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政府機關不具營利性質,一般大眾多認為沒有課稅的問題,殊不知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仍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條第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
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人。因此,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論該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原則上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政府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本應課徵營業稅,惟政府機關如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單位預算,且該預算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對其課徵之稅捐亦將輾轉歸入公庫,若仍課徵將徒增行政成本,財政部
各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上述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情形,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因此政府機關如有購買國外勞務,亦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並繳納營業稅。
另依總統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36條第1項規定繳納營業稅,因此,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如有向國外購買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
該局籲請政府機關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之行為,應依法繳納而未繳納營業稅之情形,應儘速向機關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款。
凡屬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案件,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稅務法規】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得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資訊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4)日核釋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與未具有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訂定兌換貨物或勞務買賣契約,並於契約中明訂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由前開團體、組織指定對象憑券或提示相關識別證明向該營業人兌換貨物或勞務者,該營業人得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政府為照顧中低收入者生活、提倡國人重視健康及公司提供福利照顧員工用餐等需求,部分政府機關、慈善基金會或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與營業人訂定相關合作契約,由營業人提供商品給持有上開未具營業人身分之機關、團體或組織掣發之兌貨憑證或識別證之提貨者,事後營業人再按契約所訂月結算日向渠等機關、團體或組織請款。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於每次提貨者憑券或識別證向其兌換貨物時,依契約內容(提貨者尚非實際買受人),需逐筆開立以渠等機構、團體或組織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惟礙於現場交付困難,需俟結帳時再行交付,造成營業人開立發票筆數眾多,儲存成本增加,雙方結算時對帳困難等不便。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訂定意旨係鑒於商業交易習慣,營業人對於經常交易之特定買受人,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故准許營業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情形下,得就同一交易對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衡酌現行營業人交易習慣隨經濟環境變遷已多有調整,且配合政府推動各項照顧弱勢族群活動及公司照顧員工福利型態轉變,類似前開交易模式日益增加;除營業人合作對象為政府機關,政府機關受會計法令拘束,營業人需配合於其驗收合格後方能具領價款者,得依該部
再者,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取得之進項憑證尚無扣抵問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方式,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仍須負擔該營業稅稅負,以符合營業稅課稅精神。
【稅務法規】99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01年1月16日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之退稅方式退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01年1月16日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存款帳戶辦理轉帳劃撥退稅或開立退稅憑單或退稅支票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該局所轄中部5縣市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共2萬餘件,退稅總金額高達1億9,704萬餘元。
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自101年1月16日起至101年3月15日止,受退稅人可以在期限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除可儘快取得退稅款,亦可免除採退稅憑單需向金融機構辦理取款之等待時間,既安全便利,又可節省納稅義務人寶貴的時間。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稅務法規】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申報期限,順延至101年1月16日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本期(100年11月至12月)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101年1月1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01年1月16日,請營業人依限辦理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申報截止日如為星期六或星期日,則依規定准予延至次星期一申報。
本期(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101年1月15日適逢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次星期一(101年1月16日)申報,並自101年1月19日起加徵滯報金,惟網際網路申報上傳,因係全天候服務,僅開放至101年1月17日24時止。
另採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或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1年1月18日24時。
高雄市國稅局同時提醒營業人,每單月14、15日辦理之營業稅媒體申報跨分局、稽徵所收件服務,亦因應調整為101年1月13、16日兩日,須跨區申報者,請多加注意。
【稅務法規】個人建屋出售之課稅規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建屋出售核屬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而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為防杜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規避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個人建屋出售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轄96年有某一家族5人出資購地合建分售9間房屋,非以其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不符免辦營業登記及不適用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5位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建屋出售,案經該局查獲後,總計補徵營業稅145餘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145餘萬元。
該局籲請有類似個人建屋出售之納稅義務人,即使僅係興建1間出售,仍應儘速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檢舉或被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鍰。
【稅務法規】公司未合法完成清算事務,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法人人格仍未消滅,欠稅不能註銷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公司以其清算事務業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為由,申請註銷欠稅。
