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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可轉讓定存單 躲不了稅

【經濟日報2011/04/16╱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林爸爸在銀行購買可轉讓定存單(NCD),到期由三位兒子無償兌領本金及利息,合計兌領9億餘元,遭到北區國稅局查獲,再加計同年度其他贈與金額後,核定贈與總額為10億元,應納稅額4.5億餘元,並處一倍罰鍰4.5億餘元。但是,林爸爸主張三個兒子帳戶的存摺及印鑑都由他保管,並無贈與行為,而且主張林爸爸與兒子之間為信託關係,以此反駁贈與事實。但是,最後林爸爸仍被判決補稅,財產並遭強制執行,道理為何?

 

個案解析

 

林爸爸以三個兒子的名義(林一哥、林二哥、林三哥),在銀行開立銀行活期存款帳戶,但是,三個兒子都自稱不知情。林爸爸說是為了分散存款,避免個人名下鉅額存款遭他人覬覦,同時也可以分散利息所得,想要減少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負擔。因此,林爸爸向國稅局說明三個兒子帳戶的資金都屬於林爸爸所有,而且存摺、印章、NCD都由林爸爸保管,並無贈與之意思,依法不必申報贈與稅。

 

但是,國稅局發現NCD到期付息時,都由三個兒子分別蓋章兌領,林爸爸反駁兒子的印章都是他購買,每次領息都由他或公司會計小姐以兒子印章領取。而銀行以三個兒子為NCD利息所得人辦理扣繳,稅後本金及利息所得也轉入三人帳戶,三人再以本息續購NCD,以後到期仍是由三人分別兌領。國稅局認為此事實已經可以證明三個兒子已經取得NCD之所有權,享有經濟上之處分權。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也判定該三個兒子帳戶資金不再屬於林爸爸,因銀行存款為流通性最強之金錢,且存款人有權隨時提領其帳號內之存款,故應推定帳號內之金錢為帳號名義人所有,不會因為林爸爸持有帳號存摺及取款印鑑而受影響。

 

林爸爸又主張他與三個兒子之間屬於「消極信託」,林爸爸身為委託人將資金移轉交付給三個兒子為受託人。消極信託是一種信託行為,必須符合台灣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依據此條文的「信託行為」特徵之規定,委託人(林爸爸)與受託人(三個兒子)須有信託之合意為前提,根據信託法第一條規定,信託財產必須由受託人管理及處分。但三個兒子在法院準備程序時,都說不知道有NCD一事,如此一來,就等於三個兒子已經否認與林爸爸之間有「消極信託」關係。

 

而且,林爸爸與林一哥之間還有財產糾紛,經由台中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林一哥仍有28億元由林爸爸受託保管,難怪林爸爸會幫兒子代管存摺、印章的情事,並非林爸爸所主張「消極信託」事實。

 

另外,國稅局又發現林二哥的亞太銀行帳戶資金曾在88111日購買6個月期NCD,三張合計750萬元。NCD到期後,卻由林三哥領息,並遭國稅局發覺要求林二哥補繳贈與稅。林爸爸向國稅局主張這筆NCD本金750萬元是分別自林爸爸(8816日)、林一哥(8817日)、林三哥(8818日)分別匯250萬元到林二哥帳戶購買NCD,直到88711日到期,又由林三哥領回NCD本息。諸如此類,父子四人帳戶資金隨意轉存,毫無贈與稅基本觀念,徒增查稅風險。

 

 

 

貼心叮嚀/逃漏贈與 遲早會露餡

 

?由於NCD可以不記名,因此,父母認為購買後轉給子女領取本息,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其實,NCD到期領息時,領息人必須填寫個人身分證號碼。只要稽徵機關針對NCD領息紀錄尋找異常現象,就容易找到逃漏遺贈稅者。

 

?最高行政法院針對NCD的解釋為:NCD係認券不認人之金融商品,存單到期時只須出示NCD並蓋章 (不必為印鑑章),即成為NCD所有人,可依章向銀行行使NCD表彰之權利,至於開戶手續由何人辦理、存摺及印鑑由何人所保管,皆與NCD究為何人所有並無關聯。(摘錄自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230號)

 

?稅捐稽徵機關只須證明資金移轉的事實存在,且在納稅義務人未能舉證證明其並非無償移轉之情形下,原則上,稅捐稽徵機關即得課徵贈與稅。

 

?本案林爸爸被通知補稅後,又逾期未繳稅,被強制執行凍結資產,而且林爸爸名下資產不足繳納全額稅金與罰鍰,執行處又對受贈人 (三個兒子)要求補稅。不懂稅法的學費居然如此昂貴!

