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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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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稅知識】
公司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應注意事項

又到了1月份扣繳申報的時侯,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於去年度有分配盈餘,記得要辦理股利憑單的申報,並按正確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一併填報。

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該局特別將計算可扣抵比率實務上常發生錯誤說明如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1)分子部分:計算公式之分子是分配基準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稽徵實務上常發現營利事業因下列錯誤,導致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而超額分配。

1.誤將基準日以後補繳之稅款計入。
2.核定減少應納稅款退稅款未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減除。
3.將非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性質項目予以計入,如滯怠報金、滯納金、違反各種法規之罰鍰、短繳稅款依規定加計之利息。

(2)分母部分:誤以股東會會議決議分配之盈餘為分母,而非以分配日屬87年度以後累積可供分配之盈餘為分母,致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舉例來說,假如甲公司101年度稅後盈餘有2,000萬元,另有87年度以後累積未分配盈餘5,000萬元,102年股東會決議僅分配101年度之稅後盈餘2,000萬元,甲公司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應以7,000萬元為計算式之分母,而非2,0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除了正確計算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外,還要注意不能超過稅額扣抵比率的上限,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最後該局再次提醒企業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應注意依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以免因計算錯誤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遭到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

聯絡電話:06-2298028

彙總編號:10301-1101

被保險人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前,請先試算老年給付金額,確認申請年金或一次給付以維護權益

勞保老年給付申請一次請領或申請年金給付,保險年資和平均投保薪資有不同的計算規定,被保險人在請領老年給付前請先試算一次請領及年金給付分別可領多少錢,再選擇領取方式,以確保自身的給付權益。

報載今年9月有位勞工勞保年資有22年,卻只能領到8.3個月的老年給付。查這名被保險人於56歲多才首次參加勞保,保到79歲退休時,勞保有22年多,因他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依規定,60歲以後的勞保年資,最多只能計算5年核給,因此該被保險人是以8年多的勞保年資計算給付月數,所以領到8.3個月老年給付。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平均投保薪資,是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而60歲以前的勞保年資30年以上,最高核給45個月老年給付,逾60歲以後的勞保年資,最多再計算5年,合併所有年資最高核給50個月為限。但是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平均投保薪資,是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勞保年資則無計算的上限,是計算到退保當日止。

因為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所以被保險人申請老年給付前,請先試算老年一次給付及年金金額,考量何者較符合自身需求後,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被保險人可以透過下列方式試算老年給付金額:
1.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輸入預估的勞保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做粗略的試算。
2.用自然人憑證,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依個人的投保資料試算。
3.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臨櫃試算。
4.本人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書面方式寄到勞保局索取試算資料。

 

茶農銷售利用自有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獲之茶菁,開立售貨證明(收據)免繳稅,且可樹立茶農生產茶菁信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茶農供給利用自的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獲之茶菁,並開立售貨證明(收據)予收購公司,除使收購公司建立該農產品履歷證明外,並可樹立茶農個人種植之農產品之優良品質形象。

 

該局說明,茶農銷售自直接生產之茶菁,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如由茶農組成並向各縣市政府登記有案之農業產銷班,銷售前揭農產品,如其收入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茶農,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亦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據茶葉公司反映,其向茶農收取茶菁,無法取得茶農開具之收據,因為茶農擔心要繳稅或國稅局調查等問題,所以一般茶農拒絕開立憑證予收購之茶業公司,致茶業公司無憑證可資入帳,造成成本無法認列,影響競爭力。

 

該局呼籲,茶農銷售自己直接生產之茶菁,因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所以也不必繳所得稅,而且開立憑證予茶業公司,可建立商品履歷證明,也樹立優良品質形象,一舉兩得。

(聯絡人:大安分局吳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綜所節稅】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但登記結婚或離婚之年度,則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除於年度中登記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外,結婚次年度起或離婚以前之年度,均應依規定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即有漏報配偶所得之責任,稅捐稽徵機關將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邇來辦理綜合所得稅違章裁罰案件時發現,甲君與其配偶100年3月間於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惟甲君於同年5月間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本人所得,漏未併計配偶所得,違反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經該局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甲君雖於100年3月間離婚,惟99年度仍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應於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規定,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政策宣導】響應節能減碳愛地球,就從使用附條碼繳款書開始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配合e化政府時代,金融機構代收各類附條碼繳款書作業,自9971日起已全面e化。納稅義務人持附條碼繳款書臨櫃繳納稅款,金融機構或超商只要以條碼閱讀器讀取繳款書中之條碼,繳款書相關資料即透過電子化方式傳輸至稽徵機關,快速又安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謝淑霞,電話:(056338571503

 

聘僱律師代辦案件,律師事務所應向國稅局核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僱律師代理律師事務所辦理訴訟業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應由律師事務所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填報前一年度聘僱律師之相關資料,以避免所得重複歸課,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以技藝營生且自負盈虧者。律師代辦訴訟業務雖然是執行業務性質,惟受事務所聘僱之律師與事務所係屬僱傭關係,其取自律師事務所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且該事務所就受聘僱律師之薪資所得填報扣繳憑單,為免重複課稅,應將受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通報所轄國稅局,以正確歸課。


該局指出,為落實愛心辦稅,提升便民服務品質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該局將於103年1月初函請台北律師公會轉知所屬律師事務所會員,於103年2月底前填報『102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送交所轄國稅局。至承辦之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可將該案件明細單獨製表送交法院所轄國稅局,以利過濾並刪除重複歸課之所得。


該局呼籲,本項措施為徵納雙贏之簡化作業,請業者務必配合。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協助辦理。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連絡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擴大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及配合實務需要,財政部於102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條、第7條、第24條之2及第32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除將電子發票增訂為第6種統一發票外,鑑於目前營業人需較長時間進行上傳統一發票資訊或載具識別資訊,爰將該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之24小時傳輸時限修正為48小時。另考量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係由該買受人接收該等發票資訊後,再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始完成交付憑證之義務,所需作業時間較長,故增訂賣方營業人至遲應於7日內完成傳輸該等發票資訊予買受人,及於買受人接收後依規定時限將開立之發票資訊傳輸至前開平台存證。開立人已依前開規定方式辦理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網路不穩等不可歸責於該營業人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時限內傳輸發票資訊至前開平台,係屬情形特殊,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該局最後表示,財政部為利徵納雙方遵循,並兼顧實務需求,已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該局將加強宣導,以維護買賣雙方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301-1401

 


職工退休基金專戶應與公司完全分離方得列報退休金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符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方得於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該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其孳息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主張申報利息收入中有1,000元係職工退休基金專戶之利息收入,非公司之所得,惟查該公司並未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職工退休基金專戶並未與該公司完全分離,除核定公司短漏報利息收入1,000元外,該公司當年度所提撥之退休金費用100,000元,併予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確實依照「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

【營業稅】自行經營之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鄉村住宅經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如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可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未符合上開條件之民宿業者或未依法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所特別籲請民宿業者除應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登記外,務請自行檢視有無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若營業情形不符合規定條件者,應儘速主動至營業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以符合稅捐稽徵法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有關免予處罰之規定。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適用投資抵減之抵減率為百分之十五,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百之三十為限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係指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洽詢單位:營所遺贈稅股陳先生,電話:04-266513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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