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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牌照稅繳納 倒數計時

【經濟日報2011/04/30╱項家麟】

 

100年使用牌照稅於41日開徵,今年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依法順延至53日。政府機關更提供多元管道讓民眾繳稅更加便利,民眾可多加利用。

 

今年為方便民眾繳交牌照稅,特提供多元管道,凡使用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及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稅,手續費皆由政府負擔,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也於開徵期間增加各項便民或延時服務。

 

林延文提醒尚未收到繳納書的車主,可就近至各地監理所、站或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補發,如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至多加徵15%,逾30 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另未完成於滯納期滿後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稅務法規】稅務短波-牌照稅繳納期限 延到5?3

2011-04-27 01:16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表示,今(100)年因430日為星期六,51日勞動節適逢星期日,52日銀行業補假,所以使用牌照稅繳稅期限延到53日(星期二)止。

 

財政部賦稅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重罰1倍。

 

【稅務法規】稅單通知書 應寄全體共有人

【聯合報2011/04/27 ╱記者錢震宇/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的土地稅、房屋稅等繳款書(稅單),如果有多名共有人時,稅捐單位可只針對其中一人送達,但必須要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全體共有人。

 

立法院會也通過立委賴士葆等人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在法案通過三個月內,研擬相關配套,明定稅捐連帶債務人及其繳納稅捐文書送達等規範,確保納稅義務人的行政救濟權。

 

依現行法規,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的各種文書,只需要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效力就及於全體;但經常發生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繳款書,導致延遲繳納情形。民國九十八年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三號解釋宣告違憲。

 

立法院財委會召委費鴻泰表示,修正主要是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但賴士葆認為此次修法「仍有不足」,修法後只解決現行稅單通知的問題,至於共有人是否確實收到繳款書、未收到繳款書的共有人是否得以繳納稅款等問題,都沒解決。

 

他表示,「核定稅額通知書」只是副本,雖方便行政機關作業,避免重複繳納問題,但其他人根本無法拿繳款書,恐衍生債務人權益及未來滯納金計算、稅款如何執行等問題。

 

此外,核定稅額通知書就像一般的交通違規罰單,是寄到戶籍所在地;但萬一當事人居住地在另一處,根本收不到繳款書,因此要求研擬相關配套。

 

【稅務法規】親子股權移轉 無償要稅

【經濟日報2011/04/30╱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林爸爸將名下自家公司的股份移轉給兒子,但是,國稅局認定兒子沒有付款,必須繳交贈與稅。林爸爸雖無法提出兒子的匯款紀錄,但是林爸爸舉證的確有900萬元現金進帳作為支付價款之證明,而且國稅局徵信林爸爸的所有財產異動資料,也沒有發現林爸爸其他資產有短少900萬元的事證,可見林爸爸真的有收到900萬元,足以證明股票移轉是有償行為,這就不是贈與行為了。請問,林爸爸的主張就可以讓他免稅嗎?

 

 

個案解析

 

林爸爸持有台灣A建設公司的部份股權,於86217日移轉A公司股票90萬股給兒子,國稅局認為兒子沒有付錢給爸爸,因此,林爸爸必須被課徵贈稅。

 

於是,林爸爸舉證A建設公司的銀行帳戶於86125日至228日間,有多筆現金存入1,800萬元,其中900萬元為兒子支付股款。

 

但由於現金存入無法證明兒子為存入人,林爸爸進一步說明兒子為大陸B公司的股東,兒子出售大陸B公司股款,再把想要匯出的人民幣交給地下錢莊,再以黑市匯率在台灣同時取得新台幣之方式,避免因正式管道造成高額匯兌損失,林爸爸主張這是大陸台商為將資金匯回台灣的常態。

 

國稅局認為,若是利用地下匯兌回台灣,為何資金不先到兒子帳戶,再匯款給爸爸?卻以現金方式存入A公司,反而無從證明資金來源是兒子提供。林爸爸解釋經營的A公司急需資金,乃要求兒子將買股價款直接匯入A公司帳戶,A公司將兒子這筆錢以林爸爸與林媽媽的股東往來入帳。

 

但是,國稅局發現大陸B公司的股東名冊並無兒子的持股事實,而當年林爸爸透過第三地香港C公司投資大陸時,投資文件上的股東並不包括兒子。

 

