,辦理企業員工在職教育訓練,並收取訓練課程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協會不僅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且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協會以收費方式辦理職業教育訓練,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故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600,0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計600,000元。

協會雖主張為推動國內企業之發展,致有接受政府委託及自動自發舉辦教學服務,向學員收取教學費用,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變更,該營業人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以,法條所稱「其他教育文化機構」,依文義解釋,自應與該條例示之機構,即學校、幼稚園等具有相同性質者始屬之,財政部759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釋闡明「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該協會辦理經營經驗分享、交流聯誼、在職教育訓練等,均與前揭規定之教育文化機構及教育勞務有別,且其提供課程目的均屬職業訓練性質,與學校、幼稚園所提供之基本教育課程誠屬有別,乃駁回協會之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取收入,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除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外,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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