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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合併升格縣市 地價稅暫不動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9.15 02:03 am

 

縣市合併升格後,首年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財政部與內政部協商確定,合併升格縣市的地價總額,仍可按未合併前的各縣市公告地價分別計算。土地分別坐落在合併升格縣市的地主,維持稅負不變,最快102年才會加稅。

 

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1%,計算地價稅時,同一直轄縣市的土地其地價總額需要合併計算,如果超過縣市政府公告的「累進起點地價」,即須其超過倍數依累進稅率課稅,稅率從1.5%跳升到5.5%

 

財政部表示,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這三個合併升格直轄市,合併前其轄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坐落地點非屬直轄市,土地所有權人即使擁有跨縣市的土地,其地價不必合併計算,不會有因合併計算導致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以致必須按較高稅率課稅的問題。

 

不過,縣市合併升格後,三都已是直轄市,因此包括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的地主,擁有不只一筆土地者,舉例來說,甲同時擁有台中縣及台中市各一筆土地,分別計算均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但因合併為直轄市後,二筆地價加總後的金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即無法按基本稅率1%課稅,必須自1.5%起跳。

 

例如,台中市99年的累進起點地價為284.4萬元,台中縣則為109.6萬元,合併後的累進起點地價約為161萬元。在台中縣市各擁有一筆或數筆土地者,經加總後超過161萬元的累進起點地價,就要適用較高稅率繳稅。

 

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對剛升格的縣市地主明顯不利。

 

財政部經與內政部協商後同意,公告地價每三年發布一次,最近一次發布為99年,下一次公告是102年,為維護合併升格縣市地主的權益,合併升格縣市在102年前,地價總額均可採合併前的分開計算的方式,即不會增加合併升格縣市地主的稅負。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今(100)年地價稅將在111日開徵,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今年9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必須改明(101)年才能按優惠稅率繳交地價稅。

 

閱報祕書/累進起點地價

 

地價稅採取累進課稅,基本稅率為1%。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一律按1%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其超過倍數累進課稅,稅率自1.5%5.5%不等。

 

決定地價稅率關鍵的「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700平方公尺)的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可向縣市地方稅務局查詢。

 

依據稅法,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總額合計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1.5%地價稅;最高級距為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應就超過部分課5.5%地價稅。 (記者陳美珍)

 

【稅務法規】接軌IFRS保險業課稅壓力大增

【經濟日報2011/06/15╱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國際會計準則(IFRS)上路,保險業挑戰一關接一關。新制實施後,保險業過去累積提列的千億元特別準備金,須全數轉列股東權益,業者將面臨龐大課稅壓力,金管會正研擬方案向財政部爭取從寬處理,以降低衝擊。

 

金管會官員昨(14)日表示,IFRS上路後,企業相當關心相關課稅問題,金管會與財政部已有初步共識,財務會計改變而增加的收益以及保留盈餘,原則上不課稅,但仍有部分項目待協調解決,其中以保險業特別準備金課稅問題影響最大。

 

初估產險業及壽險業提列的特別準備金,合計有近千億元。官員表示,實際影響,內部還需要進一步評估。

 

為求財務穩健,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產險業及壽險業依不同險種,須分別提列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以防重大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不致失去清償能力。過去這些特別準備金,都是放在負債,依IFRS規定,必須轉到股東權益項下。

 

金管會官員表示,前年底,為配合40號公報(參照IFRS規定)實施,金管會已發布函令,從今(100)年開始,保險業「新增」提列的特別準備金,須放在股東權益項下,至於「以前年度累積」提列的特別準備金,則仍放在負債科目。

 

但隨著2013IFRS上路,這些以前累積的準備金也須全數轉列股東權益。

 

官員說,為求保險公司財務穩健,特別準備金轉列股東權益後,金管會會要求保險業不能分配掉,因此,這部分增加出來的金額,就變成未分配盈餘,而產生須加徵10%的課稅問題。

 

由於增加的稅負對保險業來說,是筆龐大負擔,為降低保險業的衝擊,金管會內部已研擬因應對策,包括看能否分期課稅等,因涉及財政部的權責,金管會將儘速跟財政部協調。

 

45月間,金管會與財政部高層研商,IFRS上路後,企業關注的稅負會否加重等問題時,有簡單觸及保險業特別準備金課稅問題。

 

