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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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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快訊】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請填註「限繳稅款」字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以即期支票繳納各項稅捐,另外於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及暫繳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可持發票日未逾申報期限之支票繳納稅款,各金融機構不得拒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等字樣,背面應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又票據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

國稅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逾繳納期限始持支票繳納稅款,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仍會受理,惟要加徵滯納金、利息。舉例說明:102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至102年9月1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9月18日,納稅義務人若如期完成網路申報手續,卻未於申報期間繳清自繳稅款,遲至9月23日始以支票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5日,應加徵2%滯納金。(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實價登錄查稅 「一毛都逃不掉」

自聯合新聞網轉載

記者陳信升/台北報導

 

近期北市賣屋的民眾陸續收到補稅通知單,補繳的稅目為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且補稅的金額

多在原本繳納稅額的二至三倍。

 

許多民眾原以為自己已誠實納稅,但卻被要求補稅,原因就是稅局依據實價登錄的資料積極查

稅。

 

總價五千萬交易剉咧等 !「能做不能說的祕密」查稅, 恐重擊中古屋市場。

 

不動產業者透露,累積了一年的實價登錄資料,在可追溯其取得成本下,讓稅局積極查稅。

 

尤其台北市高價區的大安、信義、松山區,以及新北市板橋區,總價五千萬的房產交易案,更

是查稅重點。

 

業者觀察,補稅蔓延,若非急迫需求資金,不少售屋者已開始觀望,畢竟獲利因稅減少下,售

屋會更謹慎。

 

業者認為,雖然有所得依法納稅合情合理,但政府過去承諾實價登錄資料絕對不會用在實價課

稅的用途上,以這種「不能說的秘密」查稅,將嚴重衝擊中古屋市場的交易量。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售屋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須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

本,再扣除掉改良、移轉等相關費用後,以實際金額申報。

 

但許多民眾被業者誤導,以為全都可用評定稅率,由於評定稅率所付稅額確實低很多,因此很

多民眾採用評定稅率申報,才被要求補稅。

 

房仲業者透露,日前曾有高雄市一屋主,短期內買進並賣出房產,並自行依房屋評定現值及財

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三十餘萬元,國稅局查得資料,核定其房屋財產交易所

得八百多萬,不僅要求補稅三百萬元,同時處罰鍰一百餘萬元。

 

業者表示,查稅資料來源不限於實價登錄資訊,另包括建商、銀行端的買賣契約書等附屬文

件,「查稅簡直易如反掌」。

 

執業地政士方淑蘋說,土地增值稅的爭議較小,是依公告土地現值申報。

 

但過去房屋交易因無可稽核的實價資訊,因此用評定現值申報,有了實價資料後,稅局可拆算

房、地比例,依售屋所得獲利金額課稅,「若是從取得至售出兩端訊息皆被掌握,稅金更是一

毛都逃不掉」。

 

【稅務快訊】收回或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者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將於近日發布令釋,核釋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以下簡稱募發準則)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給員工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如股票轉讓、投票權、參與股利分配權、取得之配股配息...等)受有限制之新股,如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1規定,公司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又依財政部86年3月5日台財稅第861886344號函及98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令規定,發行公司將股票收回註銷不再於市場流通,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行為,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股本登記之程序,屬法定減資事由,參照上開該部函令規定,發行公司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依規定辦理註銷不再轉讓,屬返還股東投資額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分期繳納,須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收到稅單後,若無法一次全額繳清稅款而欲申請分期繳納,皆需於限繳迄日前提出申請。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適用條件之一:限繳日前一年內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並能提供客觀證明文件者,皆可在繳款截止日前,填具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王淑絹,電話:(056338571105

總、分支機構涉及逃漏營業稅時之補稅處罰對象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逃漏營業稅之違章情事,應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應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總機構因負有合併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義務,故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同法第51條第1項各款逃漏營業稅之違章情事,稽徵機關將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稅採分別申報,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若有涉及違章情事,則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依法由各該主管稽徵機關予以補稅處罰。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跨國網路交易查核即將展開囉!請自我檢視,把握時效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該所即將針對與境外購物網站(淘寶網)有大額往來之營業人或消費者進行查核作業,本次查核重點係查核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涉嫌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持有人或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於境內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及海關通報進口異常案件,是否據實申報銷售額、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或個人涉嫌未辦營業登記逃漏稅捐等情事。

