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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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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國外股利亦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臺南王小姐詢問:年底調整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國外股利是否應計入不得扣抵比例進行調整?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

 

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依財政部賦稅署90年9月20日台稅二發字第0900456238號書函規定,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並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或第8條之2規定調整稅額。

 

臺南分局再次提醒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外股利收入,應於報繳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稅務法規】營利事業應如何避免取得不實發票?

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導致被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營利事業雖然主張確實有買賣交易並支付款項,但常因不知道所取得發票的開立者並非是其實際交易對象,甚至是虛設行號,最後仍遭到處罰。

營業人該如何避免取得不實進項發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1、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之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的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2、若非經常往來交易對象,可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正常。

3、要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 ,因為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

國稅局再度呼籲營業人,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另外,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則免予處罰。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列報個人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應提供轉付滙付之資金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至個人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依據前揭查核準則同條第5款規定,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6百萬餘元,雖提示與個人簽訂之佣金合約,惟無法提供轉付或銀行匯付之證明文件。經公司說明該款項係分次以現金支付,未取具收據,依前揭規定,原帳列佣金支出6百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應提示所簽訂之合約外,尚應注意妥善保存佣金支出轉付或匯付之相關證明文件,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財務發生困難,可申請加利息分期繳納稅款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可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加計息分期繳納。

 

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都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洽詢單位:營所遺贈稅股陳先生,電話:04-26651351轉103)

【稅務快訊】營利事業持有閒置外幣資金,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列報兌換損益。

(臺中訊)營利事業從事國外進、銷貨,直接於外匯存款戶內支、存交易,應按支、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其因支、存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兌換盈虧,應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該局表示,日前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淨損失4億餘元,發現該公司係將閒置外幣資金以外幣定存到期換單再續存方式作為理財規劃,誤將定存換單時點視為兌換損益已實現,因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點仍為外幣定存性質,僅係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應屬於未實現之損失,致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持有閒置外幣資金之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收取之一切費用。

 

說明,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則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遲延付款而加收之違約金,核屬營業稅法第16條所定之銷售額範圍,營業人甲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反之,營業人甲未依合約規定時間內將貨物運送至買受人乙指定地點,營業人甲支付與買方之賠償款,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買受人乙免開立統一發票與營業人甲,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洽詢單位:銷售稅股李小姐,電話:04-26651351轉302)

 

【綜所節稅】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作為房屋的成本。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房屋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

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例如父親甲於99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350萬元,父親甲應按3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2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財政部說明,上開案例中甲、乙為不同的課稅主體,乙受贈取得房屋,對乙而言,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乙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避免重複課稅;

至受贈之房屋於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實務核課上有其困難度,另如以受贈房屋之市場估價為準,將發生受贈時該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重複免稅之不合理現象。(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的服務要不要課營業稅

 

潭子區藍小姐問:請問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的服務要不要課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

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產後護理服務涉及產婦傷口處理、嬰兒臍帶護理等醫療及護理業務,該部分屬醫療勞務範疇,依財政部96413日台財稅第09604523030號函規定,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現為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之設置,應受「護理人員法」及相關規定規範,與坊間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不同,而「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係屬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豐原分局,職稱:稅務員姓名:黃志傑,電話:(04)25291040321

【稅務法規】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無力一次繳清遺產稅款,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該所表示,遺產稅得以實物抵繳之目的,係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故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若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而納稅人又無法證明其確無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款繳納時,應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准予實物抵繳。

  該所特別提醒,遺產稅稅額超過30萬元若無法一次現金繳納,而被繼承人遺留有現金或銀行存款時,只能以遺產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申請實物抵繳。(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營業人購買土地如果閒置不用,則該購地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司購地借款可否列報借款利息費用,須視土地用途而定,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做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另該所表示,所謂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係指非供營業上使用或以投資賺取差價等為目的之土地均屬之。另外,土地如已供營業上使用,但因景氣不佳或計劃改變等因素,不再供營業上使用,則其土地借款利息應自非供營業上使用之日起,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轉列「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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