但據了解,因財政部方面似傾向要課稅,因此,這部分雙方至今尚無共識,需要再作協調。

 

【稅務法規】外銷品原料稅 放寬沖退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9.19 02:06 am

 

為減輕外銷業者稅款資金積壓壓力,財政部將放寬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適用對象資格,增納兼營應稅貨物廠商亦可申請具結記帳外,並將刪除現行需整份報單完稅價達100萬元才可採取沖帳退稅的記帳門檻。放寬後的外銷品原料沖退稅作法,預定明(101)年11日起實施,擴大外銷業者採取具結記帳沖稅做法,將有助減輕業者籌措原料進口稅捐的資金困擾。

 

今(100)年單月出口屢創新高,財政部估計,全年外銷沖退稅金額可望破紀錄。依據關稅總局統計,今年上半年廠商申請外銷沖退稅總額達11.1億元,成長近50%。申辦沖退稅外銷品出口總額達517億元,也較去年同期的337億元大增約54%

 

財政部已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增列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的外銷廠商,亦得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同時,為簡化進口貨物營業稅帳務處理,財政部也同意刪除整份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記帳的門檻限制,以提高廠商申請自行具結記帳的意願。

 

現行進口原料應納營業稅得辦理自行具結記帳的外銷廠商,原僅限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申辦,基於讓外銷業者可以經由記帳沖退原料稅捐,免於必須先以現金繳納稅款,日後再坐等退稅的資金積壓問題,財政部已決定不再限制只有專營應稅貨物業者可申請記帳沖退稅,包括兼營應稅貨物及勞務的廠商,明年起也可具備相同的申請資格。

 

外銷品內含的原料在進口時已繳納的關稅及貨物稅,出口時可由廠申請退稅,退稅方式有兩種,一是進口時直接以現金繳納原料關稅及貨物稅者,海關在接到申請後會以現金退還;另一種是採取記帳做法,不論繳稅或退稅都直接採取帳務處理,廠商不會有繳現的資金壓力。

 

閱報祕書/外銷品沖退稅

 

為協助業者拚出口,政府設有外銷品沖原料退稅捐機制。出口商進口原料後,經加工後再出口者,即可申請退還其進口原料時所繳納的關稅及貨物稅捐。

 

在現行退稅規定下,進口原料必須加工後出口者,才可以申請退稅;如未再加工出口,或直接出售給保稅區者,並無退稅優惠。

 

外銷品原料申請退稅有兩種形式,包括:加工原料應徵稅捐如屬繳納現金者,外銷後獲准退還現金做法,稱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其原料內含稅捐即准予沖銷,稱之為「沖稅」。具備申請沖退稅資格的廠商包括原料進口商、加工製造商,以及成品出口商。外銷品應退稅款,須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 (記者陳美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部分未依規定設置帳簿之醫院、診所負責人對於健保收入及費用該如何計算執行業務所得仍不甚瞭解。
國稅局說明如下:依財政部相關函釋,醫療院所健保收入的費用計算標準已於95年大改革,係按核定點數每點0.78元計算,不再依核定收入之78%計算,且部分負擔收入亦需納入健保收入一併計算其所得額。96年度起健保收入所得額核算公式為:「(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 - 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 * 0.78 -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醫療款*78%+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醫療款*78%)」。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開設嘉嘉診所,收到健保局核發99年度之扣繳憑單金額為2,500,000元,部分負擔收入金額1,000,000元,核定費用點數為3,180,000點,那1005月申報9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A君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額為:【(2,500,000+1,000,000) – 3,180,000 * 0.78=1,019,600元。【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淑淨】

【稅務法規】呆帳損失-屬債權逾期二年者,以存證函送達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

 


該局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多萬元,經深入瞭解,係該公司於9611月間銷貨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貨款。

 

甲公司乃於該項債權逾期二年後9812月底向乙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該筆貨款,並於991月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認為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即列報該筆呆帳損失。

 

惟依據財政部99415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函所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1款規定,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故該筆呆帳損失不應列報於98年度,而遭剔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二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為證明文件。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注意正確列報呆帳損失年度為存證函送達年度,非存證函交寄之年度,以免列報年度錯誤,遭到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稅務法規】納稅人或擔保人不可借分期繳納稅款而有脫產規避稅捐之行為

