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營利事業列報交際性質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應併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支付屬於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日益普遍,該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列支。
中區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費、禮品餽贈,列報於其他費用中,經查核為該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餐敘、年節禮品餽贈等支出,因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限額
而將部分金額申報於其他費用中,以規避交際費限額核算,規定予以轉正後將超限部分金額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過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除被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
【稅務法規】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事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勞務或保險業支付外國保險業再保費者,買受人應於給付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填寫專用繳款書或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逕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指出,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如為前揭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另買受人購買之勞務,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填寫或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有關給付報酬年月應填載該期之起迄月份,並先行核對確認「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地址、購買項目、給付金額、稅率、稅額」之資料無誤後再行繳納稅款。
另採列印條碼化繳款書者,資料如有不符,請重新修正資料後再列印繳款書,不要直接於繳款書上人工修改,以避免納稅資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符,產生異常。
【稅務法規】公告101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資訊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公告101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6.70相較,上漲1.51%,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故免予調整。
【稅務法規】採直接扣抵法且符合特定要件的兼營營業人,申報100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訊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之條件者,於調整報繳100年度11至12月份的營業稅時,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該局說明,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該局呼籲,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3第1項規定,符合前揭條件之兼營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且3年內不得變更,請兼營營業人特別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稅務法規】提起訴願應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訊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惟曾有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卻誤認為欠稅尚未確定,致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款之半數,被國稅局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後,才警覺其未依法繳納半數,徒增困擾。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除非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外,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均應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同時,別忘了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先行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增加困擾。
【稅務法規】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日後出售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係與營業無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A公司98年8月購入高級轎車1輛,提供高階主管使用,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100年5月出售時,卻未依規定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然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原取得之進項稅額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貪小失大,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漏開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免觸法受罰。
【稅務法規】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無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其租賃收入80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租賃所得為456,000元。
經該局查明,以其租賃標的係土地,不可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僅得減除該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30,000元,核定甲君租賃所得770,000元,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租金收入如係因土地租賃所發生,其相對應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應與土地有關者為限,始得扣除。所以,如僅土地出租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為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計算租賃收入,不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該局呼籲 ,納稅義務人平時可多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徒增徵納雙方爭議。
【稅務法規】保險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為分散財務風險,營利事業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於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常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尤其是汽車貨運業最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而被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外,部分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員工或其他受損者,也就是說,保險理賠款是代收代付性質時,還要特別注意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按實入帳。
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當獲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如確屬代收代付性質,亦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
【稅務法規】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內學童近視比例日益增高,至眼科診所求診同時配帶眼鏡情形愈來愈普遍,眼科診所如兼營眼鏡銷售業務者,除醫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銷售眼鏡之收入,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請民眾於眼科診所購買眼鏡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更別忘了租稅教育向下紮根,隨時機會教育,教導小朋友購物應踴躍索取統一發票的觀念。
該局特別呼籲,眼科診所如有上開銷售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事宜。
【稅務法規】年節贈送禮券之相關課稅規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隨著尾牙、年節腳步的接近,公司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品犒賞員工整年的辛勞,禮券便是其中之一,營業人購買禮券,應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購買商品禮券,該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購買禮券時索取統一發票;
若為購買現金禮券,該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
故營業人購買禮券時,應確實辨別該禮券為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以免造成應索取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商品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應於給付該禮券時,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