 

【稅務法規】「確定案件」定義 營業稅先適用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4.21 03:15 am

  

財政部已明確定義稅捐核課「確定案件」定義,營業稅首先適用。凡是不補、不退案件,稅捐機關必須在限繳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採取公告核定,一經公告即屬確定案件。

 

財政部指出,稅捐核課一旦進入「確定案件」,其行政救濟權限在確定後30天內不行使,即會喪失。營業稅法第42條之1規定,已自10041日施行,財政部表示,515日申報的營業稅案件,即適用此一規定。

 

由於目前屬於自動申報的案件,包括營業稅、所得稅、貨物稅及娛樂稅等,稅法上並無明確對「確定案件」予以定義。財政部說,目前缺乏確定案件核定日期案件,未來都將比照辦理。

 

配合100126日增訂公布營業稅法第42條之1規定,以利辦理營業稅申報案件的核定作業,財政部已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審查後,其核定方式可分為「書面核定」及「公告核定」二種:

 

一、書面核定:屬須加徵滯(怠)報金、自動補報補繳、零稅率貨物(勞務)的退稅及其他應補繳稅額,或應退稅額等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在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並檢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公告核定:如期申報(含無須加徵滯報金)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無應補繳稅額、無應退稅額或其應補、應退稅額符合免徵免退規定者,稽徵機關將在各該期(月)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六個月屆滿前三日內,以公告方式告知營業人,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送達程序。

 

【稅務法規】呆帳列損 要先合法催收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4.22 03:25 am  

 

許多企業將應收帳款呆帳列入營業費用,想藉此避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因應收帳款票據或各項欠款債權,超過兩年未收回本金或利息,一定要附上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49條,應收帳款必須符合以下二要件之一,才可列為呆帳損失,包括: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有一甲公司,94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列報無法收回貨款呆帳損失1,000多萬元,是89年間銷貨給ABCD四家公司的應收帳款。

 

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無法證明曾積極催收,所以不讓甲公司認列呆帳。

 

甲公司不服,提行政救濟,向法院表示因公司改組、遷址,導致部分文件遺失,無法提出催收證明。

 

甲公司也請到AB公司負責人到法院作證。AB公司負責人表示確實沒有付款,且曾收到原告寄發的催收文件。甲也舉出CD公司付款支票跳票的退票理由單。

 

最後行政法院仍判決甲公司敗訴,因AB負責人90年後就不再任公司負責人,不清楚公司還款,法院認為AB公司在90年後仍有還款可能,呆帳不符「債權已逾期兩年」的列報損失條件。CD公司所欠貨款,甲公司則無法舉出任何催收證明。

 

【稅務法規】遺失空白發票 應申報核銷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4.20 03:24 am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者,應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財政部規定,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須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憑證相符的影本,或遺失扣抵聯、收執聯,應經原出具憑證的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的存根聯相符的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的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該稽徵機關證明者,才可免罰。

 

財政部強調,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企業,雖在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但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的證明者,即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部提醒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規定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的證明,以免受罰。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的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稅務法規】亂發稅單? 三年註銷千億稅款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4.21 03:15 am  

 

政府「亂發稅單」,三年註銷逾千億稅款,引起民意代表質疑。財政部承諾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初步研析認為,註銷稅單與近年朝輕稅簡政修改稅法、罰鍰大幅調降等因素有關,並非亂發稅單所致。

 

根據全台五個國稅局所做統計,自96年到98年間,國稅局核發稅單後,以「減免註銷」為理由,註銷對納稅人徵收的稅款,總額高達1,287.8億元。

 

千億稅單發出去後,卻又收回註銷的現象,引起立法委員注意。立委薛凌昨(20)日在財政委員會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時指出,五區國稅局減免註銷的稅單金額超過千億元,顯示國稅局為達稅收目標,事前亂發稅單、事後再以註銷結案的擾民行為,非常不可取。