如此一來,國稅局仍認為林爸爸說詞無確實之證明文件可資佐證,並依據前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於是,依據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主張法條明文規定「確實證明」,則若從納稅義務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明確得知買賣雙方是否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時,仍應視為贈與,駁回林爸爸上訴。

 

貼心叮嚀/地下通匯 調查重點

 

?證券交易稅紀錄是很好的查稅依據,如果近親等互相買賣股票,除非買方能提出付款的資金流程證明,且賣方能提出收取資金後,資金仍在名下的事實。

 

?股東往來是很不理想的會計科目,企業主及股東不應常常使用。曾有某家公司股東去世,巨額股東往來被計入遺產課稅。

 

?台商若利用地下通匯,一則違反外匯管制條例、二則造成個人資金異常增減,這都是調查局與國稅局調查的重點。尤其,地下通匯集團被調查局查獲後,利用該集團轉匯的資金所有人,除被調查局約談外,還會被移交國稅局追查資金來源及去向。

 

【稅務法規】遺贈等稅單通知 應寄所有納稅義務人

【聯合晚報2011/04/26╱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的土地稅、房屋稅等繳款書,可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但要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全體共有人。院會也通過立委賴士葆等人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在法案通過三個月內,研擬相關配套,明定稅捐連帶債務人及其繳納稅捐文書送達等規範,確保納稅義務人的行政救濟權。

 

就現行法規,稅捐稽徵機關發出包括土地稅、房屋稅等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就訂定其效力及於全體,但在民國987月大法官釋字663號宣告違憲。解釋文認為,稅捐機關有礙人民訴願及訴訟權,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兩年,失其效力。

 

行政院配合大法官釋憲,提出稅捐稽徵法第19條、35條、51條條文修正案,經上午院會三讀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費鴻泰說,大法官提出見解後,財政部研擬修正草案,法案在立法院通過後,才能保障所有公同共有人的稅捐相關權益。

 

賴士葆指出,就現行法規,繳款書寄給其中一人,稅捐稽徵機關就認定其他人知情,但如果收到繳款書的人不繳,其他人等於是連坐罰,容易造成民怨。修法後,繳款書寄給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寄出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其他共有人,只能解決現行稅單通知的問題。

 

賴士葆說,其它問題還包括,核定稅額通知書不知道寄到哪裡去,就像一般常見的交通違規罰單一樣,只寄到戶籍所在地,但是當事人居住地在另一處。核定稅額通知書等於只是副本,雖方便行政機關作業,避免重複繳納問題,但是其他人根本無法拿通知書繳納。這樣就衍生對於連帶債務人的權益以及未來滯納金如何計算、日後稅款如何執行等問題。

 

賴士葆表示,行政院提出的修正案,只解決現行稅單通知的問題,對於連帶債務人的權益以及未來滯納金如何計算、日後稅款如何執行等問題,仍舊無法解決,因此提出相關的附帶決議。

 

財部:繼承案件影響較大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財政部表示,將於79日前完成稽徵程序和資訊系統修正等相關配套,強調在作業執行上並無困難,但程序較為複雜,而案件主要以繼承案件或祭祀公業為主,件數並不多,只須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全體公同共有人,因此對整體稅收並無影響。

 

財政部表示,為了保障其他共同人的訴願訴訟權,過去稅捐稽徵機關所發出的土地稅或房屋稅等繳款書,只要送達到公同共有人其中的一人,效力就及於全體。但因大法官認為,若有人未收到,就侵犯了他的訴願訴訟權,因此宣告此一規定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所以才需要修正之。

 

財政部強調,未來在作業程序上並不會有任何困難,只是較為繁複,會在79日前完成稽徵程序和資訊系統的修正,以保障納稅義務人的行政救濟權。

【稅務法規】股利入私募基金 節稅踢鐵板

2011-05-17 01:13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除權分配股利,竟與其公司的股東共同募集私募基金,迂迴規避營利所得,而其股東又匿而未履行誠實報稅責任。這種「節稅行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應歸屬該股東營利所得,覈實認定,加以補徵應納稅額,並據以裁罰。

 

