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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認列出售資產增益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有絕對效力;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一經登記所有權即移轉給買方,且價款收現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已可合理確定,因而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認列出售資產增益。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961222將其所有土地及其上建物以980萬元出售與A君,雙方於同年月27日辦妥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在971 10日交屋;截至96年底收取150萬元價款。

 

甲公司表示,96年度收款比例僅為合約總價的15%,餘款是否可如數收現,尚難確定,而且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至點交前,商品的風險及報酬還歸公司所有,也就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商品的報酬還沒移轉,因而至交屋日所屬之97年度才認列出售房地增益。

 

不過國稅局認為,房地買賣交易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96年度認列出售損益,才符合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規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理由,買賣標的物係不動產,依民法第 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及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等規定,

 

房地所有權辦妥移轉登記給買方,買方於取得所有權後即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自由處分。甲公司會計基礎係採用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於其移轉房地所有權給買方後,已完成大部分賺取收益的主要活動而將本件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主要風險和報酬移轉給買方。

 

也就是說,不動產所有權既經登記,即生效力,縱賣方未點交,買方已擁有該房地的所有權,因而,法院判決房地買賣應以房地所有權移轉時作為營業收入認列時點。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房地,記得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認列出售資產增益,並應將該出售房地增益計入移轉登記年度未分配盈餘「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項下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及處罰鍰。

 

【稅務法規】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隨著勞工權益日益受重視,公司對於職工福利也愈來愈提昇,希望藉由優惠的職工福利來吸引好人才進駐,然而,公司列報職工福利費用,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職工福利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公司可於創立時按實收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或是按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

 

但要注意,此次提撥之福利金,並不能於當年度一次認列為費用,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換言之,按實收資本額或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之福利金,在稅務申報時必須分5年認列為費用。

  

該局表示,轄內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列報1百萬餘元之職工福利費用,經查其中1百萬元係由當年度增資資本額提撥5%所產生,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福利金一次提撥後,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故當年度只能認列20萬元之費用,餘80萬元,應遞延以後年度分年認列。

  

南區國稅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稅務法規】稽徵機關核發供赴德國及其他國家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及其適用規定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為提供我國廠商於外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基於互惠原則向各該國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時之身分證明,財政部於本(100)年829及同年103日核定赴外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及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格式,並分別自9971及本年10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相關辦法之施行,截至10010月止,經確認已有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比利時、芬蘭、法國、德國、香港、愛爾蘭、以色列、科威特、澳門、荷蘭、卡達、沙烏地阿拉伯、斯洛維尼亞、瑞士及英國等18個國家(地區)提供我國廠商加值型營業稅免徵、零稅率或得申請退稅之機制。

 

我國廠商於上開國家(地區)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如符合該等國家稅法規定提出退稅申請而需檢附營業人身分證明者,均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運用。
  

財政部指出,為符合上開國家稅法規定,目前稽徵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分為供赴德國申請退稅用(該證明右下方註記「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字樣)及供赴其他國家申請退稅用(該證明右下方無註記字樣)兩類,營業人可視需要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稽徵機關將會配合確認申請類別,以避免錯發情形。

 

另外,供赴德國申請退稅用稅籍證明自本年101日起適用(即稽徵機關核發日期需在100101日以後始有其適用),在該日期前申請人已申請取得稽徵機關核發未註記「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稅籍證明者,經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洽德國政府確認,該國財政部門仍將受理申請。
  

財政部說明,為維護營業人權益,相關退稅資訊及上開格式樣張已登載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籲請營業人善加運用。

 

【稅務法規】原股東放棄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於本(100)1110日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單純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之新股認購權利,並不構成贈與行為,無庸繳納贈與稅;惟如原股東藉形式上放棄認股,而實質上以迂迴方式達到無償移轉新股認購權與特定人之目的,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明定其贈與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財政部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如新股認購價格遠低於每股淨值,該增資股票對於每股內含股東權利將產生稀釋效果,認購價與股權淨值之價差應具實質上經濟利益,則原股東放棄其依原持股比例已取得公司增資新股認購權,如僅單純放棄該認購權利,並不構成贈與行為;

 

惟如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而實質上經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等同將新股認購權利無償轉讓他人而生贈與財產之實質效果,即以迂迴方式達到無償移轉新股認購權與特定人之目的,自應以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為免爭議,上開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之適用範圍,須符合下列各情況:
一、增資公司以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為限。
二、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
三、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以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四、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稽徵機關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任;又此類案件贈與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此外,財政部呼籲,本令發布後,納稅義務人若有不當租稅規劃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稽徵機關查獲後予以補稅並處罰。

 

 

週四, 24 十一月 2011 20:17

【稅務法規】辦理所得稅扣繳

【稅務法規】辦理所得稅扣繳,需依規定「扣」、「繳」、「填」、「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於給付應扣繳所得時,如僅扣繳部分所得,其餘所得未依規定扣繳,而已扣繳稅款之所得又未依限據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則該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將會分別受到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應扣未扣及第2款規定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之罰鍰處分。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

