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撇步】要保人移轉保單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1百萬餘元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
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前揭案例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8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民眾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稅務快訊】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臺中訊)陳先生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是真的嗎?」他特別詢問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應如何辦理過戶手續及應該要注意那些事情。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都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如果要申請不課徵時,應該要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上面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就可持不課徵證明書及國稅局申請核發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該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夫妻贈與土地時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來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必須要以第一次贈與前取得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數額(須注意並不是以夫妻贈與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哦!),課徵土地增值稅。
而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是採金額倍數累進稅率結構,有可能因為漲價幅度較大而必須適用較高的稅率。由此可知,夫妻之間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甚至將來移轉給第三人時要繳納的土增值稅有可能反而更重。
地方稅務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在考慮夫妻間贈與土地時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該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的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奢侈稅課不到 拍賣品買氣沒影響
【聯合晚報2011/03/26╱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香港蘇富比將於4月初舉辦春季拍賣,財政部表示,書法和名畫等拍賣品未列入奢侈稅課稅類別中,所以無加課重稅的問題。
政府7月1日將如期推動「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最快4月6日將進入實質審查。近來亞洲藝術品拍賣市場爆發驚人成長,台灣也成為蘇富比鎖定的市場,奢侈稅上路絲毫不會影響買氣。
財政部官員指出,奢侈稅中的高額消費品,課稅時間點主要是在產製出廠,以及進口完稅後,而且鎖定龜殼、玳瑁、毛皮、象牙和珊瑚等保育類製品,因此書法或畫作等拍賣品,並未列入課稅範圍內,不會被開徵奢侈稅。
【稅務法規】夫婦子三角匯款 要稅
【經濟日報2011/03/26╱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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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爸爸將兒子帳戶970萬元匯入自己的帳戶,加上自有資金2,333萬元,結匯120萬美元,隨即匯入張媽媽的美元帳戶,當天再轉存入兒子的美元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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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鉅額匯款行為隨即遭賦稅署注意,追查到當年另一筆張媽媽結匯約40萬美元,也匯入兒子的OBU美元帳戶,國稅局要求張媽媽補繳贈與稅969萬元。但張媽媽主張過去張爸爸向兒子周轉資金,以上二筆匯款皆屬張媽媽代替張爸爸還款給兒子。但是這理由足以免除查稅困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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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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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媽媽主張86年度匯入兒子帳戶合計3,429萬元,都是償還歷年張爸爸向兒子之借款,因此,張媽媽主張從張爸爸或張媽媽匯入兒子帳戶的資金都屬於以上借款的償還,因此,張媽媽主張贈與行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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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稅局認為張爸爸與兒子之間的往來匯款行為,可以視為借款轉回,但是張媽媽對兒子匯款行為,不能視為張爸爸對兒子的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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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國稅局認為張爸爸於86年1月提領其自有資金,轉存贈與張媽媽美元存款帳戶,而張媽媽再將美元存款,同日轉存入兒子美元定期存款帳戶,其所有權就是兒子所有,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就屬於張媽媽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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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張媽媽主張代張爸爸還款時,國稅局要求張媽媽舉證說明如何約定借用其帳戶及清償兒子何部分之借款等節,但後續張媽媽都未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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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判定張媽媽應繳贈與稅,而最高行政法院亦判定就算張爸爸若確有積欠兒子之借款,張爸爸自可直接以其自己帳戶或名義清償,應無迂迴輾轉借用張媽媽之帳戶或名義還款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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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張媽媽主張代替張爸爸對兒子還款,「核與本件系爭事實,並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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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媽媽主張她的帳戶資金匯入兒子帳戶,都是張爸爸借用張媽媽帳戶處理,張媽媽的印章、存摺平時皆由張爸爸管,張媽媽並不知本案轉帳行為,而事實上,張媽媽亦未取得占有相關款項,也無支配管領力,請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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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張媽媽與張爸爸年紀已高,應有之社會通念及思想觀念並不明瞭贈與稅。但是,行政法院判定不論該無償轉存行為係張媽媽本人或由他人代張媽媽所為,張媽媽未於法定期間辦理贈與稅之申報,即構成違章行為;所訴其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云云,並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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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張媽媽主張張爸爸向媳婦借款18萬美元一事,國稅局認定「核與本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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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叮嚀/別把子女當人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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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要把子女帳戶當作最現成的人頭帳戶,否則,一旦遭查獲資金移轉,而父母又拿不出借貸證明,最終大都以贈與行為認定,得不償失。
?本案雖牽涉OBU帳戶及美國洛杉磯帳戶,但只要稽徵機關發現異常匯款,以匯款事實即可課稅,不會因為OBU或海外帳戶而有查證困難的困擾。
?本案一家三口帳戶互相匯款,雜亂無章,缺乏贈與稅觀念,銀行服務同仁也錯失當場提醒機會。建議往後匯款金額只要超過220萬元,都應謹慎規劃。
?本案贈與行為發生在86年3月,而稽徵機關「調查基準日」為90年3月,民眾切勿以為經過三、四年皆無查稅約談,並可高枕無憂。最好的節稅規劃就是誠實繳稅!