5月是所得稅申報季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針對合勤科技公司朱姓董事長的妻舅白常生,涉及規避稅負,判決白常生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白常生申報民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經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白某948月間將所持有合勤股票2,600張,轉讓予兆豐投信經理的「兆豐國際精選優質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稅局查核後認為,白某蓄意安排移轉94年度合勤分配的股利8711,872元,不當規避稅負,按所得稅法規定,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其所得歸正核定取自合勤營利所得871萬餘元,除歸課核定白某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2154,183元,補徵應納稅額3036,525元外,並依法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罰鍰計1518,262 元。

 

兆豐投信經理該私募基金,後來被金管會發現是為特定人避稅的操作行為,與准予兆豐投信私募基金的意旨不符,因此函令兆豐投信終止租約,並進行清算。

 

北高行判決指出,金管會監管的作為,更證明兆豐投信無法對主管機關陳明其成立基金的投資策略及營運方向,而其經理該私募基金的目的,就是在為白某等特定人避稅而已。

 

因此,該判決指出,關於該私募基金獲配的股票股利、現金股利,都應該歸屬於實質經濟獲益的白常生。

 

【節稅撇步】捐款海外 經公益機構可抵稅

【經濟日報2011/03/15╱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日本宮城大地震傷亡慘重,國際紛紛伸出援手。財政部14日表示,國人如要捐款協助賑災,最好透過國內公益慈善機關代捐,否則海外捐款目前並無抵稅權利;公益機關捐款協助日本,經財政部認屬重大災害,捐款不必另扣繳20%所得稅。

 

財政部去(99)年曾發布最新行政命令,規範公益、慈善機關對海外捐款,海外受贈機關團體視同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非捐款目的是為協助從事重大天災的急難救助,醫療與教育等工作,否則即須從捐款中扣繳20%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日本九級強震,已屬重大災害,國內的公益團體若要捐款給日本的慈善機關團體,免自捐贈總額中扣繳20%所得稅。

 

財政部提醒國人,如欲以實際行動捐款協助日本賑災,若不考慮稅法對愛心捐款抵稅的相關限制,即可自行選擇最直接的捐款方式;否則,最好經由政府部門或國內公益慈善機關代轉捐款,比較不會影響捐款抵稅權益。

 

賑災捐款依據受贈對象不同,有不同抵稅優惠。其中,以捐款給政府的抵減率最高,達到100%(即全額可以抵稅)。不管是個人的愛心專戶直接捐給政府機關,或是先捐給公益、慈善機構或一般企業,再轉捐給政府機關,抵減所得稅比率都是100%

 

如果捐給公益機構或團體,例如紅十字會或世界展望會等,未再指定轉捐者,捐款可抵稅上限為不超過個人總額的20%

 

財政部指出,愛心捐款不論以何種途逕完成,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都要取得受贈單位開立的捐款收據,或如匯款單、匯款憑條存根聯、轉帳通知書等。日本大地震311日發生,捐款抵稅的申報時點是在明(101)年5月申報100年所得稅時才適用。

 

如有企業員工要以薪資所得(如捐出一日薪等)辦理賑災捐款,應將個人薪資所得與捐款分別處理,即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仍應將員工捐款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並取得受贈單位收據。

 

財政部也提醒,捐贈物資賑災也可以減稅。例如捐睡袋、衣物或泡麵等食物,只要出示商品的統一發票以及捐贈收據,即可比照現金捐贈申報抵稅。

 

 

【稅務法規】未稅價190 進口車課奢侈稅

2011-05-17 01:13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61日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上路,估計高級「進口車」的完稅價格逾190萬元,就要課徵奢侈10%。因為加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之後就會逾300萬元,達到課奢侈稅標準。

 

高級小客車的關稅17.5%,貨物稅30%,營業稅5%,3者依序課徵,前者為後者的稅基,稅上加稅,3者合計稅負6成。所以關稅完稅價格(尚未課徵關稅之前的報價)190萬元的車子,進口後就逾300萬元,得再課徵10%的奢侈稅,至少330萬元。

 

會不會因為課徵奢侈稅,讓進口商的利潤曝光?財政部表示,進口商的利潤,經銷商早就很清楚,和課徵奢侈稅無關。

 

汽車進口時,進口商開給經銷商的發票上,在備註欄上,要加註奢侈稅課徵多少,主要因為先課營業稅,再課奢侈稅,為避免稅上加稅,才要註明。

 

