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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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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較易疏失而遭受處罰情形—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竊盜損失、因車禍支付被害人之醫藥費、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列,惟納稅義務人往往申報全額之費用(損失),卻漏報受有保險賠償之其他收入,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王淑絹,電話:(056338571105

 

稅務問答電溫器免貨物稅 外銷不能辦退稅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10.24 03:37 am

 

下營區姜先生問:最近有國外客戶訂購電溫器(電扇型)一批,外銷是否可以退還貨物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據貨物稅條例規定,已納貨物稅商品,因運銷國外者,退還原納貨物稅。因為電暖器不屬於貨物稅條例規定應課貨物稅的冷暖氣機,所稱冷暖氣機是指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電溫器及電熱器僅藉電絲發熱類似電爐等電器用品,不屬於冷暖氣機範圍,不在貨物稅課稅之列,該產品出廠時並無課徵貨物稅,雖外銷國外,亦不能辦理退還貨物稅。

【2013/10/24 經濟日報】  

 

 

 

 

 

【稅務法規】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股利免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遲遲未支付,為配合營利事業須採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至於公司的應付股利是否適用上述的規定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遲遲未支付的股利,即使過了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並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股利」係屬資本之利息,當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時,公司以「應付股利」入帳的對方科目係累積盈餘,換句話說,公司帳上並未因分配股利而增列費用,因此,公司遲未支付的股利,並不須要轉列為其他收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也就是說,公司之應付股利超過6個月仍未給付者,雖然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但必須視同給付,歸併各股東的股利所得,各股東應依法繳納所得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人容易疏失而遭受處罰的情形:結束營業,餘存資產及貨物,漏未報繳營業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需辦理清決算,所餘存資產及貨物,不論是由債權人用以抵償債務、員工用以抵償薪資、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如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林雍盛,電話:(056338571318

 

【查稅知識】補習班.幼兒園.才藝班 報稅知識   

 
 

 

 

 

為了提升國內教育文化水準,免除因為營業稅負擔而對教育文化產業有不利影響,幼兒園、安親班等幼教事業,在收取學費時並不需像一般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為了掌握幼教事業收入情形,國稅局會以下列方式調查幼教事業收入:

 

(1)   定期寄發「幼兒園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或「補習班、托育中心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要求填寫學生人數、收費標準及主要開支、教職員薪資等資料,並且依據業者所填的資料,與以前年度或是與該行業收入水準比較。

 

(2)   若發現異常情形,則會派稅務人員至幼教事業經營處所進行實地訪查,並依訪查結果調整收入金額。

 

而在收據的設計上,建議不應只填寫每次收款的總金額,而應依調查紀錄表所要求內容分別填寫收入的明細,如此雖可能稍微增加平日行政上的負擔,但卻可在日後遭遇國稅局查帳時,合理地提出解釋說明。

 

正確地開立收據為幼教事業進行財務及稅務規劃的首部曲,故意漏開收據的逃漏稅情形,事後在遭遇國稅局查稅時也多會遭到加倍的處罰,甚至可能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合法節稅的方式很多,衷心地提醒幼教事業負責人,絶不能誤以為漏開收據是一個聰明而萬無一失的節稅方式。

(本文由教育網 專業顧問會計師提供)

 

 

【稅務法規】獨資商號繼承人,是否須辦理清決算申報?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因權利主體已變更,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分局指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至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倘該獨資組織係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倘該獨資組織係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則需由獨資資本主之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配偶,列為資本主之營利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醫院申報顧問費須為執行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是執行業務者列報相關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尚須證明該費用與其執行業務有直接且必要之關係,能核實認列。

該局查核甲醫院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列報支付予乙公司管理顧問費200萬元,查甲醫院本身設有會計室、總務室及人事室等單位,應有處理行政及管理工作之能力,惟卻又委由乙公司協助處理該醫院之企劃、財務會計、採購流程及人事系統等行政管理事務,顯非為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經請甲醫院就管理服務及工作內容,提示與業務有直接且必要關係之證明文件,因其未能提供,經該局剔除補稅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於列報費用時,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並應備妥該等費用確實為業務所必需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受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羅依萍,電話04-23051111分機8513

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轉支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嗣後職工如有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支付員工退休金費用5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這些退休員工係選擇勞退舊制或選擇勞退新制但仍保留勞退舊制年資者,且公司帳列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尚有1,500萬元,依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故否准甲公司列報的退休金費用,依規定不予認列,核定補徵稅額85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勞退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為選擇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及選擇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就其勞退舊制年資部分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委會委託之金融機構者,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以費用列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員工退休或資遣時,應注意檢視所得稅法第33條相關規定,以避免費用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郭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20

彙總編號:10210-1104

【綜所稅務】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底入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申報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2年10月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請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特別注意。

國稅局指出,本批退稅全國總計44萬餘件,退稅金額約達77億餘元,屬該局所轄約4萬6千餘件,金額約達6億餘元。

國稅局說明,目前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只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倘納稅人申報時已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帳戶,並於事後寄發「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納稅人;倘未採直撥退稅者,則會郵寄退稅憑單給納稅人,金額不滿5千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再次強調,國稅局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政策宣導】遺產稅逾期 繼承人統統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遺產出現糾紛,繼承人申請分單繳稅,但在遺產分割前,財政部指出,各繼承人對全部應繳總遺產稅均負有連帶責任,逾期繳交仍需一體受罰。

財政部指出,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其部分遺產稅,並在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財政部提醒,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則負有連帶責任,縱使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但所有繼承人對尚未繳清的遺產稅,仍負納稅義務。

舉例來說,甲的遺產稅總額為300萬元,繼承人A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100萬元後,其餘未分單稅款200萬元,另二名繼承人B及C並未在限繳日前繳納,A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A、B、C均為納稅義務人,將所欠繳稅款移送執行。

財部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發生逾期未繳納情形,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移送執行的不利處分,影響繼承人整體權益。

【2013/10/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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