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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營業人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近來屢接獲民眾投訴於消費結帳時,營業人未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
國稅局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既然銷售貨物之定價已內含營業稅,營業人本應於銷售貨物或勞物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時若營業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即造成逃漏稅現象,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以1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對外發生營業事項,而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未給予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承買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

 

100年起統一發票中獎增設千萬元特別獎後,民眾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大增,屢對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提出投訴,為免屢遭人檢舉而列為重點稽查對象,及經稽查人員現場查獲1年內達3次者,致遭受停止營業之處分

 

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稅務法規】海外企業來臺掛牌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來臺掛牌之海外企業,為辦理股票過戶繳納證交稅,應向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來臺掛牌之海外企業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時,應由該海外企業之在臺代理人或代表人(以下簡稱代理人)出具下列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一、經海外企業所在國之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之委託契約書(需附中文譯本)。

 

二、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海外企業、負責人及代理人印章。

 

三、檢附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櫃)或同意興櫃登錄之核准函影本。

 

四、負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若海外企業在臺有設籍地址,需另檢附海外企業在臺設籍地址最新一期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填表注意事項有:

1.「扣繳單位組織別」欄請勾選「外國法人開立新臺幣帳戶(K」。

 

2.「扣繳單位所在地址及房屋稅籍編號」欄請填海外企業在臺設籍地址,房屋稅籍編號請填該地址之稅籍編號;若在臺無設籍地址,則為海外企業所在國地址,房屋稅籍編號除縣市別為英文代碼外,數字欄均填9。

 

3.「外國法人在臺代理人或代表人」欄請填代理人

 

4.「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欄請填海外企業之負責人

 

5.「扣繳單位、負責人、扣繳義務人章」欄請蓋海外企業、負責人及代理人印章

 

 

 

 

【稅務法規】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要件。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因業務必需,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19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非屬上述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所以上揭函釋已明白說明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要件,籲請營業人注意可扣抵與不可扣抵之情事,以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法規】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於稽徵機關查獲時,雖已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款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被查獲收受A君代辦移民手續費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公司不服,主張與A君言明未完成合約即退還款項,已將手續費退還不應處罰,遂提起行政救濟,惟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約定應收手續費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而依財政部8565台財稅第850233871號函釋,在稽徵機關查獲時,確定已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以漏稅罰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故依該函釋意旨對甲公司處罰並無不合,行政法院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稽徵機關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稅務法規】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如於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相當之證明者免罰。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囿因憑證為記帳之依據,帳冊又為課稅之依據,故原始憑證之保存,關係至為重要。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97530以台財稅字第09704524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確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

 

而於稅捐稽徵機關所進行之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尚不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範圍。

 

另所謂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係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但書規定,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之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

 

所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如於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取具前揭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是該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注意,依法應給或應取得之憑證保存期限為五年,倘不慎於保存期限內遺失或滅失,應即時依上述函釋規定,取得與原始憑證相當之證明文件,以免俟稽徵機關查核時無法提示,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法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於交貨或提供勞務前有預收價金者,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交貨或提供勞務前有預收價金,是否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交易時先行收取之款項(例如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收取簽約金或訂金),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嗣後倘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簽約金或訂金,按財政部81429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依法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該預收款項,亦不得自申報之銷售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倘未依上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如經查獲除按營業稅法規定補繳本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籲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以免發生損及自身權益之情事。

 

 

 

 

【稅務法規】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其相關支出,得依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以下簡稱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及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因符合前揭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免稅標準第2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至因委辦業務而產生之各項支出,得依政府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機關團體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項下列報「取得機關或學校收入」200餘萬元,

 

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收入來源係因接受政府委託從事「建築物結構與耐震關係研究」,屬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行為,乃將前揭收入200餘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並依委辦契約支出核銷紀錄及該機關團體帳證資料,將相關支出180餘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核課98年度所得稅約5萬元。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核計其相關支出,並依免稅標準第23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稅務法規】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案件,若是經執行機關執行徵起半數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因遺產稅補徵稅額3,444,938元,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法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甲君收到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後,始至該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並於分期繳納之金額合計達1,800,000元後,

 

以業已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為由,申請撤回強制執行,該局以其分期繳納半數稅額係由執行機關執行徵起,未符合規定否准其申請

  

國稅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9條有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暫緩執行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執行後,

 

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是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額者,國稅局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若是由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則不能撤回執行

  

 

【稅務法規】其他所得應按實填報,切勿隨便申列不實成本費用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全年十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總金額,各類所得亦因法令規定不同,有些所得可以按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可是就算同一類別之「其他所得」中,因為收入來源多種,也不是一律都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適用

一般扣免繳憑單上給付所得類別,例如薪資、利息、股利等,民眾大都能耳熟能詳,也知道如何將之填列申報,倒也不致發生錯誤,

 

但是民眾可能有時會有非經常性發生的第十類「其他所得」,對於該類所得雖然所得稅法亦有「不屬於上列各類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之規定,

 

可是民眾切莫以為法有明文,所以沒按照實際情形,隨便列報成本費用以圖降低所得額少繳些稅,或是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

國稅局審理99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這一類或類似的錯誤不在少數,民眾申報時既主張有成本費用,或該類所得明顯自無成本發生之可能,

 

卻選擇適用減除成本費用的項目加以申報,經通知後又無法提示證明,自然無法以當初申報錯誤並非故意或不知法令規定來為托辭,按現行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過失仍要被處罰,另有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之規定。

一般民眾要如何申報才不會錯誤?其實依照事實報繳稅就不會錯,切莫無中生有;對於不明瞭的地方,詢問主辦該事務的國稅局就對了。

 

 

【稅務法規】小米酒產品名稱標示規範將自71生效,籲請業者注意遵守

發布單位: 財政部國庫署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本(101)326發布解釋令,規範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之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

 

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穀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之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上述標示規範將自本年71生效,屆時如於市面上查獲本規範發布(本年326)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示者,

 

則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財政部籲請製酒業者注意遵守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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