 

財委會因此通過決議,要求財政部必須在三個月內,全面檢討查稅政策及徵起成效,再向財委會提出報告。財政部承諾會要求五區國稅局就其註銷的稅單,提出說明及檢討成因。

 

不過,財政部初步探究原因認為,近年政府頻繁修改數十種稅法規定,課徵稅率及漏稅裁罰倍數,都朝調降趨勢修正的結果,部分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或已核發稅單但尚未確定的課稅案件,因為依法可享有「從新從輕」課徵原則,導致稅捐機關必須主動調減稅額,包括註銷稅單,可能是導致「減免註銷」稅額偏高的原因。

 

根據統計,政府應徵收但結果收不到的稅款,約可分成三大部分,除了減免註銷案件,還包括逾徵收期限及逾核課期間兩種,合計因為這三種原因註銷不徵收的稅款,自96年到98年間總金額達1,606億元。減免註銷的稅單金額最高,約占80%

 

財政部指出,減免註銷的稅單雖然總額很高,但近年有逐漸下降趨勢,以96年度為例,減免註銷的稅單總額556.3億,98年度只剩284.2億。至於何以註銷稅單金額,仍然將近有300億元的高水位,財部指出,有必要由國稅局深入檢討成因後,提改進辦法。

【稅務法規】土地稅房屋稅繳款書 可僅送達一位納稅人

【經濟日報╱2011/04/27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26)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稅捐稽徵機關發出土地稅或房屋稅等繳款書時,若納稅義務人有許多人時,允許繳款書可僅送達給其中一人。

 

立法院會昨天並通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所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應在修法通過後三個月內研擬相關配套,明定稅捐連帶債務人及其繳納稅捐文書送達等規範,保障納稅義務人的行政救濟權。

 

考量部分稅捐稽徵案件,如公同共有財產的祭祀公業或遺產繼承等,共有人為數眾多且分散各地,個別送達有困難,為減少稽徵成本,現行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若繳款書已送達給其中一人,其效力及於全體。

 

【稅務法規】房仲 強制登錄受託買賣資料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2011.04.25 03:16 am

 

奢侈稅61日上路在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趕製不動產配套措施,火速將立委自行提案的「地政士法」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兩修正法案排入本周審查,強制地政士、房仲業和代銷業者登錄受託買賣契約實際交易資料,至少包括門牌、建號和地號等識別資料。

 

內政委員會今(25)日先審地政士法修正草案,28日審不動產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火速排入議程主要是應立委要求,儘速建立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強制登錄制度,一方面讓資訊透明化,防止炒作,一方面提供奢侈稅火力,讓政府更能掌握課稅資訊。

 

由於上述法案修法條文簡單,如無意外,預料可能和上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一樣,本周就會完成委員會的審查。地政士法修正草案主要是由立委賴士葆提案,強制地政士受託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30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至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立委提案多達五個,其中一個版本是將成屋交易履約保證制度納入法條,其餘四版本同樣都是強制房仲業者和代銷業者登錄買賣契約和租賃契約的實際成交資訊。和行政院版的「以區段化、去除門牌、地號、建號、交易者識別化」登錄不同,立委版本都要求門牌、地號、建號和實際交易價格核實登錄。

 

立委賴士葆說,「簡單講,和美國、日本、韓國、甚至是中國大陸一樣,你想買那個房子,透過電腦,就可以清楚地查過去這房子買賣過幾次及各次成交金額」,該措施連中國大陸都做得到,台灣沒有理由做不到。

 

在登錄資訊方面,有版本主張登錄資訊包括買賣方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有些版本則未強調。但在開放查詢方面,各版本一律主張不得公開買賣雙方資料,避免違反個人資訊保護法。

 

週三, 18 五月 2011 14:33

【稅務法規】房屋稅 5/1開徵

【稅務法規】房屋稅 5/1開徵

【經濟日報2011/05/01╱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100年全國房屋稅今(1)日起開徵,月底截止繳納。新北市稅捐稽徵處長許慈美表示,台北市因商業興盛繁榮、地段率高,是納稅額最多的地區,共105億元;新北市則是繳納戶數最多,共155萬戶。