?由於本案父母要解釋非贈與行為,為交代過去資金流向時,曾自行曝光美國帳戶。目前,台灣已經實施海外所得課稅,這些高額匯款海外紀錄,又可當作調查本案關係人的海外所得參考資料。
?目前台灣之遺贈稅才10%,父母不需急著移轉資金給下一代。
【稅務法規】預扣愈少 補稅機率愈高
【經濟日報2008/03/06╱記者 陳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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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扣繳稅率下降,未必是納稅人之福。扣繳稅率愈低,只是讓民眾預繳稅捐減少,納稅人的實質稅負並沒有因此降低。結果將會出現,一旦預扣稅捐愈少,日後補稅機率就會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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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扣繳稅款代表的只是政府對人民預先扣取的暫時性稅捐,並非人民的實質稅負。當政府無法按照人民所得水準計算出精確的扣繳稅率時,過高的扣繳率,會造成民眾必須坐等退稅;過低的扣繳率,則會湧現補稅人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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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甲月薪100元,每月需按10%稅率扣繳10元所得稅給國庫。甲全年收入1,200元,一年被預扣的所得稅總計120元。甲在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出的實質應納稅負假設是100元,甲因每月扣繳10元給國庫,總計已繳納120元所得稅,高於甲的最終實質稅負100元,政府就必須退稅20元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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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扣繳稅率下降時,以甲為例,財政部調降薪資扣繳稅率為6%,甲全月100元收入,只需繳交6元給國庫,全年共計繳出72元稅捐。但因甲5月報稅最終實質稅負是100元,每月扣繳稅款總額小於其實質稅負,過去可以獲得退稅20元的甲,反倒在申報所得稅後,需再補繳28元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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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變補稅,或補稅金額變高,都是扣繳稅率下降可能產生的結果。但相對因為扣繳稅款屬於預扣性質稅負,當扣繳稅率下降時,包括薪水族在內,每月可支配的所得會因扣繳稅款減少而變高,善於運用多出的所得進行投資的民眾,可以獲得扣繳稅率下降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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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多數民眾而言,扣繳稅率下降,政府不再預先多扣稅款,額外增加的可支配所得,最好不要花光光。民眾應多準備一點繳稅資金,以備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補稅之用,才能避免5月繳稅季節,被大筆稅金壓得喘不過氣。
【稅務法規】菸酒稅查核 高雄開跑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4.07 04: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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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昨(6)日表示,4月起將針對轄區內62家產製酒類廠商進行今年度菸酒稅查核,呼籲廠商自行檢查菸酒商品生產銷售資料,如有短漏報菸酒稅,未經檢舉、調查前補繳,可以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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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發現菸酒廠商有短、漏報菸酒稅情形,或有未辦產品登記或停止出廠期間,就擅自產製菸酒出廠。也有廠商進口免稅基酒欲當製酒染料,但未補徵菸酒稅就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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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廠商要在國內產製菸酒,須先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財政局)申請產製執照,核准後,再到所屬國稅局進行廠商登記與各項產品登記。之後每個月都要向國稅局申報菸酒商品的產量、銷量與存量,國稅局每月也會查核申報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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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這次查核也將針對短漏報應稅數量、庫存原料、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實測酒精度較申報為高等逃漏案件。
【稅務法規】帳戶公私不分 當心惹稅
【經濟日報2011/04/09╱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劉媽媽過世時,家人申報銀行帳戶僅剩餘900萬元為遺產,但國稅局查出劉媽媽生前匯款到海外帳戶,累計金額達8,773萬元,遭國稅局查獲並補稅加罰5,384萬元。
但劉爸爸主張他從事廢五金國際買賣,這些劉媽媽的帳戶匯款都是劉爸爸在使用,帳戶資金原本就不屬於劉媽媽,而且一旦付款後,資金根本不存在,不應再計入遺產。
劉爸爸的這些理由可以成功免除遺產稅嗎?
