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嘉基管理者

嘉基管理者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稅務快訊】醫院申報顧問費須為執行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是執行業務者列報相關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尚須證明該費用與其執行業務有直接且必要之關係,方能核實認列。

該局查核甲醫院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列報支付予乙公司管理顧問費200萬元,查甲醫院本身設有會計室、總務室及人事室等單位,應有處理行政及管理工作之能力,惟卻又委由乙公司協助處理該醫院之企劃、財務會計、採購流程及人事系統等行政管理事務,顯非為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經請甲醫院就管理服務及工作內容,提示與業務有直接且必要關係之證明文件,因其未能提供,經該局剔除補稅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於列報費用時,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並應備妥該等費用確實為業務所必需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受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額高的藥局,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有民眾向南區國稅局反映,地段佳之藥局,營業額高、利潤好,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對於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的藥局,是否需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的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1.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2.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屬於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的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屬於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3.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本身屬何種經營型態,如有非屬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者,除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外,尚需依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9-1403

收回或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者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將於近日發布令釋,核釋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以下簡稱募發準則)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給員工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如股票轉讓、投票權、參與股利分配權、取得之配股配息...等)受有限制之新股,如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1規定,公司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又依財政部86年3月5日台財稅第861886344號函及98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令規定,發行公司將股票收回註銷不再於市場流通,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行為,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股本登記之程序,屬法定減資事由,參照上開該部函令規定,發行公司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依規定辦理註銷不再轉讓,屬返還股東投資額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02)23228138

【查稅知識】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越高者須繳納較多稅捐,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經國稅局查獲反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較常見的分散所得之方式,主要由高所得者先借用子女、員工或其他第3人之名義開立帳戶,存入資金後進行投資理財,產生之利息或營利所得,則由子女或第3人以較低之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達到減少租稅負擔的目的。

 

此類案件,國稅局可運用所蒐集資料及查核技巧,釐清資金歸屬,使逃漏實情無所遁形。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年紀尚輕,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1百餘萬元,經追查購買股票之資金來源係自叔父乙君帳戶轉入,出售股票之資金則匯入乙君帳戶或由乙君配偶領現。

 

甲君則表示因投資理財之需而向乙君借貸資金,出售股票後即返還乙君。

 

經查證乙君歷年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稅率為40%,主要所得類別為營利所得,投資之上市櫃公司亦與甲君相似,案經乙君坦承甲君帳戶係其所借用,除補稅外並加處1倍之罰鍰。

 

民眾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加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收取之一切費用。


  本局說明,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則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本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遲延付款而加收之違約金,核屬營業稅法第16條所定之銷售額範圍,營業人甲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反之,營業人甲未依合約規定時間內將貨物運送至買受人乙指定地點,營業人甲支付與買方之賠償款,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買受人乙免開立統一發票與營業人甲。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稅務快訊】財政部核釋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財政部表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施行後,依該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為避免公、私立幼稚園因改制為幼兒園致其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受到影響,並使依幼照法設立或改制之公立幼兒園及財團法人興辦立案之私立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有一致徵免準據,於今(9)日發布令釋,以資明確。


  財政部說明,幼兒園業經教育部認定屬學前教育階段之「教育機構」,教育主管機關對其均視同學校管理,因此,幼兒園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1項第1款有關公、私立學校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規定者,自可適用各該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爰發布令釋,供納稅雙方遵循,內容如下:

 
一、依幼照法設立或改制之幼兒園,如屬公立幼兒園者,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如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其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及幼兒園用地、員生宿舍用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令釋發布後,公、私立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後,其原依法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者,原則上仍繼續適用,不受改制影響。至原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之托兒所,因托兒所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托育機構,主管機關為社政部門,非屬教育事業範圍,原無上開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之適用;

在改制為幼兒園後,因屬「教育機構」,且教育主管機關對其均視同學校管理,例如校園安全通報、園務管理、學生數核定、教師員額編制等事項業納入行政管理機制,故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之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後,符合上開免稅規定者,可依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國勞保年金】負責人領取老年給付後,是否要更換負責人?

 

 

 

 

負責人領取老年給付後,如仍為公司負責人,無須辦理變更負責人,但公司證照負責人如已變更,則須向勞保局辦理變更負責人手續。

 

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稅外,還會被處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於購買貨物及勞務時,勿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虛報進項稅額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而遭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公司進貨計7,000,000元,卻取得C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350,000元,依規定A公司應補稅並處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上列罰則依財政部97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0660號令規定,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A公司罰鍰計算方式如下:
   虛報進項稅額-累積留抵稅額= 漏稅額
      350,000元- 0元  =  350,000元
   (1)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額 350,000元× 5倍=最高罰鍰金額1,750,000元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金額7,000,000元×5%=罰鍰
  金額350,000元
   (2)漏稅額350,000元×0.5倍=罰鍰金額175,000元
  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3)本案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鍰:350,000元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購買貨物及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取得不實之進項憑證申報,否則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透過國外基金會捐贈予國內大學,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本局表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捐贈之對象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之捐贈須符合上開規定,方准予扣除。


  本局查核A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君列報對國內大學之捐贈扣除額125萬元係透過國外基金會捐贈股票予國內大學,該國內大學開立之受贈收據,捐款人為國外基金會。

A君係對國外基金會進行捐贈,非直接對國內大學捐贈,又查該國外基金會並未於國內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該捐贈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爰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


  本局呼籲,民眾倘有上開類似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稅務法規】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不適用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是採用「年度」的觀念,當年度計算結果有所得者就必須繳稅,以往年度營業所產生的虧損,原則上不能從本年度所得計算減除,但營利事業如為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則可將其經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扣除後,再行計稅。

而所謂「如期申報」,係指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及以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帳證齊全,惟100年度所得於101年5月30日辦妥結算申報後,卻疏忽遲至同年6月1日才繳納稅款,雖無須加徵滯納金,但因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因此被國稅局否准扣除以前年度之虧損而被補徵稅款,無法享有合法節稅之效果。

國稅局提醒適用盈虧互抵之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除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外,別忘了還要如期繳納稅款,否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將無法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

第 207 頁,共 27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