國稅局仍會審查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清算完結,如果清算事務未完了,即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結果,法人人格仍未消滅,所欠稅款不能註銷。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於清算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所以公司清算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
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
如公司仍有現金及銀行存款,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積欠稅款,而將現金及存款先行償還公司其他普通債務,或分配予股東;或者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還有機器設備、存貨、車輛或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就是沒有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334條準用84條清算人職務辦理清算事務,其清算程序尚未合法完成,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所欠稅款依法不得註銷。
該局指出,欠稅之公司是否依法解散清算,有無賸餘財產可資分配,主管稽徵機關會就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之。勿以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即清算完結,可申請註銷欠稅。
【稅務法規】營業人持虛偽不實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或冒退稅款,將遭補稅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有關進項稅額之扣抵,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同法第33條所列之憑證,如營業人取得來源不明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報零稅率退稅,一經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接獲通報,某一國際詐騙集團,利誘國內營業人出借信用狀額度,從事「洗狀」業務,即不斷透過虛增貿易的進出口營業額,增加銀行信用狀的授信額度,並在最後開出一筆高額的信用狀,俟領到銀行的款項後,予以惡性倒閉,以坑殺臺灣廠商及授信銀行,也就是所謂「養」(虛增營業額)、「套」(培養信用狀額度)、「殺」(倒掉銀行最後一筆高額的信用狀貸款),
該詐騙集團是利用臺灣貿易商提供信用狀押匯額度操作「左手賣給右手」之交易,此種交易模式是在倒臺灣貿易商,若臺灣貿易商無力償還銀行債務,也會間接使銀行受害。該詐騙集團並製作不實交易憑證,交由出借信用狀之廠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申報零稅率退稅。
該局查獲轄內甲公司於94年間無進貨事實,卻取具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外銷出口適用零稅率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經該局查獲予以補徵營業稅及處罰。
甲公司不服,主張因業務緊縮,遭國際詐騙集團詐欺,利用甲公司急於擴增業務之心理,謊稱乙公司有電子儲值卡之國外訂單,但因缺少銀行出口信用狀額度,願將國外訂單轉給甲公司,並由香港丙公司開立信用狀給甲公司,甲公司收到信用狀後,由乙公司將電子儲值卡出售給甲公司,再由香港丙公司指定之報關行協助報關出口,並憑出口提單向銀行押匯後,扣除甲公司應賺得之價差,將餘額匯給乙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之交易皆屬真實。
惟該局審酌甲公司僅係代乙公司出名與香港丙公司交易,進而虛偽製造假交易向乙公司購買儲值卡,最終目的在提供信用狀押匯,以賺取一定成數之報酬,而非取得實際貨物,甲公司主張本件購進之儲值卡屬有進貨事實,自難採信,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指出,營業人若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製作資金流向,雖具備形式交易流程所需文件,惟系爭交易既係不實之交易事項,自有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之主觀故意,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應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儘量不與來路不明者交易,且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冒退稅款,以免退稅不成,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稅務法規】夫妻經營按其他所得課稅之補習班可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光輝百年已結束,納稅義務人除了迎接新的一年外,又要開始整理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相關事宜,已有納稅人詢問有關夫妻經營兩個補習班,其中一家係虧損可否將其虧損自同一年度另一家補習班之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惟經營上列其他所得者均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且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符合盈虧互抵的條件必須互抵的兩案都經查帳核定且所得類別要相同(執行業務所得不得與其他所得盈虧互抵)才可適用。
【稅務法規】營利事業因帳務處理錯誤須將前期損益影響數調整期初保留盈餘者,其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因帳務處理錯誤(含短漏報所得)而調整前期損益,並應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營利事業於發現帳務處理錯誤前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在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嗣因帳務處理錯誤而須調整前期損益,
依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原則」第9段及第17段規定,應以該錯誤對損益之稅後影響數調整「發現錯誤年度」的期初保留盈餘;至於發現帳務錯誤年度前原已分配的股利或盈餘,既已在分配日依法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自無須重新計算,以資簡化。
惟該前期損益調整金額,仍應正確反映,使營利事業在下次分配盈餘時,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正確金額。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3月31日發現其97年度稅後純益少計200萬元,故應在100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加計前述前期損益調整200萬元。100年6月30日分配股利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計算公式之分母即以加計調整發現錯誤年度的期初保留盈餘為準。
至於甲公司在98年、99年間分配股利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則無須就該少計200萬元重新加計各該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現前案例之帳務處理錯誤,除應自動更正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補繳加徵稅款外,前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雖無須重行計算,但發現錯誤年度前期損益調整金額,仍應正確反映,使營利事業在下次分配盈餘時,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正確金額,避免因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遭受處罰。
【稅務法規】財政部說明自100年7月1日實施外籍旅客購物現場小額退稅之成效
資訊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表示,日前外籍旅客來臺觀光人數已突破600萬人次,該部為配合觀光產業發展,自100年7月1日實施外籍旅客向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商店購物,其屬小額退稅案件者,可於購物現場領得退稅款之新措施。
財政部說明,鑑於外籍旅客購物現場如能即時取得購物退稅款,將增加其再次購物消費之誘因並提升購物退稅品質,爰與交通部訂自100年7月1日起外籍旅客購物退稅金額在1,000元(售價約為2萬1,000元)以下之案件,除得依現行規定自購貨日起30日內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稅外,亦得於消費當日向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商店申辦現場退稅。
截至101年1月16日止,已正式開辦購物退稅之特定商店共736家,其中提供現場小額退稅服務96家。
自100年7月至101年1月16日,外籍旅客退稅總申辦件數22萬7千餘件,其中至海關申辦退稅者12萬6千餘件,於特定營業人處現場申辦小額退稅者約10萬餘件。
經海關核准退稅金額3億1仟7佰餘萬元,經特定營業人現場核退之退稅金額約4仟萬元,總計該期間核准退稅金額3億5仟7佰餘萬元,換算成售價(營業額)約75億元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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