個案解析
劉爸爸主張以下理由,不應把劉媽媽的帳戶匯出款項計入遺產。
第一、劉爸爸主張劉媽媽帳戶的結匯水單上,電話留台北市電話號碼,而地址是劉媽媽的桃園戶籍地,以此證明該帳戶都不是劉媽媽資金。其實這個理由很牽強,果然,國稅局反駁劉媽媽名下的帳戶資金當然屬於劉媽媽所有。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127號「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此項存款……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
第二、國稅局發現劉媽媽帳戶匯出15筆資金到美國及香港,合計8,364萬元,且結匯申報書上的匯款目的填寫對外貸款本金、投資國外股權證券。
劉爸爸說明這些匯款單的匯款目的都是公司會計隨意勾劃填寫,與實際用途不符,而且劉爸爸也找到二位會計人員立下切結書,證明匯款目的不實。
劉爸爸並且舉證其中一筆港幣13萬元匯款給長榮航空公司,而長榮公司怎可能向私人借貸如此小筆金額。
第三、劉爸爸主張他與兄弟五人從事國際貿易,並且劉爸爸以個人名片證實,再以五人的出入境紀錄為證,證明每次出境都長達數月或一年。進一步主張,劉媽媽帳戶於過世前三年的15筆外匯的受款人都是劉爸爸兄弟等五人從事廢五金貿易交易對象,與劉媽媽無關。
因此,國稅局通知劉爸爸提出相關貿易證明文件、資金流程等供核,劉爸爸卻回復主張,「因年代久遠,難以追溯……非易於查核。」、「申請人(劉爸爸)長年大陸經商,每年約有500萬 美元資金流向為三角貿易之用,申請人(劉爸爸)向買方指定被繼承人(劉媽媽)在台灣地區之帳戶為匯款、付款方式較便利,然被繼承人(劉媽媽)本身亦有使用 該帳戶;又申請人(劉爸爸)等經由三角貿易,對帳戶之來源為何均不詳究,僅著重交易金額之正確與否……究係何公司、公司設立地點、營業性質等相關事項,申 請人(劉爸爸)均不知情。」
國稅局認為劉爸爸從事貿易,卻對交易對象毫不知情,又國內金融機構林立,劉爸爸大可以自己名義開立銀行帳戶,辦理經商貿易相關匯出入款事宜,卻使用劉媽媽銀行帳戶,有違一般事理常情。
於是,國稅局主張最高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稅捐稽徵機關如已提出相當事證,客觀上已足能證明當事人之經濟活動,應認稅捐機關業已證明稅捐債權之存在;如當事人予以否認,即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另外,國稅局也查出劉媽媽帳戶於過世前一年曾結匯港幣100萬元,匯到兒子的香港恆生銀行帳戶。由於死亡前二年贈與子女資金必須計回遺產課稅,該筆資金核計新台幣409.3萬元,也遭國稅局補稅加罰。
貼心叮嚀/追稅翻舊帳…躲不掉
本案劉媽媽帳戶被追查過世前三年紀錄,絕非個人資金匯出國外,就不必申報遺產稅。
公司資金調度,千萬不要利用老闆或老闆娘的私人帳戶給付公司開銷。缺點是容易被誤以為老闆收付貨款,該公司財報不實,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而且,一旦企業主過世,還可能被計入遺產。
就筆者在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經驗,當規勸企業主勿使用個人帳戶做為公司資金調度時,有些會計主管不以為然,反而主張「許多公司都是這樣」「我們這樣做很久,都沒事!」以規避老闆質疑的眼光。本案就是最好當頭棒喝!
台灣許多公司以老闆或老闆娘私人帳戶支付貨款,或者海外盈餘匯入私人帳戶,再以此帳戶支付台灣員工薪資或家庭開銷,這都是明顯財報不實與逃稅行為。萬一,像本案的老闆或老闆娘過世,匯出款還會被計入遺產。
【稅務法規】檢視財報 提早因應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4.14 02:53 am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徐麗珍表示,台灣將在2013年正式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台商企業應提早檢視報表揭露變化,因應對移轉訂價的影響。
徐麗珍表示,導入IFRS後,大陸稅局可能會因為台商公開的IFRS財報,掌握更多台灣總部的財務資訊。企業即日起應檢視營運交易模式是否與財報會計處理一致,避免報表中呈現的交易模式與呈送給中國稅局的移轉訂價報告不符,導致被追徵鉅額移賺訂價補稅。
徐麗珍指出,IFRS以公允價值為核心,企業編制財報須以實質損益角度入帳,就是說,企業各項交易都將以更透明化方式呈現在財報上。
舉例來說,IFRS綜合損益表中,非營業收入可能認列營業損益,導致損益表表達方式改變,對公司移轉訂價規劃範圍可能有誤差。另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日前宣布將「不確定稅務負債」暫緩實施,徐麗珍籲企業注意這號公報的動態發展
【稅務法規】個人佣金轉開發票 連補帶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4.14 02:53 am
公辦民營游泳池負責人私下銷售健康食品,轉開虧損的游泳池發票,掩飾個人多達2,800萬元的佣金收入企圖漏稅,遭財政部查獲後連補帶罰逾千萬元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獲某進口健康食品營利事業,支付銷售佣金給個人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且以個人另外經營的營利事業所開立無交易事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款,涉嫌逃漏營業稅。
賦稅署稽核單位經查核發現,這家進口健康食品公司是以支付佣金給個人方式,委請個人代銷健康食品,並取得個人另外經營與銷售健康食品無關的其他行業所開立代銷佣金發票,做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及短繳營業稅額,代銷健康食品的個人也涉及漏報佣金所得,金額達2,800萬元。
接受代銷委託的個人,是一家公辦民營游泳池負責人,因游泳池本業常年虧損逾千萬元,負責人私下從事銷售健康食品銷售業務,並取得進口健康食品企業2,800萬元佣金。因進口健康食品需要佣金發票報帳,該負責人因此以經營虧損游泳池發票,交付進口健康食品公司。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支付佣金給個人,應依規定向個人扣繳稅款,而不是改以非實際交易的對象開立的發票做為進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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