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坐月子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不得認列扣除額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今年因適逢龍年,出生率相對提高,稽徵機關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坐月子中心之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除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
將其配偶
訴願駁回理由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者,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除需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外,尚需檢附填具就診人姓名的單據正本,
單據已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稅務法規】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罰鍰倍數已適度調降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社會實況及民情輿情反映意見,財政部於101.03.08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案件,已適度調降裁罰倍數。
該局指出,本次修正重點新增小規模營利事業(小店戶)未依規定扣繳或短扣繳稅款,若前五年無違規紀錄即初犯者,罰鍰倍數調降最多,由現行0.5~1倍降為0.2倍。
另除小店戶外之扣繳義務人如未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多增訂一級裁罰基準10萬元,即其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在10萬元以下者,裁罰倍數由現行0.5倍減輕為0.3倍。
又扣繳義務人未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已於限期內補繳扣繳稅款,但未補報扣繳憑單者,其裁罰倍數由現行1.5倍減輕為1.3倍,倘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再減輕為1.2倍。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甲小店戶之扣繳義務人,給付房東租金800,000元,應扣繳稅款8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92條規定辦理扣繳,經該局責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
因A君第1次違規,依修正前裁罰參考表規定,按應扣未扣稅款處以0.5倍罰鍰計40,000元,如依本次修正後裁罰參考表規定,處以0.2倍罰鍰計16,000元,罰鍰減少24,000元。
該局又說,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凡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所有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稅務法規】海關呼籲業者誠實申報交易價格以免觸法
發布單位: 財政部關稅總局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海關在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常常發現有短報交易價格,甚至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企圖逃漏稅的情況。
對此,各地關稅局的處置方式,除補徵短徵部分的進口稅費外,還會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對業者處以逃漏稅額2到5倍不等的罰鍰;
如有涉嫌繳驗偽造、變造發票者,更將逕行移送法辦。
關稅總局強調,關稅與內地稅稽徵機關訂有相互勾稽機制,也會定期交換查核經驗、檢討勾稽成果,積極打擊並防範不法業者逃漏稅捐。
關稅總局呼籲進口業者勿心存僥倖,應誠實申報交易價格,以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
關稅總局進一步解釋,依照「關稅法」第29 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而所謂「交易價格」,是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的價格。
但當海關懷疑納稅義務人所提出的交易文件或其內容的真實性或正確性時,納稅義務人應提出說明。
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的說明不足以說服海關,海關將改依「關稅法」第31至35條的規定,以同樣貨物、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或其他合理價格,重新核估其完稅價格。
【稅務法規】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不得列為投資公司之投資損失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其所需資金有限,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給股東,
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須被投資公司營運發生虧損,採減資彌補虧損者,始可認列投資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巨額投資損失2,500萬元,
經查其檢附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議事錄,係按原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減少70﹪辦理減資,並以每股面額10元返還股款給股東,
甲公司原始投資500萬股、金額6,000萬元,被投資公司退還股款3,500萬元,故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
惟查被投資公司營運並未發生虧損,甲公司原始出資額並未折減,是該投資損失並未實現,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625萬元,應補稅款業已繳納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換言之,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必需用於彌補虧損才可認列投資損失。
【稅務法規】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為支付大樓管理人員薪資之費用,是否屬營業收入之認定標準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有關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為支付大樓管理人員薪資之費用,是否屬代收代付性質,
應依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大樓管理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及帳簿等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
如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稅務法規】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列報免稅所得,應檢視是否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當年度申報之免稅所得如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
始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計畫而取得免稅資格者,因其非屬同條例第16條規定免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情形,
應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並辦理申報,倘漏未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構成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違章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時,為維持租稅安定,考量給予已取得投資計畫核准函之企業合理緩衝期,所以於該條例第16條訂定緩衝規定,
但若未符合該規定者,仍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並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稅所得160萬元,且未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經進一步查核投資計畫完成證明,
發現其屬98年度申請之投資計畫,不符前揭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規定。因A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免稅所得,應記得審視該免稅所得係屬應計入或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避免因漏未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稅務法規】財產被禁止處分後,欠稅不繳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財產經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處分者,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常有納稅義務人質疑,其因欠稅,名下所有不動產已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遭該分署扣押其薪資及帳戶存款?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這項稅捐保全措施與移送強制執行間並非僅擇一執行,且移送強制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得就債務人之所有財產中,選擇易收取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執行標的並不限於遭禁止處分之財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對於應納稅額無疑義,務必於期限內繳清稅捐,以避免欠稅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受禁止處分,影響財產移轉權益外,又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欠稅。
【稅務法規】自100年度起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事實之審查認定與專案認定程序更簡便了!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及釐清疑義之必要,經濟部與財政部於
100年12月27日會銜發布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本次修正重點為簡化申請程序,主要是自100年度起,公司如有從事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審查認定與專案認定,應併案同時申請,不用再分兩階段提出申請了,但申請期間也由原來5個月縮短為4個月。
該局進一步說明,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辦法本次修正後,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
自100年度起,公司研發支出專案認定與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之申請期間均為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且應併案同時提出。
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其100年度如有從事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應於101年2月1日起至
申請認定是否具有高度之創新及符合研發活動之樣態等事實;另如有購買專為用於研究發展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等4項支出,則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之審查認定,提出專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應將相關支出金額填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外,別忘了還要依規定期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以確保公司權益。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稅務法規】營業人以租用敞篷式跑車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被國稅局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該局說明,最近查獲甲公司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賓士敞篷式跑車,3年租賃期間合計支付租金5百多萬元,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情形頗具差異,且於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跑車轉售予甲公司監察人之父親。
案經甲公司認諾其實際上為分期付款買車之融資租賃性質,且非供業務上使用,同意補繳本稅及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係考量自用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具有酬勞員工之性質,爰比照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資公允。
為端正納稅風氣、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掌握所轄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資料共7千多筆,將逐一清查有無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
此外,營業人常以個人或家庭開銷取得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成本費用,
101年度除將持續宣導不得扣抵相關規定外,針對取得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
【稅務法規】終止租約之補償金屬其他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給付承租人之補償金,扣除必要費用及實際所受損失後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
應併入承租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未申報經查獲有漏報情事者,除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
該局近日查核某案件,發現出租人甲君於98年間收回原出租乙君之土地,出售給丙君興建房屋,因提前終止土地租賃契約,甲君給付承租人乙君補償金350萬元,
乙君取得該補償金,扣除搬遷、轉業等必要費用及租約預期存續期間所受損失後尚有230萬餘元,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因漏未申報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遭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終止租約之補償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損失後仍有所得者,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依法免罰。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