 

台北市日前祭出「豪宅稅」政策,調高豪宅附近的地段率,讓豪宅屋主多繳房屋稅。許慈美表示,台北市和新北市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都已決議,今年會中決議調高地段率的部份,將延後到明(101)年申報房屋稅時才適用;調降部分,今年就適用,讓部分民眾可早點享受降稅好處。

【稅務法規】拿到房屋稅單 先核對、再繳稅   

【聯合報2011/05/01╱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今天是51日,民眾除了要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有屋階級不要忘了還有房屋稅要繳!財稅官員提醒,民眾收到房屋稅單後,要仔細核對稅單內容是否正確,確認後再去繳稅,免得多繳冤枉稅。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許慈美表示,民眾收到稅單後,如果發現今年要繳的房屋稅和去年不同,原因大致上可分為4種。

 

首先是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比方說,房屋原本作為住家使用,後來改為營業用,稅率會從1.2%調高3%,稅金暴增1倍以上。

 

其次是房屋增建導致面積增加。許慈美說,民眾若是把房屋的頂樓加蓋、陽台外推或圍用騎樓等,因為增加了房屋使用面積,新增的部分要課徵房屋稅。要注意的是,民眾自行搭建違章建築,也要向稅捐機關報繳房屋稅,不會因為是違建就免繳稅。

 

第三種會影響房屋稅的情況,則是去年年中新建的房屋。許慈美解釋,房屋稅每年5月開徵,但課的是前一年71日到當年630日期間的稅,以今年為例,繳的是9971日到100630日的房屋稅。她舉例說,何先生去年買了一間去年11日蓋好的房子,他去年只需要繳半年的房屋稅(9911日到630日);不過,今年他要繳一整年(9971日到100630日)的房屋稅,因此稅金會多一倍。

 

最後一種則是地段率調整。許慈美說,房屋稅的計算方式是以房屋現值X稅率,至於房屋現值則和房屋的面積、折舊、地段率等因素有關,其中地段率每3年調整一次,今年則剛好遇到調整年,如果住家的地段率被調高,稅金就會增加。

 

許慈美提醒,今年初調整的地段率適用的是明年要繳的房屋稅,因此會反映在明年的稅單。不過,台北市和新北市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決議,地段率調降的房屋會提前適用,也就是說,這個月繳的房屋稅就可享有減稅優惠。

 

【稅務法規】時價採均價 員工配股稅負將大減  

【經濟日報2011/04/29╱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員工分紅配股或公司現增資保留員工認購的股票,股票交付日或可處分日的「時價」,財政部增訂屬初次上市、櫃股票,在無漲跌幅期間(前五個交易日),一律以交付日或可處分日的均價取代收盤價,避免認股所得在無漲跌幅限制下,因股價波動大,導致稅負過重。

 

財政部表示,這項新規定自428日起適用,發布日以後發生的案件,不論對納稅人是否有利,均應一體適用;發布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新的時價估定原則若有利於納稅人,亦可選擇比照適用。

 

舉例來說,A公司申請初次上市,保留部分股票由員工認購,每股認購價為160元,可處分日收盤價為400元,但當日均價只有250元,依過去的規定,取得增資認股員工申報所得稅時,每股所得為240元(可處分日時價400元減掉取得成本160元),但改按財政部最新解釋後,每股所得降為90元(當日均價250元減掉取得成本160元),所得稅負大幅減輕。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員工認購,標的股票屬上市、櫃股票者,過去時價是以可處分日的「收盤價」估定,時價超過認購價部分為員工的其他所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如為上市、櫃股票者,時價亦是以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估定,但須全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計稅。

 

但不論員工分紅配股或增資認購股票,過去均未針對初次上市、櫃前五個交易(營業)日無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價格予以規範,導致部分案件課稅過重。

 

財政部全面檢討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有關員工分紅配股與增資認購股票的「時價」,發現現行規定確實紛歧。財政部指出,初次上市、櫃股票,前五個交易日成交價格既與興櫃股票相同,均無漲跌幅限制,為客觀反映股票時價,決定比照興櫃股票估定原則,時價由可處分日及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改為「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

第 220 頁,共 2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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