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同意辦理分期繳納稅款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按各期規定之時間繳納稅款,如有一期應繳而未繳,各行政執行處即廢止分期之申請,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該局發現,納稅義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逾期未繳,經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執行。該處於收案後,傳喚君說明,君表示,一次繳清確有困難,聲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姊姊立擔保書

 

在案,惟君於繳納3期後即未依規定繳納,行政執行處立即廢止分期作業,並執行擔保人財產,發現擔保人已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其兄長,圖謀規避稅捐之繳納。該局指出,為遏止君欠稅不繳之行為,該局依據民法第242條至244

條行使代位權及撤銷權之規定,

 

先向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後,即聲請假處分之執行,再向地方法院代位起訴撤銷系爭之贈行為。君最後仍至行政執行處繳清所有欠稅款。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因稅款繳納困難經行政執行處同意辦理分期繳款時,應按期繳納,擔保人亦不應借分期繳納而有脫產行為以圖規避稅捐,否則除名譽受損外更將得不償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稅務法規】海外設廠的營利事業注意了,你的出口費用報對了嗎?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愈來愈多公司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提升國際整體競爭力,逐漸將製造部門移至海外,形成了臺灣接單、備料與研發,海外子公司生產的分工模式。

 

其中出口費用是公司必定列報的項目,該局指出2項容易出錯的情形,提醒公司自行檢視。 首先,為海外子公司代購原料,如代購原料的出口費用,不屬於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將不得申報為公司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97年度申報出口費用約1,200萬元,其中屬本身出口產品的出口費用約400多萬元,為子公司代購原料所支付的出口費用約800多萬元,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雖有收取佣金收入1%,但依買賣雙方合約書記載,

 

該公司並不需負擔出口費用,其代購所產生的出口費用,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因而遭到剔除,補徵稅額200多萬元。 其次,如非屬代購性質,而由公司購入原料,出口至海外子公司加工,再運回成品銷售者,

 

這種在出口時尚未認列銷貨收入的情形,列報出口費用也要特別注意,不能立即全部認列為當期費用,要看是否有結轉期末存貨,將部分出口費用分攤至期末存貨成本。

 

簡單舉例說明,本期出口原料數量100公斤,出口費用100元,結轉期末存貨數量10公斤,出口費用應分攤10元至期末存貨成本,餘90元則列報為本期製造成本或出口費用。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若在海外設廠生產的納稅人,

 

列報出口費用要注意,是否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或應分攤至期末存貨成本,小小細節影響大,千萬不要疏忽了!

 

 

【稅務法規】隱匿收入將補稅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公司利用他人銀行帳戶隱匿收入,一旦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接獲通報,某公司有其職員經常性將款項存入負責人個人之銀行帳戶,其交易模式疑似收入之現金或支票存入,

 

後經查核該公司及其負責人的銀行帳戶往來資料發現,該業者並未將當年度所有收入存入公司所設立的帳戶內,而是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負責人的個人帳戶內,藉此隱匿公司真實收入,逃漏稅捐,該局依法予以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業者常以各種方式隱匿收入,並心存僥倖,以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冀望業者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同時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為秉持愛心辦稅原則,特別呼籲業者如有類似逃漏收入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稅務法規】營利事業向關係人借款逾業主權益三倍,利息支

出不得列費用,有排除條款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近年來我國國際化程度漸高,為使我國所得稅制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之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損及政府稅收、影響租稅公平。

 

1001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2,自100年度起實施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為簡化稅政及兼顧營利事業借入資金之實務需求,財政部100926日台財稅字第10000367210號令釋,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關係人負債免納入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為費用或損失

 

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式計算,並免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

()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屬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新臺幣4百萬元以下。

()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因金融機構授信作業要求需由關係人提供負連帶責任之保證者,如該金融機構非營利事業關係人且能證明借款金額係以自有資產提供十足擔保者,該借款亦得免納入該查核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式計算

【稅務法規】營業人由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近日查獲A公司於97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帳務係由股東全權負責,並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請撤銷處分;

 

經復查決定以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A公司於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自有漏報銷售稅額之意思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認識,維持原核定漏報銷售額4,000萬餘元,應補徵營業稅額200萬餘元,並處以罰鍰133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管係由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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