經銷商賣進口車給消費者時,經銷商可以決定是否讓買者看到奢侈稅的內容,財政部並無規定。如果賣給個人,因為經銷商開立二聯式發票,個人看不到奢侈稅、營業稅;如果賣給公司,開立三聯式發票,公司可看到營業稅,至於能否看到奢侈稅,則由經銷商決定。所以不會因為課徵奢侈稅而讓經銷商的利潤曝光。

 

財政部今年初估算,豪華進口車會被課到奢侈稅者,1年約3,500輛,平均每輛賣430萬元,銷售額150億,加徵10%,稅收15億元。

 

但在經濟景氣復甦,奢侈稅發威下,促使消費者提早下訂單,1?4月豪華汽車進口高達12,419輛,比財政部估計全年進口量高出2.5倍,消費力驚人。

 

財政部官員私下預測,豪華汽車將是奢侈稅的「主力」,其餘的課稅標的,包括最受矚目的打擊「短期交易」房地產、飛機、遊艇、象牙等,交易數量很稀少,鐵定收不到什麼稅收。

 

此外,財政部於上周五(13日)把奢侈稅的施行細則報行政院審查,對建商的「合建分售」只有「查稅」,而「不加稅」,對建商習慣以個人名義買進土地,再與建築公司合建,網開一面,避免打擊建商長期以來的習慣。

 

【稅務法規】排名躍進 財部歸功減稅

2011-05-19 01:09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減稅讓台灣整體競爭力進步2名,不然經濟怎麼會好起來,這就是財政部長的理念」。

 

IMD昨天發布「2011年世界競爭力排名」報告,在政府效能評比之下,財政情勢倒退7名,掉到第20名,表現落後。

 

張盛和說,今年台灣在世界競爭力整體排名進步2名,其中有項原因,就是營所稅降至17%,刺激經濟好起來,去年經濟才有10.2%的高成長,財政在末端,只要景氣持續好轉,經濟好,稅收就會增加,未來國家財政將逐漸改善。

 

財政部表示,我國從民國49年設置獎勵投資條例開始以來,都是在減稅,從民國70年到目前,每次減稅之後,稅收都會成長,例如,二稅合一之後稅收也是成長,到今年止,GNP規模已到14兆。

 

「看看歐洲和美國目前的財政如何,金融海嘯期間,大家都用赤字財政救經濟,為功能財政、赤字財政的效果,」張盛和說,「如今海嘯結束才過了2年,大家對財政不能苛責。我們的舉債並未超過GNP40%的債限,和其他國家相比,仍在相當合理的範圍。」財政部國庫署長凌忠嫄表示,舉債建設可帶動經濟成長,在景氣回升下效果將陸續顯現。

 

【稅務法規】談房市調控 奢侈稅不落日

2011-05-18 01:12 工商時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17)日受訪指出,奢侈稅不會訂定所謂的「落日條款」,一方面是避免因為落日條款引發「預期心理」,另方面希望保留更多伺機作必要調整的彈性。

 

李述德指出,香港、新加坡對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的房屋交易規定都比台灣嚴格,台灣以購屋後2年內再轉手賣出為課徵對象,新加坡不僅先前就以比台灣更嚴格的3年為期,現在更拉長為4年,國情不同,但制度是否切合所需,必須隨時調整。

 

李述德上任以來,已數度針對與全體納稅人最密切相關的綜所稅報稅提出便民措施,去年的報稅流程簡化,到今年的財稅資料中心試算服務,都顯見李述德在這方面的用心。

 

此外,李述德也再度對薪資所得者送出提高綜所稅扣除額等大禮,中低收入戶將是最主要的受惠者。

 

深入體察大眾日常需求的李述德,儘管總是將心比心投入相關改革,但經常是有苦說不出,特別是對於所謂「薪資所得者負擔大多數稅負」的說法,讓李述德深感無奈,忍不住引述數據還原真相:「80%納稅人繳稅比重,還不到綜所稅總稅收的9%。」

 

根據財部統計,80%納稅人繳稅比重不到9%,平均每人繳稅1萬元,但適用40%最高稅率級距,97年度為數4萬人的納稅戶平均每人繳稅368.3萬元,顯示高所得者仍是繳稅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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