 

92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114條第1款前段及第2款前段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百元。」。

該局查獲有一扣繳義務人甲君於其公司97911231給付租金1,000,000元時,雖已扣繳稅款100,000元,惟未依限於981月底前據實申報給付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國稅局限期責令補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20,000元。

 

另該公司於9721831給付租金1,750,000元,惟未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及第92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計短漏扣繳稅額175,000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按應扣未扣稅款175,000元處0.5倍罰鍰。

 

經向該局申請復查,主張有一事兩罰之情,該局以兩者係依據不同法令規定就不同違章事實處罰,並無一事重複處罰情事,乃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所得稅扣繳,除依規定「扣」、「繳」外,仍需依限按實「填」、「報」。雖給付同一類所得,有部分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及部分所得應扣繳稅款而未扣繳情形者,國稅局仍將依不同違章事實,依據不同法令規定分別處罰。

 

 

【稅務法規】營利事業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獎勵,致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如未主動報繳基本稅額,將被補徵稅款並處3倍以下罰鍰。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仍應依規定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簽證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自行申報課稅所得額2,500萬元、應納稅額624萬、投資抵減稅額424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

 

經查該公司98年度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但因結算申報時已選擇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獎勵,

 

致一般所得稅額200萬元(2,500萬元×25%-1萬元-424萬元)

低於基本稅額230萬元【(2,500萬元-200萬元)×10%】,

 

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於稽徵機關調查後,始申請更正調整當年度申報減除之投資抵減稅額為394萬元,俾使其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一致而無差額。

 

經該局否准更正,除核定補徵基本稅額30萬元外,因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另處所漏稅額1.2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獎勵之營利事業,每年5月份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檢視倘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可調整減少申報減除之投資抵減稅額,俾使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一致而無差額;

 

或依規定計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並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以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後,除補徵稅款外,並將處以3倍以下罰鍰。

 

【稅務法規】「格子商店」營業登記及課稅規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實體店面分格出租的格子商店營運風潮漸轉型走精品風格、手創風格或跳蚤市場的微型百貨公司型態。

 

中區國稅局表示,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展售商品,並提供人員代為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租金、管理費或手續費等)之交易模式屬出()租行為及委()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相關稅捐注意事項如下:

 

【承租人部分】: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應申辦營業登記;如未達者,得暫免申辦。不同承租地點,應分別申辦營業登記;惟如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併計其銷售額作為應否申辦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出租人部分】:如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課徵)之店家,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如經核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則依其進銷項憑證認定之

 

銷項憑證為:1.收取租金時應開立予承租人之統一發票2.受託代銷貨物時應開立予消費者之統一發票;應取得之進項憑證為:如承租人為應申辦營業登記者,承租人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查定課徵)交付出租人;惟如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稽徵機關申報。

 

 

 

 

 

【稅務法規】個人對101年中華民國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租稅優惠規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1年中華民國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即將到來,民眾若想對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參選人表態支持,而透過捐贈競選經費予參選人或政黨、政治團體時,在稅法上可享受列舉扣除之租稅優惠規定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二、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三、申報列舉扣除時,應檢附擬參選人開立依監察院頒訂之格式,載明捐贈人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與捐贈金額及擬參選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專戶許可文號與擬參選公職名稱,並經擬參選人簽章之捐贈收據。

四、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五、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之政治獻金,所以未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之情事者、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等個人的捐贈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政治獻金捐贈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A君於100101日捐贈競選經費予總統候選人甲共計8萬元,另A君之配偶B君於1001115日捐贈競選經費予政黨乙共計15萬元,100年度AB君二人無列報扶養親屬且全戶綜合所得總額為130萬元,

 

則依上開規定,該申報戶在列舉捐贈競選經費金額上可享受之租稅優惠及限額計算如下:A君對甲參選人本年度捐贈競選經費總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之限額,惟該申報戶100年度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共計23萬元,雖未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130萬元×20%=26萬元),惟其金額已超過20萬元,故100年度可申報扣除之捐贈金額為2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時,應詳細瞭解政治獻金法關於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收據,以維自身的權益。

 

 

【稅務法規】分支機構在境內註銷營業登記,應於何時辦理扣繳申報?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登記經核准者,無須於1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尚非前揭法令所稱之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自無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分公司於年度中辦理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者,其已扣繳之稅款應由總公司於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稽徵機關,其涉有短漏報情事者,仍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處罰。

 

 

【稅務法規】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別忘了基本工資已經調高了!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行政院勞委會已於10096日公告,10111日起,基本工資將由17,880元調高至18,780元。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在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別忘記基本工資已經調高了!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也就是說,10111日起,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28,17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28,170元者,則須按給付額全數扣繳18﹪。
該局再次提醒扣繳義務人,自10111日起,在辦理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別忘了新規定,以免影響所得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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