該所呼籲營業人如發現有前述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之規定。為確保自身權益,請把握時效儘速作自我檢視喔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輾轉贈與房地給名下無房產之親屬,於短期內再出售不動產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坊間流傳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避手法,例如假贈與真買賣或利用贈與房地給名下無房產之親屬,於短期內再出售不動產等方式,國稅局已運用各種資料庫比對挑檔異常案件,列入加強選查範圍,並陸續查獲多筆不法規避案件。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查獲案件為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4月間買賣取得臺中市房地,再利用多次贈與方式,先贈與非二親等親屬乙君後,再輾轉安排贈與給女兒,由女兒於101年7月間以所有權人名義出售該房地予他人,因女兒已成年且名下僅有1屋,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不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惟經該局深入查核比對不動產異動索引資料發現,甲君將房地贈與後,卻採迂迴方式輾轉又回贈至女兒名下,且經追查買受人之價金支付流向,出售價金實際係甲君運用,該房地之實質所有權人仍為甲君,前述贈與行為安排僅係為符合免稅規定,該局乃按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雖准予排除課稅,惟為避免民眾刻意以人頭戶登記移轉規避追查,國稅局對於異常案件(例如短期內多次移轉)已加強選案查核。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切勿心存僥倖,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者,按所漏稅額可處2.5倍罰鍰,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郁慧,電話:04-23051111轉7320)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所得額之計算,若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應個別歸屬認列外,無法直接合理歸屬者,應予以合理分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其餘無法直接歸屬者,應作合理之分攤。

該局查核轄內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其申報時將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及獲配之股利收入列入免稅所得,惟其免稅所得未依規定歸屬及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故該局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將可直接歸屬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予以個別歸屬認列後,再按免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之比例,計算應分攤營業費用300餘萬元,並將原列報當期利息支出200餘萬元予以遞延,共計補徵稅額85餘萬元。
 
該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若同時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相關營業費用或利息支出是否已依規定,予以合理歸屬、分攤或遞延認列,以免遭剔除補稅。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須注意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方能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的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購入房屋後,因小孩就學學區等因素而遲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嗣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因其他因素出售房屋,惟未留意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需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要件,致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於101年6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臺中市房地,嗣於101年12月18日即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該房地,惟於12月25日才將戶籍遷入該房屋,並於12月26日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國稅局以其係於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符,乃予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復查結果仍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
 
其中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不包括已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包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而非在辦理過戶登記日前。該局也特別強調對於異常案件(例如短期內多次移轉)仍會依實際交易事實加強查核。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更加周延及完備,增進徵納雙方和諧,減少爭議,該部賡續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措施,積極蒐集業界建言及輿情反映,檢討民眾或團體認為不合理之賦稅法規;

 

各稽徵機關對於稽徵實務作業遇有法令不合時宜或衍生適用疑義案例,均報該部適時檢討研修。102年1月15日至102年6月10日完成檢討並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計7則,賦稅法規合理化績效詳如附表,重要成果如下:

 

一、所得稅

(一)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1. 鬆綁適用要件:支出比率由70%調降為60%。

2. 簡化機關團體申辦結餘款使用計畫作業程序:

 

(1)增訂未達支出比率60%,但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得逕予保留免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

 

(2)未達支出比率且結餘款金額超過50萬元之機關團體,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逕復,免再核轉財政部同意。

 

上開免稅標準之修正將有助於提升機關團體妥籌累積資金之能力,並節省機關團體與行政機關之成本,達到簡政便民之目標。

 

(二)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考量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違反扣繳義務所須負擔法律效果與其承擔能力之衡平性,由現行視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之多寡裁處0.3倍至0.8倍罰鍰,減輕為0.2倍,使裁處罰鍰更具允當性。

 

(三)核釋新創技術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依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審認並出具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重點如下:

 

1. 自102年1月1日起,以新創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相關成本及費用得由編列科技預算之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進行審認,並依資助機關出具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 適用範圍以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而取得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為限。

 

上開令釋,對新創技術作價投資,建立一公開透明成本及費用審認機制,有助一般企業取得新創技術,加速投入研究發展,以落實研究發展成果商品化及促進企業之升級。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一)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起實施後,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者外,皆應依法課徵特銷稅。

至於賣方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後,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之情形,賣方得否申請退還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牽涉解約案況及原因不一,爰依特銷稅條例之立法意旨,參據民法及判例(決),以買賣雙方解除契約係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後及是否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作為判定解除買賣契約應否退還已繳納特銷稅之處理原則,俾供徵納雙方遵循。

 

(二)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符合同法條第1款規定之民眾,為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房地,出售其中1戶持有2年內之房地,於適用排除課稅規定時,為符實務需要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核釋「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原則,並自發布日起適用,俾利徵納雙方遵循,減少爭議。

 

(三)對於合建分售之營業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於銷售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後,買方因故退回該房地者,營業人收回房屋,土地所有權人收回該房屋之坐落基地,嗣營業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再銷售銷貨退回房屋及坐落基地時,為符合課稅原則之一致性,核釋合建分售之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准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理,免徵特銷稅。

 

三、各稅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限額

修正發布「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刪除免退限額200元或100元以下之規定;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契稅由現行「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200元以下免徵,修正為「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300元以下免徵,並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入併同適用;娛樂稅由現行「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200元以下免徵,修正為「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200元以下免徵;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每案免予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並自102年4月1日生效,俾符稽徵實務需要並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該部未來將持續辦理檢討法令規定及行政措施,期疏減訟源,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促進徵納雙方和諧,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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